本文目錄一覽
- 1、哪些證據材料不可以作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據
- 2、不得采信的證據有哪些
- 3、刑事訴訟中無須提供證據證明事實的事實有哪些?
- 4、刑事訴訟中,證人證言有哪些情形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 5、哪些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據
- 6、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嗎
哪些證據材料不可以作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據
1、刑事訴訟中會有很多證據,有的證據出現瑕疵是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
2、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材料在定案時需符合嚴格標準,某些瑕疵證據無法被采納。辨認筆錄如存在以下問題,不得作為定案根據:首先,若辨認過程未在偵查人員監督下進行,其有效性存疑。其次,若辨認前辨認人已見過辨認對象,這可能導致辨認結果受到偏見影響。再次,如辨認活動未能在個別環境下進行,影響辨認的獨立性。
3、法律主觀:下列證據材料不可以作為定案依據: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采用刑訊逼供等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沒有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
不得采信的證據有哪些
1、法律主觀:法院不能采用的證據有: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刑訊逼供取得的證據,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自行收集的證據,被告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證據,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復議機關在復議過程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
2、法律分析:對于刑訊逼供、威脅等非法方法獲得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害人有陳述以及證人證言等方詞證據一律不予采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3、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4、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這是司法解釋第31條第1款的規定,是法院采信證據的最基本規則。任何證據只有經過質證,才有可能作為裁判依據。
5、法律分析:人證屬于言詞證據,有易變的特點,證人或者當事人事后關于案件情節的描述,存在根據利害關系重新取舍的可能,故在沒有其他種類證據予以佐證的情形下,如果又屬于傳來證據,是不進行采信的。或者如果證人證言有很大的主觀色彩,也是不予采信的。
刑事訴訟中無須提供證據證明事實的事實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 的免證事實包括哪些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二)自然規律及定理;(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眾所周知的事實。這些事實一般公眾都知道,無需額外證據支持。自然規律及定理。例如重力定律、化學反應原理等,這些知識無需通過證據證明。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第三條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證據必須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訴訟中,證人證言有哪些情形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1、一)詢問筆錄沒有填寫詢問人、記錄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詢問的起止時間、地點的;(二)詢問地點不符合規定的;(三)詢問筆錄沒有記錄告知證人有關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的;(四)詢問筆錄反映出在同一時段,同一詢問人員詢問不同證人的;(五)詢問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適成年人不在場的。
2、證人證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一)詢問證人沒有個別進行的;(二)書面證言沒有經證人核對確認的;(三)詢問聾、啞人,應當提供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員而未提供的;(四)詢問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證人,應當提供翻譯人員而未提供的。
3、刑事訴訟中會有很多證據,有的證據出現瑕疵是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
4、法律主觀:以下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采用刑訊逼供等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沒有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
5、經質證后,認為有疑問,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可以另行聘請省級人民 *** 指定的其他醫院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第六十一條 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6、證人證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詢問證人沒有個別進行的;書面證言沒有經證人核對確認的;詢問聾、啞人,應當提供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員而未提供的;詢問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證人,應當提供翻譯人員而未提供的。
哪些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據
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材料在定案時需符合嚴格標準刑事訴訟中不得作為證據,某些瑕疵證據無法被采納。辨認筆錄如存在以下問題,不得作為定案根據刑事訴訟中不得作為證據:首先,若辨認過程未在偵查人員監督下進行,其有效性存疑。其次,若辨認前辨認人已見過辨認對象,這可能導致辨認結果受到偏見影響。再次,如辨認活動未能在個別環境下進行,影響辨認的獨立性。
刑事訴訟中會有很多證據,有的證據出現瑕疵是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中不得作為證據:下列證據材料不可以作為定案依據: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刑事訴訟中不得作為證據;采用刑訊逼供等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沒有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
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嗎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只要與本案有關、能夠證明犯罪的證據材料,都可以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范圍:刑事訴訟法中的證據是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的材料。老百姓常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
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錄音錄像被視為視聽資料,能夠被采納為證據使用。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這些錄音錄像的獲取方式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或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中的禁令條款,則其將不具備相應的證明力。
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是通過法律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材料。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0條,任何能夠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可以被視為證據。刑事證據分為八大類,每類都有其獨特的特點和用途。
經對方許可的錄音可在司法程序中用作證據,包括民法、行政及刑法案件。然而,除違反法律獲取的音頻外,所有刑事案件錄音均可作為有效證據。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50條,證據包含可證實案件事實的視聽材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第三十三條 監察機關依照本法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監察機關在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時,應當與刑事審判關于證據的要求和標準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案件處置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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