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徐玉玉案量刑結果,以及徐玉玉案怎么判的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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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玉玉事件的法律常識
1. 徐玉玉事件犯罪嫌疑人能判多少年
1.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2. 按照這個規定,徐玉玉案9900元的案值對應的是詐騙罪最輕的量刑標準,也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然而,本案中徐玉玉因為受騙導致身體不適死亡,應該作為法律上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予以考慮。
3. 犯罪嫌疑人的詐騙行為導致徐玉玉因為受騙而死亡,造成了“嚴重后果”。如果沒有其他犯罪行為,單純對徐玉玉進行詐騙,應該處以十年以上的量刑,并處罰金。如果有其他犯罪行為,詐騙團伙的首犯,對不特定的多數人進行詐騙,情節更加嚴重,有可能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2. 李啟銘案件涉及哪些法律知識
法院認定李啟銘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受傷,負事故全部責任。經鑒定,李啟銘當時車速達45到59公里每小時,遠超校園內每小時限速5公里的規定,血液中酒精含量每百毫升達151毫克,系醉酒駕駛,并且肇事后逃逸。法院認為,李啟銘犯罪情節惡劣,后果嚴重,但是鑒于案發后,李啟銘的父親李剛積極賠償死者家屬46萬元,傷者9.1萬元,取得了被害方諒解,并且李啟銘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因此法院酌情采納了辯護人對李啟銘從輕處罰的意見。一審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處犯罪嫌疑人李啟銘6年有期徒刑,賠償死者46萬,傷者9.1萬元。
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 吉大法學院高子堯事件
法學
(關于法律問題的知識和理論體系)
編輯
法學又稱法律學、法律科學,是以法律、法律現象以及其規律性為研究內容的科學,它是研究與法相關問題的專門學問,是關于法律問題的知識和理論體系。
法學,是關于法律的科學。法律作為社會的強制性規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維持社會秩序,并通過秩序的構建與維護,實現社會公正。作為以法律為研究對象的法學,其核心就在對于秩序與公正的研究,是秩序與公正之學。[1]
法學是世界各國高等學校普遍開設的大類,也是中國大學的十大學科體系之一,包括法學、政治學、公安學、社會學四個主要組成部分。在社會上,很多人習慣將法學專業稱之為法律專業。
在中國,法學思想最早源于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家哲學思想,法學一詞,在中國先秦時代被稱為“刑名之學”,從漢代開始有“律學”的名稱。在西方,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Ulpianus)對“法學”(古代拉丁語中的Jurisprudentia)一詞的定義是:人和神的事務的概念,正義和非正義之學。
4. 究竟誰才是徐玉玉案“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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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8月28日,隨著徐玉玉案最后一名嫌疑人鄭賢聰向福建警方投案自首,全部6名嫌疑人已悉數到案,相信法律會對他們應負責任做出公正判決。至此,引發社會和媒體廣泛關注,發生于本月19日,山東省臨沂市18歲女準大學生徐玉玉被人以發放助學金為名詐騙致死案雖未最終結案,也似應告一段落。
但徐玉玉案,及其案發前后的一些“次生事件”——據媒體報道,距徐玉玉事發不到一周,即本月23日,同樣是在山東省臨沂市,另一在校大學生宋振寧(山東理工大學二年級學生)也在遭遇電信詐騙后離世;而本月27日晚,央視“東方時空”節目也報道,在徐玉玉事發當天,僅臨沂當地就至少有三名準大學生收到相同內容的詐騙電話等,卻引發起人們對徐玉玉案諸多方面的持續深入思考。
其中,僅就責任認定,即誰應為徐玉玉之死負責問題,就激起人們的熱烈討論和深入思考。而毫無疑問,如果目前警方認定的嫌疑人所犯罪行屬實,他們無疑應負直接責任。因為詐騙犯們不但剝奪了人們的“血汗錢”“上學錢”“看病錢”和“保命錢”,甚至也是導致人生命死亡的直接和重要誘因。為此,他(她)們理應付出相應有代價,承擔相應責任。
但“負責人”決不應僅限于此!因細心的人們已經敏感地注意到,徐玉玉同學是在案發前一天剛到教育局申請助學金,第二天就接到陌生來電后,遭遇詐騙而死,屬“精準詐騙”范疇。而如果再聯系到諸多學生家長、金融用戶、新手媽媽、買房賣房者等各種個人信息不斷變成詐騙分子實施“精準詐騙”的“導航儀”,人們自然又問,是誰泄露了“徐玉玉們”的個人信息,從而讓詐騙分子“精準詐騙”得手?是教育部門?還是銀行?或者是教育部門+銀行+……?他(她)們又應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而承擔何種責任?付出什么代價?
另外,盡管工信部已于本月25日表示,已經查明,該案兩個涉案號碼均屬實名登記,不存在非實名登記問題,但兩個涉案號碼所屬的170和171號段被人貼上“違法犯罪”標簽、稱作“問題號段”,甚至是“詐騙號段”卻幾乎是盡人皆知的事實。而大量未實名登記的詐騙電話不但加大了電信詐騙的查處難度,也增加了詐騙人逃脫法律制裁的機會,還助長了其膽大妄為、肆意作案的氣焰。加之詐騙分子用于詐騙所開的銀行賬戶也相當程度上存在著非實名登記現象等。人們當然還問,除直接經營者或經手人要承擔未認真履行實名登記責任外,相應主管部門對其本應承擔的監督管理責任,是否也難辭其咎?
而眾所周知,伴隨網絡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和信息化時代的到來,近年來,電信詐騙也逐年增加,呈現“虛擬化、智能化、集團化、國際化”特點的同時,業已形成一個完整的產業鏈條,有人甚至以“井噴”一詞形容其高發態勢。而究其原因,除因電信詐騙屬“非接觸式”犯罪,因而環環相扣,很難留下詐騙的確鑿痕跡,為警方辦案帶來困難外,無論是在專家學者,還是實際工作者中,也有越來越多的人幾乎眾口一詞地認為,是由司法實踐中,電信詐騙往往量刑過輕,因而對犯罪分子的威懾力不夠所致。既如此,相應法律、法規和“立法者”也否也應擔負起相應的“責任”,加快修訂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步伐?
當然,要求一個剛滿18歲的女準大學生有比較高的抗挫折、遭擊打能力也許過于苛刻,但試想,如果學校和家長在學校教育及日常生活中適當進行相關教育,或許面對同樣遭遇,結局就會兩樣。
而諸如此類的“試想”還很多,如,如果學校和家長能夠在學校教育及日常生活中通過適當途徑和方式對學生進行行之有效地防詐騙、防傳銷教育……那么,面對再多、再復雜局面,結局也許只有一個……
但是,又有誰該成為現在已是,且只是“試想”的負責人呢?
5. 我的詐騙案10個月至今未破案,徐玉玉的案子7天破案
1-建議報警,及時跟進。
2-詐騙數額較大的,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具體量刑看情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2次會議、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4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的需要,現就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img]徐玉玉被電信詐騙案,主犯被判無期徒刑判重了嗎
徐玉玉被電信詐騙案,主犯被判無期徒刑判不重,
已經造成了徐玉玉死亡的后果。
詐騙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
“徐玉玉案”主犯上訴結果如何?
2017年9月15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委托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并送達了第二審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陳文輝、黃進春、陳寶生的上訴,維持原判。
被告人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一案,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9日一審宣判,被告人陳文輝犯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鄭金鋒、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犯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五年不等,罰金十萬元到六十萬元不等。
宣判后,陳文輝、黃進春、陳寶生不服,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意見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對一審判決認定的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事實、證據予以確認。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陳文輝、黃進春、陳寶生伙同原審被告人鄭金鋒、熊超、鄭賢聰、陳福地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撥打電話騙取他人錢款,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上訴人陳文輝還以非法方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其行為又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陳文輝在詐騙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過程中,直接撥打詐騙電話,騙取徐玉玉的錢款,造成徐玉玉死亡,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切莫違法犯罪,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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