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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盜竊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3年以下1、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所謂“數額較大”,根據《解釋》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其數額較大的起點為25份。另外,根據《解釋》第9條第1款規定,盜竊國家三級文物的,亦應依本幅度量刑即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判處罰金,根據《解釋》第7條規定,應當在1千元以上盜竊數額的2倍以下判處罰金;對于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但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無法計算盜竊數額的犯罰分子,應當在1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下同)。3年以上10年以下2、犯本罪,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罰金。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數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所謂數額巨大,根據《解釋》,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千元至2萬元以上。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其數額巨大的起點為250份。其他嚴重情節,是指除數額巨大以外的其他嚴重情節。根據《解釋》第6條第3項之規定,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2)盜竊金融機構的;(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4)累犯;(5)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另外,根據《解釋》第9條第l款之規定,盜竊國家二級文物的,亦應依本幅度最刑即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3、犯本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所謂“數額特別巨大”,根據《解釋》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其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為2500份,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除數額特別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根據《解釋》第6條第3項之規定,盜竊數額達到“數額巨大”的起點,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2)盜竊金融機構的;(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4)累犯;(5)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另外,根據《解釋》第9條第1款規定,盜竊國家一級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無期徒刑或死刑4、犯本罪,具有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或者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所謂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如儲戶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的行為。根據《解釋》第9條第3款規定:“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盜竊國家一級文物后造成損毀、流失,無法追回;盜竊國家二級文物3件以上或者盜竊國家一級文物1件以上并具有該解釋第6條第3項第1、3、4、8目規定情形之一的行為。
7月1日起河南對醉駕的處理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其中規定了危險駕駛罪(醉駕)的刑事處罰量刑幅度,在第3項明確規定了“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該規定是自醉駕入刑以來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規定了醉駕可以不予定罪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這也就意味著機動車駕駛人酒后駕駛體內酒精含量即使達到了規定的醉駕標準,情節顯著輕微的仍然可以不予定罪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而情節顯著輕微當然包括體內酒精含量沒有過分高于醉駕標準、沒有發生交通事故、沒有阻礙檢查、認罪態度好等等情形。
醉酒駕駛案件審判有4個標準,包括根據醉駕人員血液中酒精含量的不同情形確定量刑起點、從重處罰情節每增加一個增加15日以下刑罰、不適用緩刑的情形,以及罰金具體數額的標準等。
從內容來看,審判參考僅是法院從量刑規范化的角度,對醉駕案件的一審法院給予審判量刑參考意見。然而,自從《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危險駕駛罪,實踐中對于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法律適用存在較大爭議,審判參考則沒有對這一部分給予指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河南省對職務侵占罪量刑標準
關于職務侵占罪的量刑標準,《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沒有授權地方制定相關標準,量刑標準按《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 *** 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執行。具體量刑標準如下:
職務侵占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其中“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為6萬元,“數額巨大”的的起點數額為100萬元。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 *** 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貪污或者 *** 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第二條 貪污或者 *** 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十一條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 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 *** 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占罪;貪污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022年河南省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
一、河南省 盜竊罪 數額認定標準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關于我省 盜竊 犯罪數額認定標準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8號)的規定,結合我省當前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治安狀況,現對我省盜竊犯罪案件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河南省 盜竊罪量刑 規定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單處 罰金 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或者二年內三次盜竊、 入戶盜竊 、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中所列情形之一且數額達到較大起點標準百分之五十的,可以以盜竊罪定罪,并在三個月拘役到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的,在九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其他影響 犯罪構成 的犯罪事實增加 刑罰 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二年內盜竊三次的,在此基礎上,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種情形,分別增加二至三個月刑期; (3)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每增加一件,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且數額達到巨大起點標準百分之五十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五件或者三級文物一件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盜竊數額、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四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超過五件,每增加一件,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盜竊國有館藏三級文物每增加一件,增加二年六個月至三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叛特別巨大”起點的,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且數額達到“特別巨大”起點標準百分之五十的,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國有館藏三級文物五件或者二級文物一件的,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盜竊數額、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四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3)盜竊國有館藏三級文物超過五件,每增加一件,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盜竊國有館藏二級文物超過一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一至二年刑期;盜竊的文物中包含一般文物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三至四個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多次盜竊的,犯罪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 喪失勞動能力 人的財物的;在醫院盜竊病人或其親友財物的;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以上九種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物損毀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構成其他犯罪 數罪并罰 的除外; (3)為 *** 、 *** 等違法犯罪活動而盜竊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精形之一的,可以從寬處罰: (1)案發前主動將贓物放回原處或者主動歸還被害人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盜竊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以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20%—50%;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對于盜竊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以對應量刑幅度較重的部分確定基準刑,既、未遂所對應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其他可以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未遂部分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既遂部分犯罪行為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但不得根據該量刑情節提高量刑幅度。 7.需要說明的事項: (1)盜竊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參照本罪第1至3條的規定,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確定: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3)盜竊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盜竊文物,無法確定文物等級,或者按照文物等級定罪量刑明顯過輕或者過重的,按照盜竊的文物價值定罪,參照本部分中有關數額的量刑標準量刑。依照文物價值定罪量刑的,根據被盜文物的有效價格證明認定文物價值;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明顯不合理的,根據銷贓數額認定,或者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的鑒定意見、報告認定。 盜竊涉及不同等級的文物的,按照高級別文物的量刑幅度量刑;有多件同級文物的,五件詞級文物視為一件高一級文物,但是價值明顯不相當的除外。 (4)盜竊技術成果等商業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5)多次盜竊,盜竊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盜竊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可作為從重處罰量刑情節。 (6)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 主犯 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刑法》中對盜竊罪肯定是有相關量刑標準的規定,但在這個的基礎上,根據各地區關于盜竊的具體情況不同,也允許具體確定盜竊罪詳細的量刑幅度。并且,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情況的不同,也允許在國家規定的盜竊罪數額標準基礎上,確定本地區關于盜竊罪的數額要求。
[img]河南盜竊罪金額新規定是怎樣的
一、河南 盜竊罪 金額新規定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關于我省 盜竊 犯罪數額認定標準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8號)的規定,結合我省當前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治安狀況,現對我省盜竊犯罪案件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河南省 盜竊罪量刑 規定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單處 罰金 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或者二年內三次盜竊、 入戶盜竊 、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中所列情形之一且數額達到較大起點標準百分之五十的,可以以盜竊罪定罪,并在三個月拘役到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的,在九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其他影響 犯罪構成 的犯罪事實增加 刑罰 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二年內盜竊三次的,在此基礎上,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種情形,分別增加二至三個月刑期; (3)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每增加一件,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且數額達到巨大起點標準百分之五十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五件或者三級文物一件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盜竊數額、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四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超過五件,每增加一件,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盜竊國有館藏三級文物每增加一件,增加二年六個月至三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叛特別巨大”起點的,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且數額達到“特別巨大”起點標準百分之五十的,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國有館藏三級文物五件或者二級文物一件的,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盜竊數額、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四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3)盜竊國有館藏三級文物超過五件,每增加一件,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盜竊國有館藏二級文物超過一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一至二年刑期;盜竊的文物中包含一般文物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三至四個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多次盜竊的,犯罪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 喪失勞動能力 人的財物的;在醫院盜竊病人或其親友財物的;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以上九種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物損毀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構成其他犯罪 數罪并罰 的除外; (3)為 *** 、 *** 等違法犯罪活動而盜竊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精形之一的,可以從寬處罰: (1)案發前主動將贓物放回原處或者主動歸還被害人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盜竊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以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20%—50%;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對于盜竊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以對應量刑幅度較重的部分確定基準刑 ,既、未遂所對應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其他可以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未遂部分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既遂部分犯罪行為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但不得根據該量刑情節提高量刑幅度。 7.需要說明的事項: (1)盜竊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參照本罪第1至3條的規定,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確定: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3)盜竊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盜竊文物,無法確定文物等級,或者按照文物等級定罪量刑明顯過輕或者過重的,按照盜竊的文物價值定罪,參照本部分中有關數額的量刑標準量刑。依照文物價值定罪量刑的,根據被盜文物的有效價格證明認定文物價值;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明顯不合理的,根據銷贓數額認定,或者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的鑒定意見、報告認定。 盜竊涉及不同等級的文物的,按照高級別文物的量刑幅度量刑;有多件同級文物的,五件詞級文物視為一件高一級文物,但是價值明顯不相當的除外。 (4)盜竊技術成果等商業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5)多次盜竊,盜竊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盜竊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可作為從重處罰量刑情節。 (6)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 主犯 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刑法》中對盜竊罪肯定是有相關量刑標準的規定,但在這個的基礎上,根據各地區關于盜竊的具體情況不同,也允許具體確定盜竊罪詳細的量刑幅度。并且,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情況的不同,也允許在國家規定的盜竊罪數額標準基礎上,確定本地區關于盜竊罪的數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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