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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前老工人喪葬費最新規定
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退休)人員死亡后,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
目前的最新標準是:死亡后被追認為烈士的一次性撫恤金為生前月基本工資(離退休費)80個月、因公死亡的可補40個月、因病死亡的可補20個月。
至于喪葬費,要實行火葬才能領取,具體標準沒有統一規定,一般是一次性補助3個月基本工資(離退休費),包干使用,多不用退少也不補。
法律依據:《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第一條 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準。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準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img]建國前老兵喪葬費是多少
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批準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工資;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工資。
喪葬費是指用于職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殘廢退職后死亡時喪葬事宜的一次性費用。由原工作單位支付。
國家有關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其數額一般是該企業全部職工3個月的平均工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時,所辦理喪事的有關費用支出,不論職工級別,按規定的數額一次發給,由家屬掌握包干使用。
擴展資料:
1、《德國民法典》第844條第1款規定:“在殺害的情形,賠償義務人應向擔負埋葬費的人賠償埋葬費。”
2、《瑞士債務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傷害致人死亡的,支付的賠償金應當包括所支出的費用和喪葬費。”
3、《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1094條第1款規定:“對受害人死亡負有責任的人,應向支付喪葬費的人賠償必要的喪葬費。”4、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192條第1款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于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5、國務院1991年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注: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廢止)第36條規定對喪葬費進行賠償,并在第37條規定“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這也使得各地對喪葬費的實際賠償標準上差異很大,如山東省每人為800元。
重慶市每人為1500元。
上海市每人為5000元。
而廣東省每人為4000元。雖然這考慮到了當地的生活狀況,但這種差異太大的標準,還是顯得有些不公正。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對喪葬費的計算標準做出了明確規定,即“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這一標準既考慮到了地域差異,又兼顧了公平,是一種比較科學、合理的標準,還簡單易行、標準明確、便于掌握。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喪葬費
建國前退休職工喪葬費是多少?
您好,根據 *** 有關規定,建國前退休職工的喪葬費視其工作單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在3000元至5000元之間。如果被遺棄的職工,其 *** 也會撥出一定的補助資金,以補貼其喪葬費用。此外,社會各界也可以根據需要,捐贈喪葬費用,以緩解貧困家庭的喪葬費用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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