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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為明星提供有償刪帖服務團伙被查處,這些人主要是負責什么工作的?
- 2、造謠轉發500次會判刑嗎?判幾年?
- 3、誹謗信息被轉發多少次可以判刑,哪些情況下轉發不上
- 4、誹謗信息被轉發500次可判刑,依據是什么?
- 5、誹謗罪如何認定誹謗罪怎么量刑
為明星提供有償刪帖服務團伙被查處,這些人主要是負責什么工作的?
這些人的主要工作就是負責幫助明星刪帖,而且在進行刪帖的過程中也會獲得相關的報酬。
我們都知道,任何一位明星在網絡上都會擁有相關的負面話題。然而這些話題不僅會給明星帶來比較大的影響。而且也會讓明星的人氣出現下降的情況。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很多明星都會選擇通過一些合理的方式解決自己的負面話題。
為明星提供有償刪帖服務。
首先根據相關的新聞表示,有一些不法分子為了謀取非法利益。長期給明星提供有償刪帖的服務,而且在這種情況下不法分子也成立了一個專業的團伙。當民警將這個團伙查處之后,民警發現這個團伙共有犯罪嫌疑人25名。而且查獲涉案合同800余份。并且在這種情況下已經涉及給50余名藝人提供有償刪帖服務。并且總共涉案金額達到了2000余萬元。
這些人的主要工作。
其次就是這些人在進行工作的過程中,主要是根據明星的相關要求刪除有關的帖子。然而按照刪除帖子的數量進行獲取相關的費用。所以在長期進行從事這份工作的過程中,也讓這個非法團伙獲得了比較高的利潤。所以被警方進行查處之后,也受到了應有的處罰。
明星應該讓自己變得更有實力。
最后我個人覺得明星應該選擇讓自己變得更有實力。因為只有在擁有足夠的實力之后,才可以讓自己在工作的過程中不會產生負面新聞。從而在這種情況下,也不需要尋找犯罪團伙為自己有償刪帖。并且也可以讓自己在娛樂圈里面能夠擁有更好的發展。畢竟有償刪帖的行為是屬于違法的,也需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可一些比較嚴厲的處罰。
[img]造謠轉發500次會判刑嗎?判幾年?
最高法:發帖造謠被轉發超500次可判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該司法解釋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 “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一是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二是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與此同時,司法解釋還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行為的入罪標準,即“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昨日公布的司法解釋明確,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是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三是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四是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該司法解釋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不明知而轉發的不構成誹謗罪
“兩高”司法解釋規定,如果行為人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實施了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行為,主觀上故意,客觀上造成實際損害,情節惡劣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網絡上發布轉發的,即使對被害人名譽造成一定的損害,也不構成誹謗罪。
有償刪帖可被追究刑責
“兩高”司法解釋規定,以贏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單位非法經營數額15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屬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以非法經營罪定罪。
明確利用網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認定
《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以及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誹謗信息被轉發多少次可以判刑,哪些情況下轉發不上
(一)誹謗信息被轉發超500次可判刑; (二)行為人不明知而發布轉發的不構成誹謗罪; (三)在網絡辱罵恐嚇他人屬于 尋釁滋事罪 ☆有償刪帖可被追究刑責; (四)舉報部分內容失實但非故意不屬誹謗罪; (五)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1、無意轉發誹謗言論不追責 《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一是,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二是,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解釋》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的行為方式,即“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認定問題。《解釋》第一條采取了列舉的方式,對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中“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規定進行了類型化和具體化。只要符合《解釋》規定的兩種情形之一,即可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針對其中涉及的主觀問題,孫軍工指出,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發布、轉發的,即使對被害人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也不構成誹謗罪。 2、舉報反腐失實但非故意不追責 孫軍工在對誹謗罪進行解釋時表示,當前,廣大網民利用信息網絡進行“網絡反腐”、“微博反腐”,對于反腐倡廉工作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廣大網民通過信息網絡檢舉、揭發他人違法違紀行為的,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對待,負責任地核實,及時公布調查結果。即使檢舉、揭發的部分內容失實,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或者不屬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就不應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三庭庭長戴長林在接受央視記者采訪時表示,在網上舉報一些 國家公職人員 有瀆職、貪污行為,或者新聞記者正常在網上進行輿論監督,這些行為屬于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和監督權。誹謗犯罪是有嚴格條件的,如首先要捏造事實在網上散布,強調的是捏造事實,情節嚴重。如果舉報失實,并非故意捏造事實來誹謗他人,這樣的不應該追究刑事責任。戴長林認為,公民有權對國家機關、或者 國家工作人員 進行監督,對他們違反法律的行為進行舉報。監督和舉報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法院應該予以保護。這種行為和誹謗有嚴格區別。
誹謗信息被轉發500次可判刑,依據是什么?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p>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從而為誹謗罪設定了非常嚴格的量化的入罪標準。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擴展資料:
一般來說,中國有關網絡誹謗的民事侵權成立,須具備以下個要件:
1、要有損害行為。就是指行為人為通過網絡傳播了有損特定人名譽的文字、圖片或語言。
2、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行為人明知傳播內容必然或可能會對他人名譽造成損害卻希望和放任結果發生的,為故意。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損害他人的民事權利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結果導致他人的名譽受到損害的,為過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在中國,誹謗行為可能構成違反民法,誹謗行為人被追究民事責任;也可能違反刑法,構成犯罪,誹謗行為人要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誹謗行為既可能構成侵權(民事的),也可能構成犯罪(刑事的)。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最低管制一個月。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網絡誹謗
誹謗罪如何認定誹謗罪怎么量刑
誹謗罪的認定:
1、主體是一般主體;
2、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3、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4、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
量刑: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1、刑法中誹謗罪的量刑標準是:如果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但是該罪是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則除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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