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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事訴訟法圖書信息(一)
1、出版日期日本刑事訴訟的原則:2005年9月1日 《日本刑事訴訟法》分為上下兩卷日本刑事訴訟的原則,原書由日本弘文堂出版社出版。上卷詳細探討了日本刑事訴訟制度日本刑事訴訟的原則的歷史變遷、刑事司法的基本理念、司法體制、法律職業的角色以及從偵查到審判的程序。
2、日本著名刑事訴訟法學者田口守一所著的《刑事訴訟的目的》是一部備受矚目之作。該書以刑事程序的多樣性為起點日本刑事訴訟的原則,深入探討了一系列關鍵理論議題。首先,它剖析了在自白案件和否認案件中控罪答辯程序的重要性,以及實體真實主義與這一程序如何相互作用。
3、《國外刑事訴訟法通論》是一本由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在2004年4月1日出版的書籍。該書共有511頁,以簡體中文作為正文語種,并以32開本的形式呈現。其國際標準書號(ISBN)為9787810877046,條形碼同樣為9787810877046。書的尺寸為2 x 18 x 2 cm,重量為458 g。
4、這本書是專為2012年司法考試考生設計的法規指南,名為《刑事訴訟法圖書信息》。它由享有盛譽的法律出版社出版,于2011年12月1日推出了第一版。作為2012年司法考試分類法規隨身查叢書中的一員,它旨在為考生提供全面且實用的法律學習資料。全書共有302頁,采用簡體中文編寫,方便理解。
5、德國與日本的刑事訴訟法對嫌疑人及嫌疑人以外的人分別規定了不同的標準,對后者的規定較為嚴格。如在日本,對嫌疑人的搜查可概括為“有必要”,而對嫌疑人以外的人的搜查要求存在“足以認為有應予扣押的物品存在的情況”。(注日本刑事訴訟的原則:參見《日本刑事訴訟法》,宋英輝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6頁。
日本刑事訴訟時效標準是多久
具體內容是:相當于死刑的犯罪,公訴時效為25年(修改前為15年);相當于無期懲役或者無期監禁的犯罪,公訴時效為15年(修改前為10年);根據新增加的第3項規定,“相當于最高刑期為15年以上的懲役或者監禁的犯罪”,公訴時效為10年。
不同性質的犯罪和量刑有不同的追訴時效,不僅僅是15年和25年兩種。2010年日本參院全體會議憑借執政黨和自民、公明等黨的多數贊成通過了《刑事訴訟法和《刑法修正案。該修正案的主要內容是廢除或延長殺人等罪名的公訴時效。
一般來說時效分刑事與民事。刑事的話是20年。如果超過時效的話,對犯罪人不予起訴。因為關于時效分得很細,一句兩句是解釋不清的。具體的話清參照下面的網頁(日文)。
兩大法系刑事訴訟模式的區別和聯系
1、英國在傳統上是由警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日本刑事訴訟的原則,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日本刑事訴訟的原則的權限和作用較小。美國起訴有兩種形式日本刑事訴訟的原則,一是經大陪審團審查后批準日本刑事訴訟的原則的起訴書日本刑事訴訟的原則,二是檢察官提出的告發書。大陸法系國家的檢察機關及其制度比較完備。
2、法國沒有自訴案件,公訴案件均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提起,但重罪案件必須經過兩級預審,即預審法官預審和上訴法院刑事審查庭預審,經刑事審查庭裁定起訴,重罪法庭才能受理。德國的起訴不作為一個獨立的程序,而是與偵查共同組成審判前程序。德國的檢察機關對應設置在各級法院內。
3、訴訟程序的差異 - 大陸法系訴訟程序以法官為中心,具有糾問程序特點,法官和陪審團共同審理案件。- 英美法系訴訟程序以原告和被告為中心,法官扮演仲裁人角色,陪審團負責事實和法律基本結論。 法律思維方式的差異 - 大陸法系法官主要從現有法律規定中尋找適用的法律條款,將其與事實聯系起來得出結論。
4、兩具法系采用的訴訟模式不一。大陸法系的一般是采用職權主義訴訟模式,法官居主導地位。而英美法系,采用的則是當事人主義模式,法官處于消極中立裁判地位。因此兩大法系的合議庭的組成、人數的要求、人員的挑選、以及合議的規則都是不一樣的。
5、區別在于:英美法系的訴訟制度主要是當事人主義;大陸法系主要是職權主義。
關于日本犯罪后的時效期
1、公訴時效:犯死刑之罪的,15年;犯無期徒刑、無期監禁之罪的,10年;犯上限為10年以上的徒刑、監禁之罪的,7年;犯上限為不滿10年的徒刑、監禁之罪的,5年;犯上限為5年以下的徒刑、監禁或罰金之罪的,3年;犯拘役、罰款之罪的,1年。參見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50條。
2、具體內容是:相當于死刑的犯罪,公訴時效為25年(修改前為15年);相當于無期懲役或者無期監禁的犯罪,公訴時效為15年(修改前為10年);根據新增加的第3項規定,“相當于最高刑期為15年以上的懲役或者監禁的犯罪”,公訴時效為10年。
3、不同性質的犯罪和量刑有不同的追訴時效,不僅僅是15年和25年兩種。2010年日本參院全體會議憑借執政黨和自民、公明等黨的多數贊成通過了《刑事訴訟法和《刑法修正案。該修正案的主要內容是廢除或延長殺人等罪名的公訴時效。
4、一般來說時效分刑事與民事。刑事的話是20年。如果超過時效的話,對犯罪人不予起訴。因為關于時效分得很細,一句兩句是解釋不清的。具體的話清參照下面的網頁(日文)。
日本犯罪時效是15年還是25年?
不同性質的犯罪和量刑有不同的追訴時效,不僅僅是15年和25年兩種。2010年日本參院全體會議憑借執政黨和自民、公明等黨的多數贊成通過了《刑事訴訟法和《刑法修正案。該修正案的主要內容是廢除或延長殺人等罪名的公訴時效。
公訴時效:犯死刑之罪的,15年;犯無期徒刑、無期監禁之罪的,10年;犯上限為10年以上的徒刑、監禁之罪的,7年;犯上限為不滿10年的徒刑、監禁之罪的,5年;犯上限為5年以下的徒刑、監禁或罰金之罪的,3年;犯拘役、罰款之罪的,1年。參見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50條。
具體內容是:相當于死刑的犯罪,公訴時效為25年(修改前為15年);相當于無期懲役或者無期監禁的犯罪,公訴時效為15年(修改前為10年);根據新增加的第3項規定,“相當于最高刑期為15年以上的懲役或者監禁的犯罪”,公訴時效為10年。
日本法律曾有規定,死刑犯的公訴時效只有25年,這就意味著,2025年之后,即使抓到了真兇也判不了刑。針對這種情況,宮澤干夫的父親宮澤良行,在2009年2月8日提出廢除日本殺人案件的公訴時效。
年,韓國將訴效期從15年推遲到25年,但是只是針對2000年8月1日之后的案件,不包括此案。
根據該修正案,韓國現行的25年殺人犯罪公訴時效將被廢除,今后殺人犯罪案件將被永久追訴直到破案為止。因此,在2015年韓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規定,從2000年以后的殺人案件都將永久被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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