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給各位分享浙江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一些知識,其中也會對浙江省2021基本農田占用補償標準?進行解釋,文章篇幅可能偏長,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就馬上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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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山地征用補償標準?
山地征用國家的補償標準需要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安置補助費,征用山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具體各項各縣標準不一,要以縣里公布的為準。
征收人頭費國家標準是多少?
人頭費,是指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按照符合條件的人口數來分配的拆遷補償待遇。
人頭費常見于農村房屋拆遷活動,發放的人頭費,一般是對村民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在這一項補償的基礎上,再對村民已建成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價來進行補償,綜合形成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人頭費沒有一個全國性的統一標準,也不是法定的補償項目,征收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按照確保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有所改善為原則,一般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安置、貨幣補償三種補償安置方式,不管有沒有人頭費,要想判斷自己的補償是不是合適,最簡單的辦法是,拆遷之前,你有多大面積的房子,拆遷之后,不管給房子也好,給錢也好,看看總共能夠得到多大房子多少錢。
2020年浙江省工傷伙食費補償標準是多少?
一、工傷死亡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
三、五級至六級傷殘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住院伙食補助費:所在單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每人15-20元)。
浙江省2021基本農田占用補償標準?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浙江紹興7萬買的房子拆遷能賠237萬,賣家反悔了,你怎么看?
20年前,花7W買了套農村房,現在拆遷賠了237W,賣家眼紅反悔打官司,法院判決亮了!分享下個人看法,供大家參考。
一、紹興拆遷案件大體情況20年前,石某把宅基地上蓋的房子以7W的價格賣給了梁某,雙方簽了買賣協議,梁某給了7W,石某交了房子,買賣手續辦完后,雙方就不聯系了。
直到20年后,房子被拆遷了,賠了237W,賣家石某的繼承人認為當時的房子買賣不合法,要求梁某把房子還回去。
梁某肯定不愿意還,于是雙方到法院打官司,法院最后判雙方的買賣無效,石某這邊退錢,梁某那邊退拆遷款10%。
也就是說,買家梁某退回來了7W,拿到了90%拆遷款;賣家石某的后人退了當時的7W,但拿到了10%的拆遷款。
二、如何看待法院的判決?01、法院是怎么判的?
買賣無效,石某的繼承人退7W當時賣房收的錢,梁某退房子拆遷款的10%回去。
02、對法院判決的法律分析
?房子買賣無效
《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買賣!
由于石某是村內人,買家梁某不是,他是城鎮居民,也就不能買農村的房子。
法院根據這項規定,判決了雙方的房子買賣無效,應該說符合法律規定。
?石某退售房款7W
原來的《合同法》規定,買賣合同無效后,應當恢復到買賣之前的狀態。
也就是說,梁某要退房子,石某退買房子的錢,也就是7W!
?梁某退拆遷款的10%
原來的《合同法》規定,買賣要誠實守信、不欺詐!如果有過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賣家石某明知農村房不能買賣,還要賣給梁某,收了人家的錢,還辦了手續給人家,因此造成了梁某期待利益損失,有主觀過錯,需要承擔主要責任。
買家也有過錯,但房子已經被拆遷,沒辦法再退房子,只能退拆遷款回去。
又根據雙方的過錯比例,石某承擔90%,梁某10%,所以,拆遷款買家拿90%,賣家拿10%!
03、我怎么看法院的判決?
因為有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在,所以,雙方的農房買賣無效是沒有問題的。不可能辦了手續,就認定違法的買賣有效。
判定買賣無效,也就意味著要恢復到買賣前的狀態,賣家退錢,拿回房子,買家退房,拿回當時付出去的錢。
但是,如果按照這個結果去判?我認為,大家都會不服,明顯對買家不公平,也助長了欺詐行為!
所以,各打五十大板!符合大家的正常預期,我認為可以理解,也有法可依。
三、外地人買農村房,究竟能不能買?不是當地人,盡量不要買。
因為經常去社區,也了解到確實有些村民把房子賣了,不能過戶,不能辦手續,只是私下交易。但出了很多問題,主要還是糾紛。
不拆遷,不賠錢,基本沒糾紛,相安無事。一開始拆遷,開始賠錢,基本上很多人之前的買賣都要鬧了。
有的名義上賣房子,實際上就是缺錢,提前把房子賣出去,把錢收來花,房子買賣實際上就是抵押擔保借錢性質。后期房子拆了,再用賠的錢還回去,付點利息或者分點拆遷款都可以。
有的直接就是老賴,到處差錢,賣房子是不得已的辦法,但后期拆遷賠錢,指揮部只認房本上的人,買家的利益沒有辦法得到保護。
當然,也有經濟好的,正經做事的人,搬進了小區,農村房子懶得打理,賣給了別人。拆遷的時候也出面配合,也不要分錢,也蠻誠信的,但這種人不多。
綜合考慮,我認為,不是農村的,最好不要買,后期出現糾紛,在法律上站不住腳。像浙江紹興這樣的案件,雖然買賣被認定非法了,但至少利益基本維護住了,算好的結果了。
更多的人,最后錢給別人花了很多年,只拿回點本金和利息,拆遷款都拿不著,就很不劃算。當然,如果是自己住,房子金額不大,愿意冒風險,也隨自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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