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長春市滴滴快車被曝存在違法經營行為,引起廣泛關注。本文將從相關法律法規的角度,解讀長春滴滴快車是否違法。
1.《道路運輸條例》
根據《道路運輸條例》第九十四條規定,未經許可,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車輛和駕駛員,不得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關鍵在于其是否取得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2.《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出租汽車經營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證件,明確經營范圍,履行稅務、社會保險、勞動保障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也要看其是否取得了出租汽車經營服務企業的許可證件。
3.《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暫行辦法》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網絡預約租賃自行車經營者應當依法依規注冊登記,履行稅務、社會保險、勞動保障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如果將滴滴快車視為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話,其是否違法,也要看其是否依法依規注冊登記。
綜上所述,需要考慮多個方面的因素。如果其未取得相關許可證件,或未依法依規注冊登記,就存在違法經營行為的風險。但如果其已經取得了相關許可證件,并依法依規注冊登記,就可以合法經營。因此,建議長春滴滴快車在經營過程中,加強合規管理,確保合法合規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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