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 *** 案件量刑辯護,以及 *** 案件量刑辯護意見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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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 *** 罪怎樣辯護處理呢
開設 *** 罪可以請專業律師進行辯護,辯護人首先應當撰寫辯護詞,簡要說明被辯護人的基本信息,其次說明被辯護人的基本涉案情況。然后辯護人可以圍繞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的地位進行辯護,最后可以向法庭闡明自己的量刑建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 *** 或者以 *** 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 *** 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 ***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開設 *** 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img]*** 罪的刑事辯護詞
你好,你咨詢的 *** 罪的刑事辯護詞是怎么樣的,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所接受家屬的委托,并征得本人同意,擔任其涉嫌賭 博罪一案的辯護人。接受委托后,辯護人依法查閱了本案的相關卷宗 材料,了解核實有關的案件情況,辯護人對本案的基本法律事實已經 有了比較清楚的認識。現辯護人為其發表如下辯護意見,請合議庭在 評議本案時給予采納。 綜合辯護意見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 *** 罪,不應被追 究刑事責任。 一、被告人宦正翠并沒有實施開設 *** 的犯罪行為 (一) 從本案偵查卷宗的詢問筆錄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宦正翠 并非本案開設 *** 的發起人、組織者,其對 *** 開設、運營的情況 均不知情, *** 開設人及運作者系肖本國與_宣, 宦正翠到 *** 僅 僅是為了個人 *** 娛樂而非運營 *** 。 《刑事偵查卷宗(證據卷一) 》中_宣在第一次的《訊問筆錄》 是主要的負責人。 ” 第 4頁:“我們三人都是負責和來玩的人賭錢, ‘肖老國’還負責給 我們分紅。 ”
網絡 *** 怎么量刑
參與 *** 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治安處罰。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刑事訴訟法 *** 罪?
*** 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 *** 或者以 *** 為業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
一、 *** 罪立案追訴標準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 *** ,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 *** ,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三)組織三人以上 *** ,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 *** ,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 *** 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 *** 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 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 *** 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 *** 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 *** 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二、 *** 罪量刑標準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 *** 或者以 *** 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 *** 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典型案例
周某、馬某開設 *** 案判決書節選
被告人周某通過他人介紹,于2016年9月9日到某縣飛馬山莊,與山莊經理馬某聯系,在其山莊內的保齡球館開設“ *** ” *** ,雙方商定由周某每天付給馬某場地租金6000元,并提供 *** 、場地、賭桌、安全及 *** 服務人員由馬某提供。13日夜,馬某將趕做好的三張賭桌及原山莊的一張賭桌共四張以及裝修好的 *** 提供給周某,14日凌晨, *** 正式營業,即日凌晨一時許凋輔祥將三天的租金共計18000元讓馬某之女婿梁建祥轉交給馬某。14日中午,周輔樣離開飛馬山莊。16日凌晨二時許, *** 被峨山公安局查封,當場抓獲 *** 工作人員張青來、楊樹志(二人另案處理)及參賭人員107人,并在飛馬山莊302客房、208房、202房、305房查獲裝有人民幣283,700.00元及賭局記錄和各種 *** 的密碼箱七只、紙箱二只,旅行包一個,同時查封扣押了設在飛馬山莊保齡球館二樓的“ *** ” *** 及其中的賭桌 *** 。16日下午,被告人周某到峨山縣公安局投案自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被告人周某、馬某關于在峨山飛馬山莊開設“ *** ” *** 整個事實經過的陳述;2.證人張青來證言證實,飛馬山莊 *** *** 于1999年9月13日晚營業至15日晚被查封,自己在 *** 看賭臺;3.證人楊樹志證實:9月9日中午,周某叫我到峨山飛馬山莊、13日,周老板叫我在 *** 看賭臺,發牌。4.證人梁建樣證言證實,馬某叫其到302號房向周某拿了18,000元租金轉給馬某。5.峨山縣公安局出具的關于9 月16日凌晨查封 *** 所扣押的 *** 、賭資筆錄;6.峨山縣公安局沒收馬某為 *** 提供 *** 的決定;7.峨山縣公安局關于沒收周某賭資的決定;8.峨山縣公安局上交賭資219,200元和馬某非法所得18,000元給縣財政局的證明;9. *** 、 *** 、賭資照片。以上證據經庭審查證,足以認定。
被告人周某及其辯護人李建光提出,公安機關查獲的219,200元賭資不是周某的,而未提出相應證據能夠證明,本院不予采信。但提出周輔樣投案后對自己的所犯事實作了如實供述,只是說老板不是自己而是“刁老板”,不影響自首的成立的辯護意見,符合本案實際及法律規定,本院予以采信。但辯護人提出應對周某免于刑事處罰的意見與本案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被告人馬某提出自己只是租場地給周某開 *** ,幫他打著賭桌,裝修著房子,雖然有錯,但沒有參與 *** ,不能定 *** 罪及其辯護人楊連柯提出馬某租場地給周某開 *** 的行為是違法租賃的民事行為,應對馬某宣告無罪的辯護意見和理由,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以營利為目的,在自己所經營的場所內為 *** 人員提供場所開 *** 并積極提供賭桌及聯系 *** 服務員,盡管馬某沒有親自到 *** 參與 *** ,不影響 *** 罪構成。因此,被告人馬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這一辯護意見及理由與法律無據,本院不予采信。
綜合上述,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馬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 *** ,二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峨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 *** 罪。被告人周某案發后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應予認定,從輕處罰,但其開設 *** 聚眾 *** 社會影響較壞,應酌情從重處罰。
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打擊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十二條,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 *** 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六萬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馬某犯 *** 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五萬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
四、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 *** 或者以 *** 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 *** 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 *** 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5]3號
為依法懲治 *** 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 *** 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 *** ”:
(一)組織3人以上 *** ,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 *** ,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 *** ,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 *** ,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第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 *** 網站,或者為 *** 網站擔任代理,接受 *** 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 *** ”。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 *** 、開設 *** ,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 *** 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明知他人實施 *** 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 *** 罪的共犯論處。
第五條 實施 *** 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 *** 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 *** ,或者開設 *** 吸引未成年人參與 *** 的。
第六條 未經國家批準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通過 *** 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 *** 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行賄、 *** 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 *** 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八條 *** 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 *** 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 *** 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 *** 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 *** 用具、 *** 違法所得以及 *** 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于 *** 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第九條 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 *** 論處。
準確理解和適用《解釋》,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是區別 *** 罪與非罪關鍵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構成 *** 罪的前提,不但必須具備直接故意的一般主觀要件,而且必須具備“以營利為目的”的特別主觀要件。這里的“以營利為目的”,指行為人實施聚眾 *** 、開設 *** 、以 *** 為業的行為,是為了獲取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行為人獲取財物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是抽頭漁利,二是開設 *** 獲取非法收益,三是直接參賭獲利,四是組織中國公民赴境外 *** ,獲取回扣、介紹費等費用。
司法實踐中,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以營利目的”,主要根據行為人實施 *** 行為的方式和上述獲利方式綜合判斷。“以營利為目的”的有無,決定了行為人是否構成 *** 罪,也是區別 *** 罪與非罪的關鍵。行為人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雖然主觀上也有為了贏取少量財物的獲利成分,但輸贏對其無所謂,或者意義不大,其主要目的是為了消遣、娛樂,因此,不屬于“以營利為目的”。
建立 *** 網站可認定為開設 ***
司法實踐中,只要查明行為人建立了 *** 網站,或者為 *** 網站擔任代理,接受賭客 *** 的,即可認定其屬于開設 *** ,而無論其發展的賭客數量有多少,賭客 *** 的次數有多少、 *** 的資金量有多大。
實踐中也存在這種情形,即行為人只是利用其獲取的 *** 網站的賬號和密碼,組織、招引他人在該賬號內 *** 。對此,如果行為人既沒有建立 *** 網站,也沒有為 *** 網站擔任代理,則不能認定其開設 *** ;如果行為人符合《解釋》第一條規定的前三項標準之一,則應認定為聚眾 *** ,否則不構成 *** 罪。
*** 罪的共犯為片面共犯
《解釋》第四條規定的行為,在刑法理論上稱之為片面共犯。在認定 *** 罪共犯時,需要注意的有兩點:一是必須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他人在實施 *** 犯罪,這是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溝通故意的前提。行為人的認知狀態是明知,認知內容是他人在實施 *** 犯罪。二是行為人必須提供了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其中計算機網絡幫助,主要指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等條件和服務。其中直接幫助,是指對于 *** 犯罪的發生和發展來說,這種幫助有直接的促進作用,并非可有可無。
國家工作人員 *** 從重處罰
《解釋》第五條規定了從重處罰的若干情形: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黨政官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等。這次專項行動的重點之一,就是打擊國家工作人員的 *** 行為。在適用本條時,應當注意三點:一是依照刑法規定,無論任何公民,除了以 *** 為業的人以外,其參賭行為一般不構成 *** 罪。國家工作人員的參賭行為也不例外。二是從行為特征看,國家工作人員因其具有正當合法的職業,因此難以認定其以 *** 為業,但可以在符合第一條規定標準時認定其聚眾 *** 或者開設 *** ,從而構成 *** 罪;三是從追究刑事責任的角度講,國家工作人員實施 *** 罪的,社會危害性更大,理應從重處罰。
*** *** 必須符合 *** 罪和行賄罪構成要件
《解釋》第七條規定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通過 *** 形式實施行賄 *** ”中,行賄人和 *** 人均直接參與形式上的 *** :“通過為國家工作人員 *** 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行賄 *** ”中,行賄人不直接參與 *** ,只是為 *** 人 *** 提供資金。無論哪一種形式, *** 人均直接參與形式上的 *** 。二是認定 *** *** ,必須符合刑法規定的 *** 罪和行賄罪的具體構成要件,諸如 *** 人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行賄人的賭資的行為,或者有非法收受行賄人賭資,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行賄人是為謀取非法利益而提供賭資,等等。
賭資包括三種形式的款物
《解釋》第八條規定,賭資包括三種形式的款物,即 *** 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 *** 贏取的款物。除此之外的款物,例如行為人隨身攜帶的尚未用作賭注或者換取籌碼的現金、財物、信用卡內的其他資金等,則不能視為賭資。
在網絡 *** 中,“點數”相當于現實 *** 中的籌碼。這種計算方法,只適用于計算機網絡 *** 中對用作賭注的款物和 *** 贏取的款物的數額的計算,能夠反映計算機網絡 *** 中真實的 *** 數額和贏取數額。
*** 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于 *** 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應當予以沒收。參賭人臨時乘坐的汽車、船只、臨時聯絡用的手機等,則不宜沒收。
刑法關于 *** 罪的量刑規定是什么
《刑法》關于 *** 罪的量刑規定為:構成 *** 罪的,對行為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而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聚眾 *** 或者以 *** 為業的,即可構成該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 *** 或者以 *** 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 *** 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 ***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 *** 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明知他人實施 *** 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 *** 罪的共犯論處。
*** 罪的量刑標準
*** 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以營利為目的,聚眾 *** 或者以 *** 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2、開設 *** 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 ***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 *** 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以營利為局粗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桐基鎮規定的“聚眾 *** ”:
(一)組織3人以鋒清上 *** ,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 *** ,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 *** ,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 *** ,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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