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拆遷房屋征補是什么意思,以及拆遷房屋征補是什么意思啊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征遷安置補償是什么意思
- 2、什么是房屋拆遷補償
- 3、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是什么意思?
- 4、房屋建筑面積征一補一是什么意思
- 5、什么是征收補償
征遷安置補償是什么意思
1、征遷安置補償是指 房屋征收 部門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照我國 集體土地 和國有土地 房屋拆遷補償 標準的規定, 2、在征收國家集體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時,對被 征收房屋 進行立項評審,給予所有權人安置和遷移損失補償。 3、 拆遷 安置費的范圍包括以下事項:(一)搬遷補助費;(二)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三)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 征地 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 養老保險 等 社會保險 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img]什么是房屋拆遷補償
拆遷補償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給予的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您也可以通過較大較有名的中介機構進行咨詢諸如此類的問題 比如菁英等等
1、房子的補償包括土地的補償、建筑物的補償、裝修的補償、臨時安置費的補償。
2、土地的補償,應當給你們補一塊宅基地。
3、建筑物的補償,是建筑物的重置成本,結合房子成新率進行補償。你的房子比較新,成新率會比較高。因些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時候,新房比舊房的補償要高。
4、裝修的補償,裝修是另外補償的。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時候,新的裝修比舊的裝修補償要高。
5、臨時安置費,在你們的房子補拆掉時間到新的房子蓋好為止,這段時間,應當有臨時安置房給你們住。如果沒有安置房,你們自己解決住的問題,那么應當給予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費相當于,這段時間的房租。
6、以上是國家的基本政策,各地都是一樣的。不一樣的是,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補償標準高低不同。
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是什么意思?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 被拆遷房屋 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 房屋拆遷補償 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 *** 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 宅基地面積 +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房屋建筑面積征一補一是什么意思
房屋建筑面積征一補一是按照樓房的建筑面積,在拆遷時按照征收面積一比一的進行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 *** 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擴展資料: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 *** 網——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什么是征收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 *** 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第17條總共規定了六種征收補償款,分別為:房屋價值補償款、搬遷費、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補助費、獎勵費。這六種征收補償款和第18條規定的“住房保障”共同構成了該條例的補償范圍的主要內容。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是房屋征收和補償的主要內容,也是實踐中爭議最大的問題。在內容上應當包括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和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兩部分,即房價和地價補償之和;在補償的計算方式上,是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來具體評估確定;在補償的標準上有一個最低下限,即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類房屋的市場價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費的補償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征收,被征收人在獲得貨幣補償或者用于產權調換、周轉用房的房屋后,都會發生一定的搬遷費用;對于自行安置過渡性住所的被征收人,也會發生一定的臨時安置費用。搬遷費用、臨時安置費用,都是由房屋征收行為引發的,因此,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應當承擔上述費用。搬遷費用和臨時安置費用,也構成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的主要內容之一。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搬遷費是針對所有被征收人的,搬遷補助費通常做法是,按照被拆遷房屋面積每平方米多少元計算。
臨時安置費,也稱過渡安置費。因房屋征收導致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無房居住、使用,在搬遷至房屋征收部門安置的新房前或者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自己找房過渡的,征收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等過渡費用。房屋征收部門延長過渡期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通常做法是,按征收房屋面積每平方米每月多少元;個別地方按人口計算。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對于用于生產經營的非住宅用房的征收,如果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在征收人提供用于調換的房屋前,會給被征收人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即停產、停業損失。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是構成對被征收人補償的重要內容之一,但不是所有的被征收人都會獲得這部分補償,只有用于生產經營的非住宅用房被征收,且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情況,才存在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但是如何計算停產、停業的損失,是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問題。停產停業損失一般以實際發生的直接損失為主,根據房屋征收前被征收房屋的實際使用效益和實際停產、停業期限等確定。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中涉及非住宅房屋的認定。認定非住宅房屋,應當考慮以下兩個條件:第一,房屋必須為非住宅房屋,即營業性用房;第二,經營行為合法,不能違法經營。
4、被征收人的補助和獎勵
《征收條例》強調了市、縣級人民 *** 的補助和獎勵義務,并要求市、縣級人民 *** 應當制定專門的補助和獎勵辦法。盡管有了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搬遷與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補償,但在某些情況下,這些補償不能完全涵蓋被征收人因房屋被征收而遭受的損失。特別是在城市化和工業化相對發達的大都市,城市房屋價格高起,物價飛漲,對于經濟收入相對有限的普通市民而言,產業的重置和適應新的生活環境需要的不僅僅是勇氣,更有實在的生活壓力。城市房屋征收是為了公共的需要而對被征收人的房屋進行的一種強制性的剝奪,被征收人為了公共利益而遭受了損失,他們為城市發展作出的犧牲, *** 應當給予補助和獎勵。
補助主要是針對因征收而導致生活困難的被征收人,由 *** 根據被征收人的生活困難程度及其工作能力而給予的一種補償和幫助,而獎勵是為了鼓勵被征收人配合 *** 征收工作而給予的一種物質上的激勵。
在實踐中,各地為了推動城市房屋拆遷,也有各種各樣的補助和獎勵措施,但是這些措施的透明度和公平性都有待商榷,在操作過程中也存在不少問題。為此,《征收條例》不僅要求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應當給予被征收人補償和獎勵,更要求其制定統一的補償和獎勵辦法,增強補助和獎勵的規范性和公平性。
5、其他應當給予的補償
征收是將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收回,因此不能像《征收與補償條例》15條關于房屋征收范圍規定的那樣,就房屋本身狹義的理解征收范圍,或者根據《民法典》第六章關于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依區分所有權的建筑物與非區分所有權的建筑物來理解房屋,而須以城鄉規劃法為基礎,以建筑區劃觀念為指導,系統的理解被征收人地上包括房屋在內的一切地上定著物。雖然這樣理解可能偏離《征收條例》用語的文義,但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確定補償范圍,實現公平補償。
依照城鄉規劃法規定,城市房屋并不是一個孤立的地上定著物,而是以其為核心的建筑或者建設系統。例如對于區分所有權的建筑物,由《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可以看出,除房屋之外,建筑區劃內至少存在著道路(城鎮公共道路除外)、綠地(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非區分所有權的建筑物、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按照城市規劃要求,也至少包含道路,公共場所或林木等。因此,房屋征收并非僅僅是區分所有權的建筑物或單獨所有的建筑物,而是單位或個人的經營場所或者生活空間。這決定了征收補償不僅僅是對房屋價值的補償,而應包含著對生產、生活或者生存條件的補償。
當然,立足于被征收人生產或生活進行補償,并不是說毫無限制的補償。為有效解決糾紛,只有具備切實可行的判斷標準,公平補償才能得到實現。為此,首先需要從法律技術上明確到底哪些損失應該得到補償。給予單位或者個人所有的房屋價值的補償自不必說,建筑區劃內為區分所有權的建筑物的所有業主,或為單獨享有建筑物所有權者共有的公共設施、公共用房、花草、林木等地上定著物、同樣應予以公平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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