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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指定管轄程序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刑事訴訟上級指定下級法院:(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刑事訴訟上級指定下級法院;(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上級指定下級法院,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刑事訴訟上級指定下級法院,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上級指定下級法院: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行駛中的交通工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或始發地、途經地、到達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幾個公安機關對同一案件均有管轄權時,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負責,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刑事訴訟法案件移送管轄是什么
1、刑事訴訟法案件移送管轄,是法律賦予法院之間轉移管轄權的一種機制。這包括法院之間相互之間可以進行案件管轄權的轉移,以及上級法院有權指定下級法院進行管轄權的轉移。在接到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案件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應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主管機關。
2、法律分析:移送管轄就是本來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出于實踐中某些特殊情況的需要,將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轄。
3、移送管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二十六條,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
4、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中關于移送管轄的規定有:法院之間可以移送管轄,上級法院可以指定下級法院移送管轄。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在接到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時,應當移送主管機關,下級法院人案情重大的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法院。
刑事訴訟法中關于指定管轄的規定有哪些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十七條,指定管轄的適用條件為: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十四條,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第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規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統內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分為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兩大類。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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