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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受不受理
1、應當受理的不予受理,剝奪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是于違法行為。不應當受理的予以受理,超出了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范圍,同樣屬于違法行為。因此,對于審判實踐中遇到當事人“重復起訴”的情形,應當依據法律規定的原則結合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以確保當事人正當行使訴訟權利和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
2、當事人在立案階段,法院會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重復起訴,是指基于同一個事實和理由而提起的訴訟,或者就同一案件向兩個法院提起的訴訟。
3、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于當事人重復起訴的情形,受訴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對于可以補正或者更正的起訴,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期間責令補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間已經補正或者更正的,應當依法審理。
4、多次以同一事實起訴,是否應予受理,需根據具體情況判斷。若符合以下情形,則不予受理: 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再次起訴:對于已經經過法院審理并作出判決、裁定或調解書,且這些法律文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當事人再次以同一事實起訴,法院將告知原告申請再審,而不是重新受理該案件。
民事訴訟重復立案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一旦出現重復立案的情況,首先就要看立案的法院有沒有管轄權,若兩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話,應提出異議管轄,由先行立案的法院管轄。
重復起訴的處理方式包括以下幾個步驟:對于已經立案的重復起訴,法院應當裁定駁回;構成重復起訴的條件通常包括:當事人相同;訴訟標的相同;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被前訴裁判所包含。
重復起訴,是指基于同一個事實和理由而提起的訴訟,或者就同一案件向兩個法院提起的訴訟。重新起訴的處理: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另外,根據《民事上訴訟法》以及司法解釋和《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重復起訴的,法院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已經受理的,也應當作出駁回起訴裁定。
在協調解決管轄爭議的基礎上,兩地法院可以協商采取合并審理或移送管轄的方式處理案件。合并審理可以節省司法資源,提高審判效率;移送管轄則可以確保案件由最適合的法院進行審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遵循法律程序 在處理同一個案子兩地立案的問題時,涉案方和法院均應嚴格遵循法律程序。
重復起訴發生法律效力如何處理
1、重復起訴發生法律效力時,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進行審查和處理。當事人應遵守法律規定,避免惡意訴訟和濫用訴權等行為,以免承擔不必要的法律后果。同時,法院也應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司法公正和秩序。
2、【法律分析】重復起訴是基于同一個事實和理由而提起的訴訟,或者就同一案件向兩個法院提起的訴訟,如果遇到重復起訴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如果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發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3、如果案件不屬于法院管轄范圍,法院將指導原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對于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當事人再次起訴,法院會建議其申請再審,除非是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此外,對于特定類型的案件,法院將設置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規定。若在該期限內原告提出重復起訴,法院將不予受理。
4、其次,若雙方當事人簽訂書面仲裁協議并明確約定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則應指導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再次,涉及應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應指引當事人向相應機關申請解決。對于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如何處理?
當事人在立案階段,法院會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重復起訴,是指基于同一個事實和理由而提起的訴訟,或者就同一案件向兩個法院提起的訴訟。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重復起訴是基于同一個事實和理由而提起的訴訟,或者就同一案件向兩個法院提起的訴訟,如果遇到重復起訴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如果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發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重復起訴的處理方式包括以下幾個步驟:對于已經立案的重復起訴,法院應當裁定駁回;構成重復起訴的條件通常包括:當事人相同;訴訟標的相同;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被前訴裁判所包含。
行政 訴訟 中重復起訴的認定: 原告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應當認定為重復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 管轄權 的,一個法院就該行政行為 立案 后,當事人又在其他法院起訴的,構成重復起訴。
當發現重復起訴的情況時,法院會進行審查,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識別重復起訴 在司法實踐中,重復起訴的識別是首要步驟。這包括判斷案件是否屬于同一當事人、同一法律關系、同一訴訟請求等要素。只有當這些要素均相同時,才能認定為重復起訴。
重復起訴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重復起訴的法律依據包括當事人相同、訴訟標的相同以及訴訟請求相同或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依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247條,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在法律實踐中,當涉及重復起訴的問題,主要依據兩個主要的法律文件: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以及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四十四條規定,如果起訴人已經就同一事項提起過訴訟并被駁回,再次以相同或類似理由起訴,將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
法律主觀:原告起訴的被告不適格,經人民法院告知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被裁定駁回起訴后,又變更被告二次針對同一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認定為重復起訴。原告已申請撤回起訴,并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二次針對同一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認定為重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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