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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還適用嗎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還適用,現行有效。
2、最高法院民事訴訟法解釋沒有廢除該規定,與解釋一致的,仍然有效。最高法院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百五十二條 本解釋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3、年《民事訴訟法》修正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并沒有廢止,也就是說該規定依然是有效的,只不過《規定》的內容與《民事訴訟法》沖突的,以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為準。
4、修改后的證據規定才是合法有效的,修改的前的規定已經失效不能適用了。
5、有效,新民訴法并沒有廢止該《規定》,按照法律適用新法優于舊法原則,《規定》如果與《民事訴訟法》相沖突,以《民事訴訟法》為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同時廢止。
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法律規定是什么
1、法律分析:誰主張,誰舉證是關于民法上舉證問題的規定,簡單的說就是在一般民事訴訟中,誰提起的訴訟,由誰付舉證責任。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民事訴訟法中規定,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進行證明。如果當事人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支持其主張,則可能承擔敗訴的風險。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通常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但有時也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配。
3、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依據其認定的案件事實,并準確適用有關的法律規定,最終作出判決。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告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
4、“誰主張,誰舉證”是關于民法上舉證問題的規定,簡單的說就是:在一般民事訴訟中,誰提起的訴訟,由誰付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此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
民事訴訟時效期限是多久
1、民事訴訟時效期限是三年。對此《民法總則》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3、民事訴訟有效期是: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民事訴訟有效期是: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而,在一般情況下,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
關于民事訴訟舉證是怎么樣的
1、舉證方在向法庭提出證據材料時,應向法庭說明該證據材料現行有效民事訴訟證據的來源、種類及欲證明之事實。證據材料為物證現行有效民事訴訟證據的,一般應提供原物。對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證,或者易損壞、消失、變質、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該物證的照片、錄像,或對該物證的檢查筆錄等。
2、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舉證的方式是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在遇到民事訴訟時,提供有力的證據是提高自己訴訟成功率的關鍵,但是也難免會遇到失敗的情況。當然,在這時,就要求訴訟人自己來承擔一些后果與責任,這也就是所謂的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3、民事訴訟中的舉證指的是由誰提出的主張,誰就需要進行舉證,在民事訴訟的過程中,當事人想要獲取權益,當然也就有一定的責任,需要對自己提出的訴求,進行尋找證據,提供證據,從而來爭取獲得合法的權益。 關于民事訴訟舉證是怎么樣的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4、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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