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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訴是哪一條
存疑不起訴是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的第一百四十條和一百七十一條法律條款中明確規定的,人民檢察院對于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不應當提起公訴,應當繼續偵查,此時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間可以適當額進行延長,延長后找到新的證據,查明案件事實的,人民檢察院就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有疑問不起訴也叫證據不足不起訴。懷疑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補充偵查的案件,仍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決定。不起訴決定成立的,發現新證據,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提起公訴。這是檢察機關對存疑不起訴案件保留公訴權的行為規范。
存疑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于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法律主觀:存疑不起訴又稱 證據 不足的不起訴,是指依據《 刑訴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對于經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里存疑不起訴是第一百七十五條有明確的規定;對于存疑不起訴不一定會不起訴,只是證據不齊全作為執法人員就可以進行退偵,從而找到有效的證據就可以進行審判。
一般退偵后公安會怎么查
1、退偵之后的偵查期限是一個月,檢察院退偵是認為證據不足,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至于會不會放人要看檢察院公訴不公訴。檢察院不公訴,公安機關撤案,就可以放人。
2、在案件再退回偵查后,公安機關會針對案件中缺失的證據進行調查與搜集。如果證據收集完整,且案件事實清晰,公安機關可以將相關證據提交給檢察院,由其決定是否立案。 退偵后公安的調查方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或自行偵查。
3、再退回偵查以后,公安機關主要是對案件當中所缺乏的案件和證據進行調查和收集。如果收集的證據齊全,整個案件事實清楚的話,那么可以將有關證據移交至檢察院,由檢察院做出立案決定。
4、退偵之后,公安機關會進行補充偵查,確保案件證據充分,一般在一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人民檢察院在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時,如果需要補充偵查,會要求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并在一個月內完成。
5、法律分析:退偵之后,公安機關會補充偵查,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140條是什么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明確指出,在執行搜查行動時,應當將搜查情況詳細記錄在筆錄上。這些筆錄由執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以及被搜查對象或者其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共同簽名或蓋章確認。
2、第一百四十條 【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4款規定: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款和第140條第4款的規定和司法實踐情況看,我國的不起訴有三種,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起訴,可以簡稱為法定不起訴;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不起訴,可以簡稱為酌定不起訴:證據不足的不起訴,可以簡稱為存疑不起訴。
5、《刑事訴訟法》對此有下列規定:第136條,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第138條,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6、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案子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從新打回公安進行的才算補充偵查。
刑事訴訟法中,不起訴的范圍和條件有哪些?
1、實施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規屬于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已告訴又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法令規定的免于刑事處罰的。
2、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的不起訴分為三種類型,即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
3、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不起訴情形包括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三種類型。法定不起訴主要適用于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等情形,如犯罪嫌疑人死亡等,由檢察長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140條內容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明確指出,在執行搜查行動時,應當將搜查情況詳細記錄在筆錄上。這些筆錄由執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以及被搜查對象或者其家屬,鄰居或者其刑事訴訟法第140他見證人共同簽名或蓋章確認。
2、第一百四十條 【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40: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刑事訴訟法第140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4款規定: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款和第140條第4款的規定和司法實踐情況看,我國的不起訴有三種,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起訴,可以簡稱為法定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40;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不起訴,可以簡稱為酌定不起訴:證據不足的不起訴,可以簡稱為存疑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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