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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證人作證需要關注哪些問題?
1、需要關注: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應當作證,同時要求在生理、精神上有缺陷的人以及年紀太小的人,他們會因為某方面的原因不能正確辨別是非,同時因為證人作證需要表達他們又不能正確表達一件事,所以上面的這些人是不能作為證人的。
2、一定要實事求是。俗話說:“會說的不如會聽的”。法官、仲裁員、對方律師通常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因此,不符合實際的話不能自圓其說,經不起質問,不能被法官或仲裁員相信。不但沒有實際效果,而且可能為對方作證。最好要有法律的基本常識。
3、出庭作證的證人不得旁聽案件的審理。社會心理學研究表明,人在潛意識里有接受占優勢地位者觀點的傾向,這種傾向無疑會影響證人作證的真實性,因為證人根據他人觀點對其親歷的具體事實進行剪裁和取舍之后,該證言已不再是對案件事實的客觀反映。
4、第不能公開證人的真實姓名和任何相關信息。第在出庭作證的過程中,可以實行不曝露出證人的外貌或者真實聲音這樣的手段進行保護證人。防止被打擊報復。第禁止某些涉及案件的特定的人去接觸對證人,或者其他與案件相關的證人及其親屬。第對采取對證人的個人信息或住宅、工作單位專門的保密工作。
5、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關于刑事訴訟法的幾個小問題?
不需要再批捕刑事訴訟中有哪些問題,直接走追訴漏罪程序。法律上規定只要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刑事訴訟中有哪些問題,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都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是司法實踐中各個地方做法不一,有些是只受理人身傷害類的附帶民事訴訟的。畢竟,理論和實踐還是有差距的。
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于確保刑事訴訟活動的規范化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義。立案與偵查階段 在立案與偵查階段,規定要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機關必須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立案,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立案范圍。
對于贓款贓物,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財物以及依法銷毀的違禁品外,必須一律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用或私自處理。關于贓款贓物的處理,應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執行,并根據不同情況作相應處理。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適用本規定中有關公安機關的規定。
參加輔導班或研討會:如果條件允許的話,可以參加一些刑訴法的輔導班或研討會。這些活動通常會邀請專業的老師或學者來講解難點和重點內容,并提供答疑解惑的機會。加入學習小組:與志同道合的同學組成學習小組,共同討論學習中遇到的問題和困惑。通過集體智慧的力量來解決個人難以解決的問題。
根據法律規定和辦案機關的辦理過程,犯罪但是人可以提出相關的異議,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辦理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 刑訴法關于超期羈押問題怎樣解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
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2012年版
1、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2012年版,以下是對具體條款的詳細解析。管轄 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與人民檢察院在管轄貪污 *** 案件時,應當將涉及的案件相互通報,遵循“誰先發現誰先管轄”的原則,具體案件由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為主負責偵查,對方配合。
2、在201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以及司法部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發布了一項重要的法律文件,名為《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這項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以期進一步細化和補充刑事訴訟法的相關實踐操作。
3、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于確保刑事訴訟活動的規范化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義。立案與偵查階段 在立案與偵查階段,規定要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機關必須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立案,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立案范圍。
4、但會參照公安機關的相關規定進行操作。自2013年1月1日起,此《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開始實施,替代了1998年1月19日發布的舊規定。該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共同發布,并在2012年12月26日進行了修訂和更新。
刑事訴訟法相關問題
對于贓款贓物,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財物以及依法銷毀的違禁品外,必須一律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用或私自處理。關于贓款贓物的處理,應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執行,并根據不同情況作相應處理。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適用本規定中有關公安機關的規定。
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于確保刑事訴訟活動的規范化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義。立案與偵查階段 在立案與偵查階段,規定要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機關必須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立案,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立案范圍。
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對于辯護代理的參與人員有明確限制。首先,現職人員、陪審員、特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以及與案件有直接利益關系的人,除非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近親屬,否則不得擔任辯護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同樣不得擔任。
在201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以及司法部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發布了一項重要的法律文件,名為《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這項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以期進一步細化和補充刑事訴訟法的相關實踐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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