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背景
在行政處罰中,當事人不在場或拒絕配合調查是比較常見的情況。這時,行政機關應該如何處理呢?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在當事人到場的情況下進行聽證。當事人未到場的,可以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決定。”
同時,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未按照規定到達聽證地點,應當承擔因此產生的費用。”
三、處理方法
1.當事人不在場
當事人不在場時,行政機關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1)向當事人發送聽證通知書,告知聽證時間、地點和內容;
(2)在聽證通知書上注明當事人未到場的后果;
(3)當事人未到場時,可以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決定;
(4)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時,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2.當事人拒絕配合調查
當事人拒絕配合調查時,行政機關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1)向當事人發送調查通知書,告知調查時間、地點和內容;
(2)在調查通知書上注明當事人拒絕配合調查的后果;
(3)如果當事人拒絕配合調查,行政機關可以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如強制傳喚、強制搜查等;
(4)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時,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不在場或拒絕配合調查是行政處罰中比較常見的情況。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進行處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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