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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糾紛持刀捅刺第三者,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段應光與被害人李某1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便持尖刀捅刺被害人李某1致李某1當場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予以懲處。段應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從重處罰。
這個男子最后受到該有的懲罰,經審理以故意殺人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何某因他人與其妻子發生性關系,為泄憤報復持刀捅刺他人胸、腹部要害部位數刀,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予懲處。鑒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發,藍某對本案的引發有過錯,何某有自首情節等,對何某可予從輕處罰。
僅僅就該男子開車撞人并搶車逃跑,以及持刀傷人的行為來看,該男子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其行為已經涉嫌交通肇事罪、故意傷害罪等,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可能判刑七年以上,若受害者因此死亡的最高可被判處該男子死刑。至于民事責任上,該男子還需對死傷行人以及相關家屬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李海龍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山東疆合律師事務所于杰律師解李海龍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懲處。案發后,李海龍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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