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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的內容
1、刑事訴訟法關于審判監督的內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刑事訴訟必上審委會,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刑事訴訟必上審委會,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審判監督是指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
2、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3、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對于審判監督的相關內容包括: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刑事案件開庭后不出判決書為什么要上審委會
1、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綜合審委會成員對案件的獨立判斷,進而進行權衡,以期達到罪刑責相適應的司法原則。案件上審委會可以有效的亮化審判過程,使審判更合理。案情最簡單的一般是走簡易程序,復雜一點的需要成立合議庭,再復雜的影響大的就可能被提交審委會來討論商量。
2、開庭后遲遲不出判決書的原因可能是案件中止審理,或者現在審理中。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3、綜上所述,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后,人民法院作出宣判的,會在規定的期限內出具判決書。開庭后遲遲不出判決書的原因可能是案件中止審理,或者現在審理中。【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宣判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4、法律分析:因為根據案件性質的不同,庭審結束后,法官還需要對案情再斟酌,合議定案,案情復雜的,還要經過審判委員會集體討論定案,有的還需要請示上一級法院,定案后還要擬寫判決書、主管院長審核、打印,都需要時間。
5、法律分析:案子開庭后三個月沒有宣判,確實是異常狀況,很可能法官感覺棘手,在請示本院的審判委員會或者上級法院,這樣就需要等待回音。所以才長期拖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法院判我最需要啟動審委會嗎
法律主觀:法院判刑不一定要開審委會。只有合議庭難以作出決定的疑難、復雜、重大的刑事案件,例如擬判處死刑的、合議庭成員意見有重大分歧的等案件,才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合議庭開庭審理并且評議后,應當作出判決。
“案件上審委會可以有效的亮化審判過程,使審判更合理,是好事。案情最簡單的一般是走簡易程序,復雜一點的需要成立合議庭,再復雜的影響大的就可能被提交審委會來討論商量。
在民事訴訟中,法院、檢察院對有證據問題、程序問題的案件可以啟動再審程序,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啟動再審程序來保證審判公正。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是調解書發現確實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該交給審判委員會討論進行決定。結語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是調解書。
什么案件需要提起審判委員會討論
1、法律分析:在審判實踐中,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幾類:①在社會上有較大影響的案件;②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③合議庭成員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案件;④其他需要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
2、法律分析:在審判實踐中,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幾類:在社會上有較大影響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合議庭成員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其他需要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此外,還有擬判死刑的案件。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有以下幾類:(1)擬判處死刑的;(2)合議庭成員意見有重大分歧的;(3)人民檢察院抗訴的;(4)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5)其他需要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
4、擬判處死刑、合議庭成員意見有重大分歧、人民檢察院抗訴、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其他需要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子必須上審委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以下案件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擬判處死刑的。合議庭成員意見有重大分歧的。人民檢察院抗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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