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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實操專欄丨談談協議管轄的六種特殊情形
1、特殊情況一:約定由一方當事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但該當事人住所地發生變化道達分析:在類似案件中,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由一方當事人住所地法院管轄,為了確保管轄具有可期待性和可預見性,保護相對方的信賴利益,法律規定不論該當事人的住所地如何變動,始終以其合同簽訂時的住所地為準。
2、離婚訴訟的管轄法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在法定特殊情形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特殊地域管轄又稱特別管轄或特殊管轄,是以被告住所地及訴訟標的或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失的法律事實所在地作為標準,確定管轄法院。(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管轄不同。仲裁是協議管轄,而法院訴訟是強制管轄。仲裁庭和法院審判庭的組成方式不同。仲裁可由當事人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并自主選定或者委托指定仲裁員,而法院訴訟當事人不能選擇審判庭的組成方式和審判員。審理不同。
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的規定
1、法律分析:(1)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轄區的,各該人民*都有管轄權。
3、民事訴訟管轄的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管轄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
4、民事訴訟管轄的四種類型包括: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協議管轄、專屬管轄。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法院系統內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我國法院分為四級: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還有專門法院,即軍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鐵路運輸法院。
民事訴訟法中關于協議管轄的規定
1、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法中協議管轄民事訴訟協議管轄6的條款只有第34條民事訴訟協議管轄6,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等地管轄。
2、法律分析:依照民事訴訟協議管轄6我國法律規定民事訴訟協議管轄6,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糾紛時由哪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協議管轄6;并且此種約定管轄優先于一般管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3、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糾紛時由哪個法院管轄;并且此種約定管轄優先于一般管轄。
4、民訴法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該條是對我國國內民事訴訟協議管轄的規定。條件:協議管轄僅適用于第一審民事案件。
5、管轄恒定,是指管轄權的確定,以原告起訴時為準,此后無論案件情況有何變化,案件始終由受訴法院管轄。管轄恒定制度,主要目的在于保證案件得到及時審理,防止訴訟的延誤。民事訴訟的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協議管轄必須具備的條件
1、約定管轄的條件: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案件,只適用于合同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案件,并且只限于第一審案件確定管轄范圍。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范圍,必須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必須以書面協議選擇管轄。
2、法律分析:協議管轄的范圍僅限于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協議管轄選擇的法院,必須與合同有實際聯系,不能選擇與當事人和合同毫無關系的人民法院管轄。協議管轄只適用于第一審民事案件。協議管轄不能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協議管轄,雙方當事人必須達成一致的書面協議。
3、須以書面合同的形式選擇管轄,口頭約定無效。(4)僅限于本案的被告住所的、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的和標的物所在的法院。(5)只能協議變更第一審的地域管轄,不能協議變更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6)只允許當事人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法院,而必須明確、唯一,否則協議無效。
4、條件:協議管轄僅適用于第一審民事案件。協議管轄限于非專屬管轄的訴訟,且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協議管轄必須以書面合同的形式約定,用口頭形式約定管轄法院的,其約定無效。協議管轄只限于因一般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
5、協議管轄的范圍僅限于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協議管轄選擇的法院,必須與合同有實際聯系,不能選擇與當事人和合同毫無關系的人民法院管轄。協議管轄只適用于第一審民事案件。協議管轄不能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協議管轄,雙方當事人必須達成一致的書面協議。
6、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非涉外訴訟中的協議管轄須具備以下條件:(一)協議管轄只適用于合同糾紛,當事人對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經濟糾紛不得協議管轄。(二)協議管轄僅適用于合同糾紛中的第一審案件,對二審案件當事人不得以協議方式選擇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管轄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民事訴訟協議管轄6,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民事訴訟協議管轄6;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民事訴訟法》對地域管轄是怎么規定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管轄。對法人或者其民事訴訟協議管轄6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轄。
上述規定中的身份關系,是指與人的身份相關的各種關系,如婚姻關系、親子關系、 收養 關系等。
法律分析:不同情況下的管轄法院是不同的,需要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來確定管轄法院,一般來說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管轄法院約定不明的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民事訴訟協議管轄6:合同約定管轄法院不明民事訴訟協議管轄6, 合同簽訂地 約定不明法院管轄的應當依照 民事訴訟法 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約定不明的司法解釋包括:根據管轄協議民事訴訟協議管轄6,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民事訴訟協議管轄6;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管轄協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分析:不同情況下的管轄法院是不同的,管轄權約定不明需要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來確定管轄法院,一般來說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民事訴訟協議管轄6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 訴訟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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