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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條文說明、立法理由及相關規定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是規范國家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行為和權利義務的法律。其主要結構分為四大編:第一編「總則」,此部分闡述了刑事訴訟的總體任務和基本原則,如管轄、回避、辯護與代理、證據、強制措施、附帶民事訴訟、期間與送達,以及其他相關規定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條文說明、立法理由及相關規定》旨在深入解讀中國的刑事訴訟法,為廣大公眾提供全面而深入的理解。這部法律集條文解釋、立法初衷以及相關細則于一體,旨在確保社會公眾能夠準確把握法律精神和立法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條文,旨在明確犯罪行為的界定,刑事責任的承擔,以及刑罰的具體種類與運用。本書通過詳細的法律條款,闡述了刑法的基本原則與適用范圍,對犯罪行為進行了系統性的分類與界定,確保法律的公正與權威。第一編總則,概述了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奠定了刑法的理論基礎。
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條文說明、立法理由及相關規定》不僅為法律實踐者提供了專業指導,也對普通公民的法律素養提升起到了積極作用。本書的出版標志著我國刑法體系的不斷完善,對于推進法治國家建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深遠意義。
刑事訴訟法是一部規定刑事訴訟程序和基本原則的法律,其核心內容分為兩大編:第一編總則和第二編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
1、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了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或者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等情況的,不在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是已經追究的,那么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2、刑事訴訟法第16條是關于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它明確了在特定情況下不應當提起公訴或者自訴的情形。這一規定有助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節約司法資源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然而,在實踐中需要嚴格把握其適用條件,確保決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了依法不追訴的原則,包括對于已過追訴時效期限、情節輕微、犯罪嫌疑人死亡、特赦令免除刑罰以及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情況不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已經追究的案件,應當采取相應措施,如撤銷案件、不起訴、終止審理或宣告無罪。
4、刑訴法16條的內容是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刑事案件,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2條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如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 的,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2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條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立案109條和112條區別如下:《刑事訴訟法》第109條,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應按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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