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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依據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規定傷殘劃分依據為:
(1)一級傷殘: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意識消失;c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d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2)二級傷殘: a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不能工作; d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3)三級傷殘: a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c明顯職業受限;d社會交往困難。
(4)四級傷殘: a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c職業種類受限;d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5)五級傷殘: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b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c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社會交往貧乏。
(6)六級傷殘: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b各種活動降低;c不能勝任原工作;d社會交往狹窄。
(7)七級傷殘: 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b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c不能從事復雜工作;d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8)八級傷殘: 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b遠距離活動受限;c能從事復雜工作,但效率明顯降低; d社會交往受約束。
(9)九級傷殘: a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b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十級傷殘: a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b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對精神疾病的鑒定,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第五十四條 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并出具書面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由鑒定人簽名,鑒定意見還應當加蓋機構印章。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項;
(三)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檢驗、鑒定的時間;
(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證明過程。
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附有鑒定機構、鑒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img]如何鑒定交通事故傷殘等級?標準是什么
一、一級 傷殘 標準 (一)、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1、植物狀態; 2、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4、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頭面部損傷致: 1、雙側眼球缺失; 2、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5級。 (三)、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四)、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嚴重障礙。 (五)、胸部損傷致: 1、肺葉切除或雙側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嚴重畸形,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2、心功不全,心功Ⅳ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損傷致: 1、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雙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體損傷致: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二肢完全喪失功能,第三肢喪失功能50%以上; 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6、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八)、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76%以上。 二、二級傷殘標準 (一)、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1、重度智力缺損(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需隨時有人幫助才能完成; 2、完全性失語; 3、雙眼盲目5級 4、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5、偏癱或截癱(肌力2級以下)。 (二)、頭面部損傷致: 1、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3級以上; 2、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盲目4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4級以上,另一眼盲目5級; 3、雙眼盲目5級; 4、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5、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礙。 (四)、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礙。 (五)、胸部損傷致: 1、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礙;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七)、肢體損傷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3、二肢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八)、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8%以上。 三、三級傷殘標準 (一)、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1、重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嚴重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控制,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3、雙側嚴重面癱,難以恢復; 4、嚴重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5、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6、偏癱或截癱(肌力3級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二)、頭面部損傷致: 1、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2級 2、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盲目3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3級以上,另一眼盲目4級以上; 3、雙眼盲目4級以上; 4、雙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于5°); 5、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24枚以上; 6、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7、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8、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9、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三)、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四)、頸部損傷致: 1、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2、嚴重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胸部損傷致: 1、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粘連或胸廓畸形,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伴器質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損傷致: 1、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礙; 2、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或雙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七)、盆部損傷致: 1、女性雙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2、大便和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八)、會 *** 損傷致雙側睪丸缺失或完全萎縮。 (九)、肢體損傷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4、一肢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喪失功能50%以上。 (十)、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0%以上。 四、四級傷殘標準 (一)、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1、中度智力缺損(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2、嚴重運動性失語或嚴重感覺性失語; 3、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4級以下); 4、偏癱或截癱(肌力4級以下); 5、 *** 勃起功能完全喪失。 (二)、頭面部損傷致: 1、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視力2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1級 2、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2級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級以上; 3、雙眼盲目3級以上; 4、雙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于10°); 5、雙耳極度聽覺障礙; 6、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7、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8、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9、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三)、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影響呼吸功能。 (四)、頸部損傷致: 1、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75%以上; 2、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胸部損傷致: 1、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影響呼吸功能; 2、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七)、會 *** 損傷致 *** 體完全缺失或嚴重畸形。 (八)、外陰、 *** 損傷致 *** 閉鎖。 (九)、肢體損傷致雙手完全缺失或喪失功能。 (十)、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2%以上。 五、五級傷殘標準 (一)、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1、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明顯受限,需要指導; 2、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3、嚴重失用或失認癥; 4、單側嚴重面癱,難以恢復; 5、偏癱或截癱(一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6、單癱(肌力2級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二)、頭面部損傷致: 1、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視力1級;一側眼球缺失伴一側眼嚴重畸形且視力接近正常; 2、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1級;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1級以上,另一眼低視力2級以上; 3、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 4、雙眼視野重度缺損(直徑小于20°); 5、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體缺失(或嚴重畸形)50%以上; 6、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20枚以上 7、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 8、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9、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10、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11、外鼻部完全缺損(或嚴重畸形); 12、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三)、脊柱胸段損傷致畸形愈合,影響呼吸功能。 (四)、頸部損傷致: 1、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2、影響呼吸功能。 (五)、胸部損傷致: 1、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輕度影響呼吸功能。 2、器質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損傷致: 1、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嚴重影響消化吸收功能; 2、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七)、盆部損傷致: 1、雙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2、膀胱切除; 3、尿道閉鎖; 4、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八)、會 *** 損傷致 *** 體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九)、外陰、 *** 損傷致 *** 嚴重狹窄,功能嚴重障礙。 (十)、肢體損傷致: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90%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4、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十一)、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4%以上。 六、 六級傷殘 標準 (一)、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1、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2、嚴重失讀伴失寫癥;或中度運動性失語或中度感覺性失語; 3、偏癱或截癱(一肢肌力3級以下); 4、單癱(肌力3級以下); 5、 *** 勃起功能嚴重障礙。 (二)、頭面部損傷致: 1、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側眼嚴重畸形; 2、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視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視力1級以上; 3、雙眼低視力1級; 4、雙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于60°); 5、顳下頜關節強直,牙關緊閉 6、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 7、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8、面部瘢痕形成面積20%以上; 9、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75%以上。 (三)、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嚴重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四)、頸部損傷致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五)、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六)、盆部損傷致: 1、雙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2、子宮全切。 (七)、會 *** 損傷致雙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八)、外陰、 *** 損傷致 *** 狹窄,功能障礙。 (九)、肢體損傷致: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70%以上; 2、雙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十)、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36%以上。 七、七級傷殘標準 (一)、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1、輕度智力缺損(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2、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3、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認癥; 4、嚴重構音障礙; 5、偏癱或截癱(一肢肌力4級); 6、單癱(肌力4級); 7、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覺缺失。 (二)、頭面部損傷致: 1、一側眼球缺失; 2、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 3、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重度張口受限; 4、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16枚以上; 5、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 6、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7、外鼻部大部份缺損(或畸形); 8、面部瘢痕形成,面積24平方厘米以上; 9、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50%以上; 10、頭皮無毛發75%以上。 (三)、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75%以上。 (四)、頸部損傷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75%以上。 (五)、胸部損傷致: 1、女性雙側 *** 缺失(或嚴重畸形);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 (六)、腹部損傷致雙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七)、盆部損傷致: 1、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8cm以上; 2、女性骨盆嚴重畸形,產道破壞; 3、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八)、會 *** 損傷致: 1、 *** 體部份缺失(或畸形); 2、 *** 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功能障礙。 (九)、肢體損傷致: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0%以上; 2、雙手感覺完全缺失; 3、雙足足弓結構完全破壞; 4、一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5、雙下肢長度相差8cm以上; 6、一肢喪失功能75%以上。 (十)、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8%以上。 八、 八級傷殘 標準 (一)、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1、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中度失讀伴失寫癥; 3、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覺缺失; 4、 *** 勃起功能障礙。 (二)、頭面部損傷致: 1、一眼盲目4級以上; 2、一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于5°); 3、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12枚以上; 4、一耳極度聽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 5、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6、鼻尖及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 7、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8平方厘米以上; 8、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25%以上; 9、頭皮無毛發50%以上; 10、頜面部骨或軟組織缺損32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損傷致: 1、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2、胸椎或腰椎二椎體以上壓縮性骨折。 (四)、頸部損傷致前三角區瘢痕形成50%以上。 (五)、胸部損傷致: 1、女性一側 *** 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 *** 部分缺失(或畸形); 2、12肋以上骨折。 (六)、腹部損傷致: 1、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響消化吸收功能; 2、脾切除; 3、一側腎切除或腎功能重度障礙。 (七)、盆部損傷致: 1、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6cm以上; 2、雙側輸尿管嚴重狹窄,或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側輸尿管狹窄; 3、尿道嚴重狹窄。 (八)、會 *** 損傷致: 1、 *** *** 缺失(或畸形); 2、 *** 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嚴重影響功能。 (九)、外陰、 *** 損傷致 *** 狹窄,嚴重影響功能。 (十)、肢體損傷致: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30%以上; 2、雙手感覺缺失75%以上; 3、一足弓結構完全破壞,另一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4、雙足十趾完全缺失或喪失功能; 5、雙下肢長度相差6cm以上; 6、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十一)、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0%以上。 九、九級傷殘標準 (一)、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1、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3、嚴重失讀或嚴重失寫癥; 4、雙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5、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缺失; 6、嚴重影響 *** 勃起功能。 (二)、頭面部損傷致: 1、一眼盲目3級以上; 2、雙側眼瞼下垂(或畸形);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 3、一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于10°); 4、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中,牙齒脫落8枚以上; 5、口腔損傷,牙齒脫落16枚以上; 6、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中度張口受限; 7、舌尖缺失(或畸形); 8、一耳重度聽覺障礙;或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 9、一側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10、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 11、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20cm以上; 12、面部細小癱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30平方厘米以上; 13、頭皮無毛發25%以上; 14、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16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損傷致: 1、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2、胸椎或腰椎一椎體粉碎性骨折。 (四)、頸部損傷致: 1、嚴重聲音嘶啞; 2、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25%以上。 (五)、胸部損傷致: 1、女性一側 *** 缺失(或嚴重畸形); 2、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3、肺葉切除; 4、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級。 (六)、腹部損傷致: 1、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2、膽囊切除; 3、脾部份切除; 4、一側腎部分切除或腎功能中度障礙。 (七)、盆部損傷致: 1、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2、骨盆嚴重畸形愈合; 3、尿道狹窄; 4、膀胱部分切除; 5、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6、子宮部份切除; 7、直腸、 *** 損傷,遺留永久性乙狀結腸造口。 (八)、會 *** 損傷致: 1、 *** *** 缺失(或畸形)50%以上; 2、陰囊損傷,瘢痕形成75%以上。 (九)、肢體損傷致: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10%以上; 2、雙手感覺缺失50%以上; 3、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完全喪失; 4、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50%以上; 5、一足足弓構破壞; 6、雙上肢長度相差10cm以上; 7、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8、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一肢喪失功能25%以上。 (十)、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12%以上。 十、 十級傷殘 標準 (一)、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1、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2、外傷性癲癇,藥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 3、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 4、單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5、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6、斜視、復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視覺障礙; 7、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 8、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 9、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 10、影響 *** 勃起功能。 (二)、頭面部損傷致: 1、一眼低視力1級; 2、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 3、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于60°); 4、淚小管損傷,遺留溢淚癥狀; 5、眼內異物存留 6、外傷性白內障; 7、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4枚以上; 9、口腔損傷,牙齒脫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輕度張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 13、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10cm以上; 16、面部細小疲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平方厘米以上; 17、頭皮無毛發40平方厘米以上; 18、-骨缺損4平方厘米以上,遺留神經系統輕度癥狀和體征;或-骨缺損6平方厘米以上,無神經系統癥狀和體征; 19、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損傷致: 1、頸椎或腰椎畸形愈臺,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輕度影響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體三分之一以上壓縮性骨折。 (四)、頸部損傷致: 1、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2、輕度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3、頸前三角區瘢痕面積20平方厘米以上。 (五)、胸部損傷致: 1、女性一側 *** 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補; 4、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損傷致: 1、胃、腸、消化腺等破裂修補; 2、膽囊破裂修補; 3、腸系膜損傷修補; 4、脾破裂修補; 5、腎破裂修補或腎功能輕度障礙; 6、膈肌破裂修補。 (七)、盆部損傷致: 1、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愈合; 3、一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4、一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5、子宮破裂修補; 6、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7、膀胱破裂修補; 8、尿道輕度狹窄; 9、直腸、 *** 損傷,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礙。 (八)、會 *** 損傷致: 1、 *** *** 缺失(或畸形)25%以上; 2、 *** 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 3、一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4、一側睪丸缺失或完全萎縮 5、陰囊損傷,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陰、 *** 損傷致 *** 狹窄,影響功能。 (十)、肢體損傷致: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以上; 2、雙手感覺缺失25%以上; 3、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5、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20%以上; 6、雙上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7、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線性骨折; 9、一肢喪失功能10%以上。 (十一)、皮膚損傷致癱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以上。
交通事故傷殘怎么樣鑒定?
交通事故鑒定:1、傷殘鑒定分兩種:精神鑒定、肢體鑒定。2、交通事故發生后,傷殘鑒定之前需要去處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隊拿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委托書,又叫推介書。3、如果交通事故案件起訴立案,不計算具體賠償數額,然后請求法院出具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委托書,也可以去做傷殘鑒定。4、肢體鑒定時間一般是受傷3個月后去做,精神鑒定一般是受傷6個月后去做,具體根據受傷者恢復情況。5、經過法院委托的鑒定一般不會被推翻,如果是受害方自己委托去做的鑒定,肇事方或者保險公司有可能不認可,有權申請重新鑒定,法院方面是否準許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傷殘如何鑒定
關于交通事故 傷殘 如何鑒定是根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指派或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承擔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的人員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 傷殘等級 的過程。一、可對傷殘級別進行鑒定 傷殘級別的鑒定是我們計算 殘疾賠償金 、被 扶養 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賠償項目的重要依據,一般在委托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結論后,才能準確的計算賠償款。損害程度從輕到重對應的傷殘級別是10級到1級。鑒定出來的傷殘級別直接影響到受害人的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賠償項目的具體金額。 二、可進行后續治療費的鑒定 后續治療費主要是指受害人出現需要后續治療或者康復的治療費用,可以在進行級別鑒定時一并提出委托鑒定。 后續治療費的索賠依據一般有三種:醫療證明、鑒定結論或者是后續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所以,為了減輕受害人的負擔,可在實際發生前申請鑒定一次性索要賠償。 三、可對護理級別進行鑒定 需要對護理級別進行鑒定的情況一般是受害人出院后仍不能自理,或者是傷殘級別出來后確定需要依賴別人協助才能生活。護理級別直接影響 護理費 的數額,而出院后的護理費一般依據護理級別進行計算。護理分為了四個級別,分別是一、二、三、四級護理,與傷殘級別一樣,級別數字越低,賠償的數額越高。 四、可對誤工時間進行鑒定 這里的誤工時間僅指受害人,不包括受害人的近親屬。需要對誤工時間進行鑒定的情況是,受害人受傷后接受治療至痊愈所需要的休養時間究竟要多久,一般針對沒有傷殘級別的受害人,有傷殘等級的受害人按法律規定誤工費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實踐中,沒有傷殘級別受害人的誤工時間是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為依據,在醫院未出證明,或者受害人認為醫院的證明不符自己實際的情況,可以委托鑒定機構進行對誤工時間進行鑒定。誤工費的數額則直接受誤工時間的鑒定結果影響。
交通事故如何進行傷殘鑒定
交通事故傷殘評定必須等傷者康復后才可以評定的。交通事故傷殘傷殘鑒定是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的過程。傷殘等級從一級到十級。各有不同的標準。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四條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并出具書面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由鑒定人簽名,鑒定意見還應當加蓋機構印章。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載明以下事項:(一)委托人;(二)委托日期和事項;(三)提交的相關材料;(四)檢驗、鑒定的時間;(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證明過程。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附有鑒定機構、鑒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交通事故怎么鑒定傷殘標準?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發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因傷住院,在治療終結后,應該申請傷殘鑒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規定: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社交功能完全喪失,這是一級傷殘。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社交功能極度困難,這屬于二級傷殘。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僅限于室內的活動;社會交往困難。這是三級傷殘。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社會交往嚴重受限。這屬于四級傷殘。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社會交往貧乏。這些屬于五級傷殘。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社會交往狹窄。屬于六級傷殘。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社會交往能力降低。屬于七級傷殘。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社會交往受約束。屬于八級傷殘。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屬于九級傷殘。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屬于十級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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