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量刑時年齡判斷標準,以及量刑年齡和定罪年齡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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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在量刑上有何規定?
根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刑事責任年齡從16歲起算, *** 可以減輕或從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 、搶劫、販賣 *** 、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
被諒解可從輕處罰此外,因為 *** 罪屬于公訴案件,它并非屬于自訴案件。醉酒不會從輕量刑 在犯罪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醉酒與 *** 罪的成立不存在任何關系,我國目前的刑法規定醉酒并不是免刑的條件,即凡屬于生理性醉酒犯罪仍需追究刑責,而對于病理性醉酒則需要結合主客觀情況具體分析,看其是否存在犯意,如存在犯意仍然構成犯罪,所以醉酒后實施 *** 仍然構成 *** 罪。
在公訴案件中受害人是往往無權確定是否減輕被告人的刑責,所以 *** 罪是不存在被告與被害人協商解決減輕量刑的事情。但是受害者可以向被告出具諒解書,對被告的行為進行諒解,法官可以根據諒解書對被告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 *** 收容教養。
為正確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根據刑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現就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
第二條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周歲”,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從周歲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三條 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查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的年齡。裁判文書中應當寫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第四條 對于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確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推定其沒有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相關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但是無法準確查明被告人具體出生日期的,應當認定其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第五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實施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行為,如果同時觸犯了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罪名,定罪處罰。
第六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 *** 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七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
第八條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者尋求精神 *** ,隨意毆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對其他未成年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第九條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實施盜竊行為未超過三次,盜竊數額雖已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案發后能如實供述全部盜竊事實并積極退贓,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一)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盜竊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或者被脅迫;
(三)具有其他輕微情節的。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自己家庭或者近親屬財物,或者盜竊其他親屬財物但其他親屬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處理。
第十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img]案件審理判刑時年齡是按照什么來算的
按照犯罪時的年齡決定判刑時適用的年齡標準。
如下舉例可以明了解釋:
例如:十六周歲時犯罪的行為,十八周歲判刑的時候,應該按照對十六周歲犯罪的年齡決定刑罰。應該適用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標準,從輕減輕處罰。
判刑按周歲,還是虛歲?
按照周歲算。
犯罪嫌疑人周歲計算一律按公歷的年、月、日計算;二是以日計算 犯罪嫌疑人年齡是指通過了生日次日起,才認為是實足年齡。
目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對周歲年齡核實的正常做法是:
1、首先以戶籍登記信息為準,書證的效力決定這一點。
2、如果戶籍信息存在爭議,則會通過尋找證人,獲取證人證言等其他方法大致確定范圍,比如一些未成年人案件,往往會有鄰居之類的證人出具證言證言嫌疑人或被告人和某某某同年出生,然后根據某某某的戶籍登記信息等綜合分析。
3、現在技術手段主要是骨齡鑒定,但是骨齡鑒定會存在誤差,就像測謊結果一樣,是不能作為證據直接使用的,只能作為補強證據,起到參考的作用
未成年人的犯罪量刑問題
1、從寬處理的原則;2、不適用死刑的原則;3、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則;4、分案處理的原則,分案處理是指對未成年人案件與成年人案件實行訴訟程序分離、分別關押、分別執行。5、不公開審理的原則,不公開審理原則是指法院在審理未成年案件時,不對社會公開,不允許旁聽和記者采訪。《刑事訴訟法》規定: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對是否犯罪在年齡上有什么界定
一、對是否犯罪在年齡上有什么界定 我國現行 刑法 對 刑事責任年齡 作了以下劃分: 1、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一年齡段稱為完全負刑事責任時期。凡在這一年齡段內犯罪的都應當負刑事責任,而不論犯罪的性質怎樣、罪行的輕重如何。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 或者死亡、 *** 、 搶劫 、販賣 *** 、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一年齡段稱為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 3、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一律不負刑事責任。這一年齡段稱為絕對無刑事責任時期。 同時刑法還明文規定,已滿十四周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 *** 收容教養。這一年齡段稱為減輕刑事責任時期。 二、未成年犯罪如何判刑 人民法院在審理 未成年人犯罪 案件中,要正確適用刑法、 刑事訴訟法 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關規定,嚴肅執法,認真貫徹“寓教于審,懲教結合”的基本原則,審理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對未成年人犯罪具體量刑時,不但要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和危害社會的程度,還要充分考慮其犯罪的動機、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慣犯,在 共同犯罪 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況,以及犯罪后有無悔罪、一貫表現等情況,決定對其從輕還是減輕處罰,使判處的 刑罰 有利于未成年犯罪改過自新和健康成長。 根據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解釋,對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時要注意以下情況: 1、對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的未成年犯,除依法判處無期徒刑以外的,一般不附加 剝奪政治權利 ,也不應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這是因為未成年人年齡小,政治權利的不少內容本來就無權行使,如選舉權、被選舉權等等。他們本身尚不是政治權利主體,對其剝奪政治權利無實際意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應當”的含義是法定指令性,“減輕”是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從輕”是在法定刑以內輕判。同時應注意到對未成年人罪犯不能適用 死刑 ,包括不能適用 死緩 。 3、未成年人犯罪給被害人造成物質損失的,其附帶民事賠償責任由 監護人 承擔,未成年人有個人財產的,應當由本人承擔,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賠償。單位承擔監護人的除外。對未成年人適用 罰金 或 沒收財產 是一種附加。根據罪責自負原則,一般應當由罪犯本人承擔。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4、對未成年罪犯中的初犯、偶犯,如果罪行較輕,悔罪表現好,并有犯罪預備、中止、 防衛過當 、避險過當等情形或屬被脅迫、屬 從犯 ,或有 自首 、 立功 表現的,一般應當免予刑事處罰。 5、大膽適用 緩刑 ,減少關押,防止“近墨者黑”。對未成年犯應盡量在家庭、學校和社會上改造,對于宣告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不是法定)的未成年罪犯,只要犯罪后有悔罪表現的,家庭有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能夠落實,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適用緩刑,以免造成勞改場所交叉感染。同時充分發揮家庭及社會教育、感化、挽救的作用,為未成年人創造良好的改造環境。 我國規定的可以完全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是16周歲,即只要公民在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前提下,年齡上也達到了16周歲的話,則此時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而對于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則屬于完全不需要負刑事責任的,當然介于14-16周歲之間的,就是相對要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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