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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民事重新鑒定
1、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可以申請重新鑒定,但需滿足特定條件。法院會在以下幾種情況下準許重新鑒定:(一)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不具備相應資質。這包括但不限于鑒定人員的資格證書不在有效期內或與鑒定項目不符。(二)鑒定程序存在重大違規。
2、首先,如果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沒有相應的專業資格,意味著他們可能不具備提供準確鑒定結果的資質。在這種情況下,重新鑒定是必要的,以確保司法判決的公正性。其次,如果鑒定過程存在嚴重的程序違法,如違反保密規定、不遵守專業倫理、使用不當的鑒定方法或設備等,那么該鑒定結論的可信度將受到質疑。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可以重新申請司法鑒定的情形有:進行司法鑒定的機構或者人員并不具有相關的鑒定資格的。司法鑒定的程序有嚴重違法情況存在的。鑒定出來的最終結論明顯依據不充分的。經過質證認定,并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4、三)鑒定結論明顯缺乏依據。(四)證據質證后不能作為依據使用的其他情形。當當事人發現鑒定結論存在上述問題時,需及時向法院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提供相應的證據支持,法院審核后如符合上述任一情形,將批準重新鑒定。
重新鑒定的法律依據
1、總民事訴訟重新鑒定條例的來說民事訴訟重新鑒定條例,重新鑒定的法律依據主要來源于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旨在確保鑒定的公正性、科學性和準確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有需要,當事人可以依法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審查和決定。
2、根據現行法規,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民事訴訟法》、《司法鑒定管理條例》等,當事人可依法申請重新鑒定。若對初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果存疑,當事人有權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提請再次鑒定。
3、法律分析民事訴訟重新鑒定條例: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民事訴訟重新鑒定條例;(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民事訴訟重新鑒定條例他情形。
4、法律分析:一般來說可以在收到鑒定意見復印件之日起三日內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后,進行重新鑒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項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一條 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
二次鑒定不服可以三次鑒定嗎
1、【法律分析】做了二次傷殘鑒定,對方不服,法院不會支持第三次鑒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肇事方對受害者第一次傷殘鑒定結論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鑒定要求,經人民法院審查符合法定重新鑒定條件民事訴訟重新鑒定條例的,準許重新鑒定。
2、二次鑒定不服可以三次鑒定。對于民事訴訟中,只要有一方不服鑒定,可以提起重新鑒定申請,但是否準許由法官決定。重新鑒定一般由雙方協商選定鑒定機構,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民事訴訟重新鑒定條例的鑒定機構,應當采信重新鑒定結論。但鑒定不能無限制申請,重新鑒定結論是在雙方共同選定的機構進行鑒定,具有可信性。
3、二次鑒定不服是否可以申請三次鑒定,這要看具體的情境和規定。一般來說,如果對二次鑒定的結果不滿意,您可以向相關機構提出異議,并申請進行更高一級的鑒定。但是,是否可以進行三次鑒定,以及具體的申請流程和條件,可能會因地區、行業和具體規定而有所不同。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允許進行三次鑒定。
4、交通事故,做了二次傷殘鑒定,對方不服,法院不會支持第三次鑒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肇事方對受害者第一次傷殘鑒定結論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鑒定要求,經人民法院審查符合法定重新鑒定條件的,準許重新鑒定。
5、綜上所述,當事人若對二次傷情鑒定結果有異議,可向偵查機關申請補充或重新鑒定,并有權知悉并質疑證據用的鑒定意見,但需注意,由于檢材、鑒定方法或專家差異,重新鑒定結果可能與初次鑒定不同。
重新鑒定有哪五條條件
1、首先,如果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這將構成重新鑒定的理由之一。其次,當鑒定程序存在嚴重違法行為時,這也是重新鑒定的重要依據。再次,如果鑒定結論明顯缺乏依據,無法支撐其結論,當事人同樣有權申請重新鑒定。
2、重新鑒定的七種情形如下:(一)鑒定人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三)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四)鑒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鑒定方法有缺陷的。(五)鑒定人應當回避沒有回避,而對其鑒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六)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鑒定結論的。
3、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應當不低于原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的司法鑒定人中應當至少有1名具有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律師補充: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應當區別情況具體對待。
4、重新鑒定需要符合一定的符合一定的條件才可以申請:(一)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的;(二)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三)鑒定人故意作出虛假鑒定或者違反回避規定的;(四)鑒定意見依據明顯不足的;(五)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六)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
申請重新鑒定的法律依據
總的來說,重新鑒定的法律依據主要來源于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旨在確保鑒定的公正性、科學性和準確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有需要,當事人可以依法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審查和決定。
根據現行法規,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民事訴訟法》、《司法鑒定管理條例》等,當事人可依法申請重新鑒定。若對初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果存疑,當事人有權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提請再次鑒定。
法律分析:根據《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條規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重新鑒定:(一)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四)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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