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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規定回避的情形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法中的回避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適用回避的人員 審判人員:參與案件審理的法官及助理等。 檢察人員:包括檢察官及檢察官助理等,負責案件的公訴或監督。 偵查人員:負責案件偵查的警察或相關調查人員。 書記員:負責記錄庭審、整理案卷等工作的輔助人員。 翻譯人員:為庭審提供翻譯服務的人員。
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二)《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以上人員應當申請回避: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以下幾種情況應進行回避:審判員、檢察官或偵查人員本身是案件的當事人或其近親屬;個人或其近親涉案且具有利害關系;曾任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相關職位;以及與案件當事人存在其他密切聯系,可能會妨礙公允審理案件。
刑事訴訟法規定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中的回避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適用回避的人員 審判人員:參與案件審理的法官及助理等。 檢察人員:包括檢察官及檢察官助理等,負責案件的公訴或監督。 偵查人員:負責案件偵查的警察或相關調查人員。 書記員:負責記錄庭審、整理案卷等工作的輔助人員。 翻譯人員:為庭審提供翻譯服務的人員。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以下幾種情況應進行回避:審判員、檢察官或偵查人員本身是案件的當事人或其近親屬;個人或其近親涉案且具有利害關系;曾任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相關職位;以及與案件當事人存在其他密切聯系,可能會妨礙公允審理案件。
【法律分析】回避適用的情形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應當申請回避的情形: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刑事訴訟程序中,如果審理或者偵辦案件的人員與涉案人員存在親緣關系或者利害關系,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權要求上述人員回避。上述人人員包括了法審判長、審判員、書記員、警察、檢察官等。
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法定情形
該人士接受過當事人或其委托人刑事訴訟法回避法條的請客送禮,或曾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或其委托人。法律客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若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應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其近親屬。
當事人發現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用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刑事訴訟法回避法條他們回避:(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刑事訴訟法回避法條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處理。前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法官在以下情況下應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未經批準,私下會見案件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 為案件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及其他人員介紹辦理案件。
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請客送禮,或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也必須回避。
刑事案件申請回避的法律規定
1、鑒定人員刑事訴訟法回避法條; 書記員。《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刑事訴訟法回避法條,重新審判的案件應另行組成合議庭,原合議庭成員應自行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接受當事人請客送禮或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應回避。若出現上述情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的任何階段均可提出回避申請。
2、刑事訴訟法申請回避的法律依據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的28條和31條規定,有一些人員是可以申請回避的,刑事訴訟中的回避是指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等對案件有某種利害關系或其他特殊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不得參與辦理本案的一項訴訟制度。
3、公安機關申請回避的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回避法條:回避情形包括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與當事人有其他關系;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人民警察回避,人民警察也可以自行回避;是否回避由有關的公安機關決定;其他。
4、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回避的條件是:(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主要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或者他們的近親屬與本案處理結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而也可能影響案件客觀公正地審理..所以他們應當回避,不再參與案件的處理。
5、《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以上人員應當申請回避: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6、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為確保程序的公正性,制定了一系列關于回避的規定。
回避的法律規定
1、公安機關申請回避的法律規定:回避情形包括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與當事人有其他關系;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人民警察回避,人民警察也可以自行回避;是否回避由有關的公安機關決定;其他。
2、關于回避的法律規定是法律指出有以下幾種人需要回避: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審判人員若存在特定情形,應主動回避,且當事人有權申請其回避。這些情形包括: 審判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審判人員與本案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理。
刑事訴訟法申請回避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申請回避的法律依據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的28條和31條規定,有一些人員是可以申請回避的,刑事訴訟中的回避是指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等對案件有某種利害關系或其他特殊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不得參與辦理本案的一項訴訟制度。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回避的條件是:(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申請回避的情形包括: 案件當事人或其近親屬; 案件當事人或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系; 曾擔任過案件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 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關系。
本人或者其親屬與本刑事案件有一定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勘驗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與本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對案件的公正處理可能會造成影響。接受本案的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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