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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一百一十二條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司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刑事訴訟最新文件,應按照管轄范圍迅速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刑事訴訟最新文件,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通知控告人不立案的原因。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 立案的條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刑事訴訟法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法律依據刑事扣押的具體法律規定
刑訴法明確規定:在偵查過程中,如發現任何可用于證明嫌犯有罪或無罪的財物、文件,均應予以查封、扣押;而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則不得查封、扣押。同時,對已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必須妥善保管或封存,嚴禁擅自使用、調換或損毀。
法律分析:扣押是暫停對于事物或人的處置權或自由,關于扣押的法律規定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規定查封、扣押物證、書證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偵查人員發現需要查封、扣押的物品、文件,憑勘查證和搜查證即可予以扣押;如果是單獨進行扣押,則應持有偵查機關的證明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是哪年實施的
1、法律分析:最高法關于刑訴法的司法解釋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0次會議通過后,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百五十五條 本解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3、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0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五十七條 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在三個月以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于1998年6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89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司法解釋內容摘要: **自訴案件管轄**: - **告訴才處理案件**:包括侮辱、誹謗、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等特定案件。
5、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為正確理解和適用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解釋。
6、第一篇是1998年9月2日發表的,1998年9月8日實施的法釋[1998]2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篇是2012年12月20日發表,2013年1月1日實施的,現行有效的法釋[2012]21號被稱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條文釋義內容簡介
1、其中刑事訴訟最新文件,《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條文釋義》根據立法原意和現行有效司法解釋刑事訴訟最新文件,結合多年來的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刑事訴訟最新文件,以獨特的條文結構,對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及其配套文件進行了全面系統的詮釋。本書具有權威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本書內容在最新法律規定和理論研究與實踐的基礎上進行了全面系統的修訂。
2、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最新文件:我國的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當事人及其刑事訴訟最新文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
3、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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