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個人擁有彈殼犯法嗎,以及持有彈殼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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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子彈殼違法嗎?如果違法怎么判決?
看情況:
其一、持有沒有火藥和子彈頭的子彈殼不違法。
其二、非法持有有火藥和子彈頭的子彈殼二十發以上的,構成非法持有彈藥罪,是違法犯罪的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空的沒有彈藥的子彈殼是可以帶上高鐵的。
【法律依據】
鐵路總公司關于違禁品的規定如下:
(1)國家禁止或限制運輸的物品;
(2)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危險品、彈藥和承運人不能判明性質的化工產品;
(3)動物及妨礙公共衛生(包括有惡臭等異味)的物品;
(4)能夠損壞或污染車輛的物品;
(5)規格或重量超過規定的物品。《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img]攜帶彈殼違法嗎?
不違法。私藏沒有火藥和子彈頭的子彈殼不違法。但是如果收藏的是含有火藥和子彈頭的子彈,則是違法的。《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第四十三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出租、出借公務用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處罰。單位有前款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配置民用槍支的單位,違反槍支管理規定,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處罰。配置民用槍支的個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罰。違反槍支管理規定,出租、出借槍支,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出租、出借的槍支,應當予以沒收。
持有一顆子彈殼違法嗎
法律分析:持有子彈殼一般不違法。但是如果收藏的是含有火藥和子彈頭的子彈殼,不管數量多少,都是違法的。如果持有的是子彈殼屬于工藝品,那么持有多少都是不違法的。但是如果是含有火藥和子彈頭的子彈殼,持有軍用子彈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是違法的,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第二十五條 對未攜帶持槍證件的行為,由公安機關扣留其槍支、彈藥,而不能認定為本罪。 (2)要把本罪與在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的區域、場所攜帶依法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的行為區別開來。
第四十四條 應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其他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并沒收其槍支、彈藥,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不構成犯罪。 (二)本罪與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界限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1)犯罪對象不盡相同。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槍支、彈藥,不包括爆炸物竊、搶奪槍支、彈藥
帶彈頭的彈殼犯法嗎
犯法。私藏沒有火藥和子彈頭的子彈殼不犯法。但是如果收藏的是含有火藥和子彈頭的子彈,則是犯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槍支罪 立案標準: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本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私藏”,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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