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行政處罰告知的陳述申辯時限是多久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被告知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陳述和申辯。如果被告知人需要延長陳述申辯的時限,可以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延長時限。
此外,如果被告知人在規定的時限內沒有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也不影響其申訴權利。被告知人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主管部門提出申訴,要求重新審理或者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總之,行政處罰告知的陳述申辯時限是三十日,被告知人可以在此期限內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需要延長時限,可以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如果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也不影響申訴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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