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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證人證人具備哪些條件
1、刑事訴訟法證人條件有什么叫刑事訴訟的證人:凡是知道案件情況并有作證能力什么叫刑事訴訟的證人的人什么叫刑事訴訟的證人,都可以作為證人什么叫刑事訴訟的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證人具有不可代替性;證人只能是自然人。
2、刑事訴訟法中證人的條件:知道案件情況的人;并且能夠正確表達、具有相應行為能力的人。而對于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擔任證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3、刑事訴訟法證人的條件是:知道案件的情況;生理上、精神上沒有缺陷;能辨別是非、能正確表達;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是自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案件中,對于“證人”的定義?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證人本身是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那么也是不能作為證人。而一般證人出庭作證是屬于原則,但不出庭則是例外情形。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人的相關定義 證人,是指知道案件情況的人。刑事證人出庭作證,是指知道案件情況的人出庭向法院陳述證言。
在刑事案件中,“證人”指的是有關案件事實或者有關被告人的性格、社會關系等情況可以提供證言的人。證人是刑事訴訟中的重要參與者,其證言對案件的審判結果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在刑事訴訟中,證人可以作出口供證言或者書面證言。
證人的定義:證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實情況并有能力向有關機構提供證言的人。他們不是直接參與事件的當事人,但能夠提供關于事件或案件情況的獨立第三方證據。證人可以是任何了解案件情況的人,無論是親屬、朋友、同事還是其他無關人員。 證人的作用:證人的主要作用是提供關于案件事實情況的證據。
證人和見證人的區別
1、角色定位:見證人主要是在事件發生時提供事實性證明,而證人則是在法律程序中提供證言,可能涉及對事件的法律解讀。職責范圍:見證人主要關注事件本身的事實,而證人可能需要就事件的法律后果或相關法律規定發表意見。
2、法律分析:產生的方式不同。證人是在訴訟之前由案件本身決定的,不能任意選擇;見證人則是在訴訟各種過程中根據需要邀請的,有廣泛的選擇性。證明的對象不同。證人對案件事實本身作證;見證人只對被邀請參加見證的事實作證。在訴訟中的作用不同。
3、法律分析:證人是指在訴訟外知道案件情況的當事人以外的人。見證人是指司法機關根據辦案需要邀請到場觀察監督某項訴訟行為的實施,必要時可以作證的與本案無利害關系的人。
4、法律分析:證人和見證人兩者的區別是證人具有特定性,而見證人則具有可選擇性,刑事訴訟中的證人是指在訴訟外知道案件情況的當事人以外的人。見證人是指司法機關根據辦案需要邀請到場觀察監督某項訴訟行為的實施,必要時可以作證的與本案無利害關系的人。
5、不同的是:證人由案件本身所決定,其任務是證明案件事實;見證人可以選擇,其任務是觀察、監督司法人員的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活動是否正確、合法,使合法的訴訟行為得到客觀承認,產生法律上的效果。如遇有當事人對上述行為的正確性與合法性提出異議時,見證人要為他親眼所見的情況作證。
6、《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法律主觀:見證人和證明人的區別:證明人由案件本身決定,不能任意選擇,只對案件事實本身的有關情況作證;而見證人則是根據需要產生和決定,可以選擇,同時他只對被邀請參加見證的事實起證明作用。
刑事案件的證人的定義
法律主觀:按照出庭的義務。如實作證并回答質詢的義務,如實作證包括兩方面內容:其一是證人必須如實提供證言,其二是不得隱匿事實。有保守國家機密的義務。證人證言是證人對自己所感知的案件事實向法庭所作的陳述,證人始終是案件的第三者,證人證言永遠不等同于當事人的承認。
證人的相關定義 證人,是指知道案件情況的人。刑事證人出庭作證,是指知道案件情況的人出庭向法院陳述證言。
法律分析:證人和見證人兩者的區別是證人具有特定性,而見證人則具有可選擇性,刑事訴訟中的證人是指在訴訟外知道案件情況的當事人以外的人。見證人是指司法機關根據辦案需要邀請到場觀察監督某項訴訟行為的實施,必要時可以作證的與本案無利害關系的人。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并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證人具有不可代替性。證人只能是自然人。【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法律分析:所謂證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實情況并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證言的人。憑借證人的證言來查清案件事實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視,也是各種訴訟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證據形式。在我國,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的證人包括所有知道案件事實情況并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證言的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刑事訴訟法的證人包括哪些人
1、法律分析什么叫刑事訴訟的證人:刑事訴訟法的證人包括所有知道案件事實情況并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證言的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什么叫刑事訴訟的證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什么叫刑事訴訟的證人,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什么叫刑事訴訟的證人,不能作證人。
2、刑事訴訟法的證人包括所有知道案件事實情況并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證言的人。憑借證人的證言來查清案件事實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視,也是各種訴訟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證據形式。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3、凡是知道案件情況并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證人具有不可代替性。證人只能是自然人。【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4、刑事訴訟法證人條件有:凡是知道案件情況并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證人具有不可代替性;證人只能是自然人。
5、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參與人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刑事訴訟法證人的主體有哪些?
1、刑事訴訟法證人的主體條件有: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凡是知道案件情況并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證人具有不可代替性。證人只能是自然人。
2、刑事訴訟主體有哪些刑事訴訟主體有如下這些:(1)國家專門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軍隊保衛部門、走私犯罪偵查部門、檢察院、法院;(2)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人;(3)其他訴訟參與人。
3、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的證人包括所有知道案件事實情況并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證言的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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