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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再審法律依據
”因此,B選項不可申請再審,當選。《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的再審法定原因中刪除了“管轄錯誤”一項。原審管轄錯誤的案件不可以申請再審,因此C選項當選。
三)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四)再審申請被駁回的案件;(五)再審判決、裁定;(六)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的案件。
當事人在有新證據可以推翻原來判決和裁定,當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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