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無錫市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設置標準與準則的知識,其中也會對無錫停車位配建標準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小區停車位設計規范和數量怎么配比的?
第七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筑及居住區,必須配置相應的停車位。
不同性質類別建筑(群)的(非)機動車停車位指標按本規定執行(本表停車位指標不包括單位擁有的專業車隊所需機動車停車位)。
廉租房不配置停車位指標,在廉租房小區主入口處宜安排
適當的訪客臨時停車位。
綜合建筑的停車位指標按本規定所列不同性質類別的建筑分項累計計算。統一規劃建設的建筑群,各建筑配建停車設施的設置標準必須與其規模、性質相對應。在符合本標準規定的配建停車設施總指標的前提下,可統一安排,合理布置。建筑按配建指標計算出的車位數,尾數不足1個的以1個計算。
建設工程配建機動車位設置標準
建筑類型計算單位自行車小型汽車旅館三星及以上星級車位/客房0.30.3其他星級賓館車位/客房0.20.25普通旅館車位/客房0.10.1辦公建筑行政辦公車位/100m2建筑面積20.5-1商務辦公車位/100m2建筑面積10.5-0.8工業類辦公車位/100m2建筑面積0.50.3-0.5商業零售車位/100m2建筑面積40.5餐飲、娛樂車位/100m2建筑面積21.5-2.5市場車位/100m2建筑面積100.3-0.6醫院車位/100m2建筑面積1.20.8博物館、圖書館、展覽館車位/100m2建筑面積1.50.5-1電影院車位/100座103-6公園、風景區、游覽場所車位/公頃占地面積510火車站、長途汽車客運站、碼頭車位/1000高峰旅客數3020-25
學校中小學校車位/100名師生50(中學)15(小學)0.4大專院校車位/100名師生505工業單層工業廠房車位/100m2建筑面積 0.1多層工業廠房車位/100m2建筑面積 0.2住宅普通住宅(含公寓)車位/戶10.6舊區經濟適用房車位/戶20.25安置房(市政工程拆遷安置)車位/戶20.5普通住宅(含公寓)車位/戶10.8新區經濟適用房車位/戶20.25安置房(市政工程拆遷安置)車位/戶20.5別墅車位/戶11.5
上述各項指標均為下限。
第七十二條 停車位面積應按以下確定:
小型汽車露天停車場25~30平方米/車位;
小型汽車室內停車庫30~35平方米/車位;
小型汽車路邊停車帶16~20平方米/車位;
多層機械式停車應按產品樣本和設計圖紙核算;
摩托車停車位2.7~3.6平方米/車位
自行車停車位1.5~1.8平方米/車位
第七十三條 鼓勵地下停車及立體停車。
居住區應優先考慮地下停車,地面停車率不宜大于25%,地面停車不得占用小區公共綠地。
辦公停車應充分利用地面空間,地面停車率不宜小于25%。
鼓勵結合綠化采用樹陣式停車。
第七十四條 建筑的使用性質發生變化時,要按其使用功能,依照本規定重新配置停車位。
第七十五條 停車場與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宜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則交角不宜小于75度。出入口應符合行車視距要求,宜右進右出。
第七十六條 建筑基地應向次干道、支路設置開口,不宜向主干道設置開口,禁止向快速路設置開口。
第七十七條 各類建筑基地機動車出入口位置距相鄰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紅線交點,不宜小于70米,距橋、隧道的起坡線距離不宜小于50米。
第七十八條 地下空間利用應與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停車場、管網、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構筑物統籌規劃、合理安排。鼓勵同一街區內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間按規劃進行互通設計。
地下通道的設計應與地上、地下建筑密切配合,出入口應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積應不小于50平方米。
第七十九條 對城市交通有嚴重影響的建設項目應進行交通影響分析。
停車位同建筑物的安全距離為多少
停車位同建筑物的安全距離:小區內建筑物和停車位的距離主要考慮到機動車或建筑物發生火災時不相互影響。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要求距離6米以上,三級耐火等級建筑要求距離8米以上,四級耐火等級建筑要求距離10米以上。
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筑物外墻的最近距離算起,如外墻有凸出的可燃物構件時,則應從其凸出部分外緣算起,停車場從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車位置邊緣算起。
拓展資料:
設計標準
分為四個等級,車長不大于6米及車寬不大于1.8米的車,規范車與車之間間距為不小于0.5米,車與墻、車位端之間間距不小于0.5米;車長大于6米不大于8米,車寬大于1.8米不大于2.2米的話,車與車之間間距不小于0.7米等。
回車路段的相應規范是滿足一輛車一次性回轉的需要。
停小型車為主的停車場,車位尺寸采用2.5~2.7×5~6米的尺寸,單車道回轉車道寬度不小于3.5米,雙車道不少于5米,停車場為安全起見或者可以停中大型車輛,多設置為6米以上。
2004年國家一級注冊建筑師考試的場地作圖題就考了一個停車場設計,題目將車位尺寸預設為2.5×5米。雙向回轉車道預設為5米。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
[img]國家對停車場有什么規定
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專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車場原則上應在主體建筑用地范圍之內。
第三條 機動車停車場內必須按照國家標準GB5768-86《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設置交通標志,施劃交通標線。
第四條 機動車停車場的出入口應有良好的視野。
出入口距離人行過街天橋、地道和橋梁、隧道引道須大于50米;距離交叉路口須大于八十米。
第五條 機動車停車場車位指標大于50個時,出入口不得少于2個;大于500個時,出入口不得少于3個。
出入口之間的凈距須大于10米,出入口寬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機動車停車場車位指標,包括吸引外來車輛和本建筑所屬車輛的停車位指標。
第六條 機動車停車場內的停車方式應以占地面積小、疏散方便、保證安全為原則。
主要停車方式見圖一。
第七條機動車停車場車位指標,以小型汽車為計算當量。
設計時,應將其他類型車輛按表一所列換算系數換算成當量車型,以當量車型核算車位總指標。
第八條 機動車停車場主要設計指標應不小于表二規定。
擴展資料
為貫徹落實《 *** 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等文件要求,合理配置停車設施,提高空間利用效率,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充分挖潛利用地上地下空間,推進建設用地的多功能立體開發和復合利用;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加快城市停車場建設,逐步緩解停車難問題。
通知要求規范停車設施用地管理。依法確定停車場土地使用年期,停車場用地以出讓方式供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按最高不超過50年確定。
工業、商住用地中配建停車場的,停車場用地出讓最高期限不得超過50年。以租賃方式供應的,租賃年限在合同中約定,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期。
規范編制停車場供地計劃。停車場用地供應應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車場以及利用公園綠地、學校操場等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的,其建設規模應一并納入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閑置土地依法處置后由 *** 收回、規劃用途符合要求的,可優先安排用于停車場用地,一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細化停車場供地政策。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停車場用地,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不符合的,應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對新建獨立占地的、經營性的公共停車場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協議方式供應土地。協議出讓價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確定的最低價標準。
供應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配建停車場用地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供地。標底或者底價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標準。
鼓勵租賃供應停車場用地,各地可以制定出租或先租后讓的鼓勵政策和租金標準。城市公共交通停車場用地綜合開發配建商服設施,采取劃撥方式供地的,配建的商服等用地可按市場價有償使用。
出讓土地建設公共停車場的,可根據城市公共停車場客觀收益情況評估并合理確定出讓地價。在城市道路、廣場、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下建設停車場,以出讓等有償方式供地的,可按地表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的一定比例確定出讓底價。
鼓勵盤活存量用地用于停車場建設。對營利性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從事停車場建設,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相關標準規范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土地用途,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
在符合規劃相關標準規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內增加停車設施建筑面積的,可不增收土地價款。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
百度百科-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
房地產項目如何規劃停車位配比
對應停車位占建筑面積的比例,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數字規定,只規定了首先要滿足業主的需要。
按照慣例,小區車位配比(樓盤入住總戶數與總車位的比例)要達到1:1以上,才能在一段時間內有效保證“停車不難”。但事實是,越是高端的項目,車位配比也就越高,因為售房的利潤能夠填補車位的造價;相反,一些定位不高的項目,車位配比則較低,很多剛需項目的車位配比只有1:0.6至1:0.8,即每戶只配備了不足一個車位。
無錫市市區停車場(庫)建設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停車場(庫)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規范停車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停車場(庫)的規劃、建設、使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停車場(庫)是指供各種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第四條 停車場(庫)的規劃、建設、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協調發展、科學使用以及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第五條 市建設局是本市停車場(庫)建設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管理權限,具體負責本轄區范圍內停車場(庫)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規劃、市政公用、交通、房管、城管、國土、物價、財政、工商、人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停車場(庫)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第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庫),其具體優惠政策,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 *** 批準后實施。
鼓勵企事業單位將內部或者配建的專用停車場(庫)對外開放,實行有償使用。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七條 公共停車場(庫)專項規劃由市規劃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發展需要,會同市建設、公安、交通等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批準后實施。第八條 規劃部門應當按照不同區域的交通需求和交通空間,在停車矛盾突出的區域和公共交通與社會車輛換乘的地區,規劃建設停車場(庫),方便市民停車和換乘。第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停車場(庫)專項規劃,將公共停車場(庫)建設納入城市建設年度計劃,并經同級人民 *** 批準后實施。
公共停車場(庫)建設除由 *** 直接投資外,其他社會投資者應當采取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確定。第十條 公共停車場(庫)用地性質,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共停車場(庫)的使用性質。第十一條 新建公共建筑和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省設計規范和本市有關停車場(庫)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停車場(庫)。
配建的停車場(庫)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不得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和標準建設停車場(庫)或者配置專門的場地,供本單位及其職工的車輛和外來辦事車輛停放,不得在單位外擅自占用車行道、人行道停放車輛。第十二條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停車場(庫)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配套建設停車場(庫)的,產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在改建、擴建時配建、增建:
(一)火車站、機場、道路客運站以及公共交通與社會車輛換乘的樞紐站等;
(二)文化、體育場(館)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業街區、居住區、旅游區;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公共建筑。第十三條 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受客觀條件限制,按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庫)確有困難的,經專家論證或者相關部門確認,可以適當減少停車場(庫)泊位數。所減少的停車泊位,公共建筑的產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就近易地補建。就近補建有困難的,產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可以委托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易地建設。
易地建設所需費用由規劃、國土、建設、財政、物價等部門核定后統一劃入 *** 財政帳戶。第十四條 *** 儲備土地及其他閑置待建土地,符合有關臨時公共停車場建設條件的,土地使用權人經征求公安、國土、規劃、城管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可以自行或者根據有關部門的要求,組織實施臨時公共停車場建設和經營。
臨時公共停車場(庫)按室內停車功能進行建設的,土地使用權人還應當依法向規劃部門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承租單位或者個人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對外經營停車業務。第十五條 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審查公共建筑和住宅區建設工程規劃設計及初步設計時,應當將配套建設停車場(庫)的內容列入審查范圍。第十六條 停車場(庫)開工建設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申領施工許可證。第十七條 停車場(庫)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公共停車場(庫)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建設、規劃、公安等部門參加驗收。
停車場(庫)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按規定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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