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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院的法律文秘具體是做什么的?
1、法律文秘應當比普通文秘要求更嚴格,不僅僅要求具備普通文秘應當具有的各種素質外,還要對法律有相當的了解,甚至是法律專業畢業,因為在檢察院當法律文秘,無非是制作統計各類來往于公檢法司之間的各類法律文書和函件,如果分管你的領導專業知識不強的話,對你更是個挑戰。首先、要回制作各類法律文書和函件。
2、法律文秘的主要職責是在各級各類司法機構中協助領導處理法律事務,具體包括提供秘書服務。這些機構涵蓋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文秘專業的學習內容廣泛,涵蓋了法學、法律文書學以及秘書原理與實務等基礎知識。學生不僅需要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還需要具備寫作、檔案整理等文書工作的技能。
3、協助律師整理、處理案件所需文件。需掌握課程如《法理學》、《民法學》等,培養文秘、涉法事務管理等能力。就業面向企事業單位、基層行政機關法務崗位,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等。法律秘書在法院、檢察院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均有廣泛適用。職業要求特殊,法律秘書具備法律知識,更能勝任現代文秘工作。
4、法律事務是什么? 30分 法律文秘指為社會,尤其是司法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一線輸送掌握相當法律知識,兼備文秘業務能力的輔助型法律人才:包括法院、檢察院書記員、律師助理、機關及企事業單位文秘人員等。 法律事物指與法律相關的事務;或者需要法律知識處理的事務。
5、法律文秘專業主要學習法學、法律文書學、秘書原理與實務等方面的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既需要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又需要掌握寫作、檔案規整等文書類工作,需要具備較強的實踐操作能力和公共關系處理能力。比如:協助律師整理、處理案件所需文件。
6、法律文秘是中國普通高等學校專科專業,屬于公安與司法大類里的法律實務類。
存疑不起訴是哪一條法律規定的?
存疑不起訴是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的第一百四十條和一百七十一條法律條款中明確規定的,人民檢察院對于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不應當提起公訴,應當繼續偵查,此時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間可以適當額進行延長,延長后找到新的證據,查明案件事實的,人民檢察院就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4款規定: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里存疑不起訴是第一百七十五條有明確的規定;對于存疑不起訴不一定會不起訴,只是證據不齊全作為執法人員就可以進行退偵,從而找到有效的證據就可以進行審判。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零五條,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四款規定決定不起訴的,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提起公訴。
法律主觀:存疑不起訴又稱 證據 不足的不起訴,是指依據《 刑訴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對于經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存疑不起訴法律規定有如果對于案件存疑,但是案件證據不足的話,那么應該作出不起訴決定,但是在之后可以進行相關措施來進行后續處理。比如可以后續進行偵查,完善相關缺少的證據,再重新提出起訴。
存疑不起訴結案嗎
1、而當檢察機關決定對案件進行不起訴處理時,通常會出具不起訴決定書,這標志著案件的終結。不起訴決定書是對案件最終處理結果的正式文件,意味著檢察機關認為案件不符合起訴的標準或條件,因此決定不予起訴。這時,案件將被視為結案,不再進行進一步的法律程序。
2、存疑不起訴,即證據不足的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在經過補充偵查后仍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時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405條,人民檢察院有權決定對案件進行存疑不起訴。這意味著,即便在存疑不起訴的情況下,檢察機關仍然保有提起公訴的權利。
3、存疑不起訴是可以算結案的。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存疑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于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但是法律也規定,一旦檢察機關有發現了犯罪嫌疑人新的犯罪證據,那么是可以隨時再次起訴的。
4、公訴機關對一宗案件以“存疑不起訴”方式予以結案,這背后所蘊含的法律后果就在于:由于未能充分驗證犯罪嫌疑人是否確實觸犯刑法規定以及其是否應對此項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公訴機關不得不基于當前調查情況而做出結束或封鎖案件繼續深挖的決定。
5、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提起公訴。這是檢察機關對存疑不起訴案件保留公訴權的行為規范。【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40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四款規定決定不起訴的,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提起公訴。這是檢察機關對存疑不起訴案件保留公訴權的行為規范。
存疑不起訴的公職人員處理方式是什么?
存疑不起訴刑事訴訟規則405條規定的公職人員處理方式一般是開除其公職刑事訴訟規則405條規定,由于刑事訴訟規則405條規定我國的任何公職人員具有的權利都是比較大的,故此其刑事訴訟規則405條規定他的職員不履行自己的職責,最多會被認定為是消極怠工,但是行政職員是會認定為是行政不起訴,不起訴者一般會被開除公職,并且要求支付罰金。
但如果是被存疑不起訴的,公職人員雖然不會被開除,但是會給予撤職處分。
根據現行法規定,若公職人員因輕微犯罪行為,經由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免予刑事處罰時,其職務應被撤銷刑事訴訟規則405條規定;若其行為給社會帶來了負面影響,則應被開除公職。然而,對于存疑不起訴的情況,通常并不會對公職產生直接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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