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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可以獨立提出回避申請嗎
律師一般是不需要提出回避申請的,因為律師并不屬于回避的對象,回避的對象一般指的是審判人員,鑒定人員或者是書記人員等等,如果啊審判人員和律師有利害關系的話,那么該回避的對象是審判人員,不是律師。
律師作為代理人回避是可以的,只要是存在法定的回避的情形,或者是申請回避的,律師都是可以回避的。律師是可以作為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參與案件的,律師在執業過程中要遵守規定,保障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
律師可以申請回避的三種情形是什么?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本案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當事人是實體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只能以當事人的身份參加訴訟,而不能以當事人的辦案人員的雙重身份出現,所以必須回避。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律師并不是回避制度的適用對象,但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律師在任職時通常不需要回避。 律師資格通常不受回避規定的限制,但回避對象包括審判人員、鑒定人員等。 如果審判人員是案件當事人或其近親屬,律師可以申請回避,或者當事人有權提出回避請求。
對于律師是回避主體嗎?不是;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回避的主體包括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回避規定》就除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以外人員的回避,作了特別規定。
刑事訴訟回避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1、為本案被告或其近親;(2)親自或其近親與本案利益相關;(3)曾任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4)與本案被告有其他關聯,可能影響公正審理。
2、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規定,下列人員適用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3、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第三十一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4、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請客送禮,或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也必須回避。
5、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的回避主體包括哪些人
在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回避主體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法律分析:回避的人員范圍包括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以及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其中審判人員,包括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二條 本章關于回避的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
從《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了解到,能夠申請刑事案件的審判人員、偵查人員、檢察人員等回避的主體,主要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
律師作為代理人回避可以嗎?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律師并不是回避制度的適用對象,但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在律師法中也是規定了如果說律師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是與案件有利益沖突時也是需要采取回避的,不僅包括律師如果涉及審理的司法機關人員如果與訴訟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或者是與本案有利益關系時也是不能繼續參與本案,這樣也是為了保證司法的公正性。
刑事案件中沒有關于要求律師回避的相關規定,因為刑事案件的回避制度本身就不適用于律師,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律師不能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做代理人,也不能代理跟本人,或者跟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一些法律事務。
律師法當中第三十九條條規定,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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