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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怎樣理解“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刑事訴訟原則”
- 2、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367條
- 3、我國的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是怎樣相互制約的?
- 4、經偵跨省辦案程序涉及的法條有哪些?
- 5、公安部門互相協作能收費嗎
怎樣理解“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刑事訴訟原則”
校解析答案: 分工負責刑事訴訟法協作,互相配合,互相制約,這是調整公、檢、法三機關之間關系刑事訴訟法協作的一項基本原則。分工負責,就是要求公、檢、法三機關依據法律規定的職權,各盡其職,各負其責,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分工進行刑事訴訟,不允許互相代替和超越職權,更不允許任何一個機關獨自包辦。
分工負責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基礎和前提,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是分工負責的結果和必然要求。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是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的三個相互聯系的必要條件。分工負責有利于提高辦案質量,防止主觀片面。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含義:(1)“分工負責”,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根據法律有明確的職權分工,應當在法定范圍內行使職權,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推諉。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綜上所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有明確的職責劃分,既要各自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又要相互配合,確保案件的順利進行。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367條
1、關于條款內容的概述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67條,主要是規范監察機關與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合作事宜。這一條款是確保職務犯罪案件處理過程中,兩個機關能夠有效對接,保證案件處理的連貫性和效率。
2、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對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進行嚴謹審查。若發現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遺漏等情況,檢察院有權要求補充偵查,可由偵查部門或自身進行調查,但不得超過兩次。補充偵查后,審查起訴期限重新計算。
3、法律主觀:第三百八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對本院偵查部門 移送審查起訴 的案件審查后,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 犯罪嫌疑人 等情形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向偵查部門提出補充偵查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必要時也可以自行偵查,可以要求偵查部門予以協助。
4、對于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第五條 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我國的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是怎樣相互制約的?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的執行法律。“”刑事訴訟法第7條也作了同樣的規定。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相互協作的同時,也相互監督、相互制約。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活動對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工作進行監督,確保其依法行使職權。人民檢察院則通過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和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防止司法權力的濫用和腐敗現象的發生。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綜上所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有明確的職責劃分,既要各自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又要相互配合,確保案件的順利進行。
4、公檢法司等政法機關之間的相互關系是: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1)分工負責。人民法院行使獨立審判權,人民檢察院行使獨立檢察權,公安機關行使偵查權,安全機關行使特別偵查權,司法行政機關行使刑法執行權。
經偵跨省辦案程序涉及的法條有哪些?
1、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刑事訴訟法協作,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第三百零九條 對異地公安機關提出協助調查、執行強制措施等協作請求,只要法律手續完備,協作地公安機關就應當及時無條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費用。
2、法條鏈接刑事訴訟法協作:《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三十八條 異地執行傳喚、拘傳,執行人員應當持傳喚證、拘傳證、辦案協作函件和工作證件,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系,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將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到本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處進行訊問。
3、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協作:公安機關接到經濟犯罪的報案后,經偵大隊就要接手處理刑事訴訟法協作了。經偵大隊辦案流程和其它案件差不太多,包括受理、立案、偵查、破案等環節。對于經濟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法移交檢察機關提起公訴。需要注意的是,經偵大隊辦案也是有一定時限要求的,沒有特殊情況,不能無故拖延。
公安部門互相協作能收費嗎
公安機關進行辦案協作,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手續費、交通費、住宿費。但是,如果協作地公安機關確實因辦案經費緊張;履行辦案協作職責有一定難度,委托地公安機關自愿支付一定費用的,也可以由兩家共同協商解決。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三十五條 對異地公安機關提出協助調查、執行強制措施等協作請求,只要法律手續完備,協作地公安機關就應當及時無條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費用。第三百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需要異地公安機關協作的,應當制作辦案協作函件。
對異地公安機關提出協助調查、執行強制措施等協作請求,只要法律手續完備,協作地公安機關就應當及時無條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費用。第336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需要異地公安機關協作的,應當制作辦案協作函件。
《公安執業規范細則》協作條件: 對異地公安機關提出協助調查、執行強制措施等協作請求,法律手續完備的,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無條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費用。協作手續:制作協作函。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需要異地公安機關協作的,應當制作《辦案協作函》,寫明請求協作的具體工作及要求。
其次,公安機關在進行辦案協作時,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額外費用,如手續費、交通費、住宿費等,保障協作的公平性。然而,若協作地公安機關因經費緊張,履行協作職責存在困難,而委托地公安機關愿意支付一定費用時,雙方可以協商解決,確保協作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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