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刑事訴訟中如何詢問證人
- 2、刑訴中,審問訊問詢問發(fā)問有何區(qū)別?
- 3、詢問筆錄可以在刑事訴訟作為證據(jù)使用嗎?
- 4、刑訴法領域:詢問,訊問,審訊,有什么區(qū)別?
- 5、刑事訴訟法對嫌疑人訊問有什么要求
- 6、刑事訴訟法中詢問證人的規(guī)定
刑事訴訟中如何詢問證人
向證人發(fā)問,應當先由申請傳喚的一方進行,發(fā)問完畢后,對方經審判長準許,也可以發(fā)問。審判人員認為必要時,可以詢問證人。詢問證人的法律規(guī)定是《刑事訴訟法》。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xiàn)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交叉詢問:在詢問完畢后,其他當事人或代理人有權對證人進行交叉詢問,以進一步了解案件事實和證人的真實性。 辯論和質證:在詢問證人環(huán)節(jié)結束后,法庭會進行辯論和質證,各方可以對證人的證言進行分析、評價和質疑。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xiàn)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刑訴中,審問訊問詢問發(fā)問有何區(qū)別?
審問是在刑事訴訟中針對已經確認的犯罪行為進行的詢問,其對象通常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訊問是指警方或檢察官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的正式詢問,目的是為了收集與案件相關的信息或證據(jù)。 詢問通常是指在偵查或審判過程中,對證人、被害人或其他知情人進行的,為了收集案件信息或證據(jù)的非正式筆錄。
區(qū)別就是審問已經是針對確認犯罪的,訊問就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詢問就是普通筆錄,適合取證,發(fā)問就是雙方,沒有什么規(guī)定,大多用于法院。
發(fā)問通常發(fā)生在法庭上,是指辯護人、代理人或當事人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人等進行的問題。發(fā)問的目的在于通過提問揭示案件事實,質疑證據(jù),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與審問、訊問和詢問相比,發(fā)問更多樣化,沒有特定的對象限制。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三種關鍵的詢問形式:審問、訊問和詢問,它們各有其特定的角色和目的。首先,審問是法院、偵查機關或檢察機關對涉嫌犯罪的個人進行的詢問,無論是偵查階段、起訴階段還是審判階段,其核心目標是核實犯罪事實和證據(jù),確保司法公正的執(zhí)行。
者針對的對象不同,詢問的對象是知情者、受害人、證人等,而訊問的對象是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所以區(qū)別還是很大的。詢問和訊問的兩者區(qū)別訊問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即因涉嫌犯罪已經被立案偵查的對象;詢問的對象是證人、被害人、知情人。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詢問和訊問的區(qū)別:詢問的對象主要是證人,涉及自身利益不大,比較自愿作證,不能采取強制措施。訊問的對象大多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與案件有關的人,由于涉及自身的切身利益,有意逃避或不愿意的成分,不采取強制措施無法正常開展司法活動。
詢問筆錄可以在刑事訴訟作為證據(jù)使用嗎?
法律分析:詢問筆錄可以作為證據(jù)使用。詢問筆錄,又稱“詢問證人筆錄”,是司法人員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就詢問證人、被害人的過程及內容所作的文字記錄。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詢問筆錄要如實地、完整地記載證人、被害人的陳述。
詢問筆錄是司法人員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就詢問證人、被害人的過程及內容所作的文字記錄。詢問筆錄可以作為證據(jù)使用。法律規(guī)定,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制作筆錄。詢問筆錄是詢問證人與被害人事實情況的一種證據(jù)形式。它的作用就是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
法律主觀:詢問筆錄可以作為證據(jù),法律中規(guī)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屬于證據(jù),主要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詢問筆錄是司法人員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就詢問證人、被害人的過程及內容所作的文字記錄。
刑訴法領域:詢問,訊問,審訊,有什么區(qū)別?
審問 在刑事訴訟中,審問是指法院、偵查機關或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詢問,以確認其涉嫌的犯罪事實。審問通常在案件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進行,目的是為了獲取案件事實和證據(jù),確保公正司法。訊問 訊問是指偵查人員、檢察人員或審判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正式的、法定的詢問。
在刑事訴訟中,對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審訊,叫做訊問,是審訊的意思,對證人的審問,叫做詢問。治安處罰法為了體現(xiàn)對人權的尊重和保障,同時與刑事訴訟中的訊問分開,將“訊問”改為“詢問”,表明了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與相對方在人格上的平等,體現(xiàn)了對相對方的尊重,對保障人權有著重要的意義。
法律分析:詢問和訊問的兩者區(qū)別. (一)詢問的對象主要是 證人 ,涉及自身利益不大,比較自愿作證,不能采取強制措施。. (二)訊問的對象大多是 犯罪嫌疑人 或者與案件有關的人,由于涉及自身的切身利益,有意逃避或不愿意的成分,不采取強制措施無法正常開展司法活動。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三種關鍵的詢問形式:審問、訊問和詢問,它們各有其特定的角色和目的。首先,審問是法院、偵查機關或檢察機關對涉嫌犯罪的個人進行的詢問,無論是偵查階段、起訴階段還是審判階段,其核心目標是核實犯罪事實和證據(jù),確保司法公正的執(zhí)行。
審問是在刑事訴訟中針對已經確認的犯罪行為進行的詢問,其對象通常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訊問是指警方或檢察官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的正式詢問,目的是為了收集與案件相關的信息或證據(jù)。 詢問通常是指在偵查或審判過程中,對證人、被害人或其他知情人進行的,為了收集案件信息或證據(jù)的非正式筆錄。
刑事訴訟法對嫌疑人訊問有什么要求
1、偵查階段必須對嫌疑人進行訊問,且至少由兩名偵查人員負責進行。 對于聾啞的嫌疑人,訊問時應有懂得聾啞手勢的人參與,并將此情況記錄在案。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應對各嫌疑人分別進行訊問。
2、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對嫌疑人詢問的要求如下: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偵查階段的必經程序,必須由不少于兩名的偵查人員進行;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共同犯罪的案件,應當分別進行訊問等。
3、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4、詢問通知條款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guī)定,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5、而對證人的詢問,則沒有時間限制。在公安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時,要保證最少兩名工作人員在場,并形成筆錄。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對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越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xù)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中詢問證人的規(guī)定
刑事訴訟法詢問證人條款有: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xiàn)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詢問證人的法律規(guī)定是《刑事訴訟法》。詢問證人的規(guī)定是: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可以在現(xiàn)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現(xiàn)場詢問證人的,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刑訴法對詢問證人的時間沒有限制性規(guī)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對證人詢問時間也沒有規(guī)定。只有對犯罪嫌疑人的傳喚和拘傳的時間規(guī)定。《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guī)定:對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越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xù)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