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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證人是否有時間限制?
1、警察詢問證人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盤問刑事訴訟證人詢問時長的時間一般是當場盤問刑事訴訟證人詢問時長,在盤問后認為有必要的刑事訴訟證人詢問時長,可以將被盤問者拘留對其繼續盤問。但是公安機關拘留盤問的時限一般不超過24小時。24小時之后如果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被盤問者存在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就要放人。
2、法律分析: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詢問證人不得超過12小時。證人在被詢問時具有一定的自由性,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在必要時可以通過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3、警察詢問證人時間限制 警察在詢問證人時,時限是有規定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警察對證人的詢問不得超過八小時。然而,在案件復雜,可能需要采取行政拘留處罰的情況下,這一時限可以延長至不超過二十四小時。超過規定時間而沒有足夠證據支持的情況下,證人應當被釋放。
4、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詢問證人不得超過12小時。證人在被詢問時具有一定的自由性,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在必要時可以通過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詢問證人的時間一般是對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越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5、法律分析:刑訴法對詢問證人的時間沒有限制性規定,只有對犯罪嫌疑人的傳喚和拘傳的時間規定。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越過12小時。
警察詢問不得超過多少小時
警察詢問不得超過多少小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警察在詢問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時,不得超過24小時。如果需要繼續詢問,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并且重新計算訊問時間。
公安局詢問一般是不能二十四小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警察詢問證人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盤問的時間一般是當場盤問,在盤問后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將被盤問者拘留對其繼續盤問。但是公安機關拘留盤問的時限一般不超過24小時。24小時之后如果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被盤問者存在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就要放人。
法律分析: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如果公安機關需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調查,可以傳喚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機關進行詢問的,但是傳喚有時間限制,詢問完畢后,工作人員必須在時間之內讓犯罪嫌疑人離開。
具體來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詢問查證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并應當留有必要的休息時間。
刑事訴訟法訊問時間有哪些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警察在詢問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時,不得超過24小時。如果需要繼續詢問,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并且重新計算訊問時間。
2、同時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同時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3、法律主觀:訊問時間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訊問是司法機關為了收集證據,查明案情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訴訟當事人所進行的查問。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4、法律分析:詢問是公安機關了解案情,還原犯罪發生過程的重要手段,刑事訴訟法詢問12小時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按照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的詢問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并且不得以連續傳喚的方式變相拘留犯罪嫌疑人。而對證人的詢問,則沒有時間限制。
證人詢問時間規定
1、法律分析: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詢問證人不得超過12小時。證人在被詢問時具有一定的自由性,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在必要時可以通過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2、警察詢問證人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盤問的時間一般是當場盤問,在盤問后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將被盤問者拘留對其繼續盤問。但是公安機關拘留盤問的時限一般不超過24小時。24小時之后如果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被盤問者存在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就要放人。
3、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詢問證人不得超過12小時。證人在被詢問時具有一定的自由性,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在必要時可以通過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詢問證人的時間一般是對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越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4、法律分析:刑訴法對詢問證人的時間沒有限制性規定,只有對犯罪嫌疑人的傳喚和拘傳的時間規定。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越過12小時。
刑事訴訟法詢問12小時的規定是怎樣的
1、按照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的詢問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并且不得以連續傳喚的方式變相拘留犯罪嫌疑人。而對證人的詢問,則沒有時間限制。在公安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時,要保證最少兩名工作人員在場,并形成筆錄。
2、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4、《刑事訴訟法》詢問時間規定:(1)期限為12小時 刑訴法第92條: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2)期限為24小時 第七十五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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