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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與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原則有何區(qū)別?
1、訴訟主體不同。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國家專門機關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而民事訴訟法為人民法院。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為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被告;在民事訴訟中為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訴訟原則不同。
2、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區(qū)別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區(qū)別如下:(1)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
3、刑事訴訟舉證責任:如果是自訴案件,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如果是公訴案件,舉證責任由檢察機關承擔。
4、最后,兩者適用的法律不同。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了人民法院對不同起訴的處理方式。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處理流程,要求相關機關對材料進行迅速審查,并根據(jù)是否有犯罪事實決定是否立案。
5、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 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提起訴訟,原告起訴后,被告可以反訴;刑事訴訟除自訴案件有自訴人提起訴訟外,均有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舉證責任不同 在民事訴訟中,誰主張權(quán)利誰負責舉證;在刑事訴訟中,只有被告(行政機關)負責舉證。
6、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區(qū)別在于:民事訴訟是民事案件的訴訟,刑事訴訟是刑事案件的訴訟;民事訴訟的訴訟主體是平等的民事主體,而刑事訴訟中的主體包括檢察機關的,有國家司法機關的參與;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在于控方的,也就是由檢察院的公訴人進行舉證的。
“不告不理”的原則的法律依據(jù)
1、法律分析: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換言之,對上訴請求之外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第二審人民法院不應當進行審查處理,即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
2、法律分析:在中國的訴訟法中,并沒有明確不告不理的原則。這是因為不告不理原則是一種民間說法,但是,不告不理也是訴訟原則中處分原則的一部分體現(xiàn)。民事訴訟中公民或法人不去起訴,則是對訴權(quán)的一種處分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對這種處分方式予以尊重,所以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案件。
3、法律分析:根據(jù)我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不告不理原則是法院審理的基本原則之一,作為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表現(xiàn)為法院審理民事糾紛的范圍(訴訟內(nèi)容與標的)由當事人確定,法院無權(quán)變更、撤銷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4、不告不理原則的法律依據(jù)在于保障當事人的處分權(quán)。當事人可以放棄自身的訴訟權(quán)利,不向法院起訴,也可以起訴后申請撤訴。這種處分權(quán)是當事人維護自身權(quán)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民事訴訟制度的核心。不告不理原則的適用范圍非常廣泛,包括民事、商事、行政等各種類型的案件。
5、在民事訴訟中,不告不理原則涉及兩個層面:程序上的不告不理和實體上的不告不理。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條,當事人有權(quán)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quán)利和訴訟權(quán)利。這一規(guī)定為當事人的處分權(quán)提供了基礎,允許當事人選擇是否起訴,或者在起訴后申請撤訴。
6、法律分析:不告不理,是指沒有原告的起訴,法院就不能進行審判。具體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沒有原告的起訴,法院不得啟動審判程序,即原告的起訴是法院啟動審判程序的先決條件是法院審判的范圍應與原告起訴的范圍相一致,法院不得對原告未提出訴訟請求的事項進行審判。
刑事案件中的“存疑不起訴”是什么意思?
1、法律分析:存疑不起訴 又稱證據(jù)不足的不起訴。存疑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于經(jīng)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jīng)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2、法律主觀:存疑不起訴又稱 證據(jù) 不足的不起訴,是指依據(jù)《 刑訴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對于經(jīng)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3、法律分析:存疑不訴的后果在于檢察機關決定“存疑不起訴”,是因為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gòu)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而對案件偵查終結(jié)作出終止或者終結(jié)的決定。實質(zhì)上是人民檢察院通過刑事訴訟法賦予的偵查手段,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偵查,無法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而作出的最終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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