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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申請回避情形是什么
1、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所以,與本案訴訟代理人有近親屬關系的,也應當回避。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
2、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回避應該符合下列情形:審判人員、書記員等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審判人員、書記員等是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等與該案子的當事人有其他關系。比如甲審判人員與案子的原告有親戚關系,則被告可以申請回避。
3、法律主觀:《 民事訴訟法 》第45條規定第四十五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 代理 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4、當事人是實體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只能以當事人的身份參加訴訟,而不能以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的雙重身份出現,所以必須回避。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是指本案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5、從理論上說,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是在審判活動中具有一定審判職能或代行某種職能的人,上述人員雖非審判人員,但都擔當或執行本案有關任務,參與案件審判,為確保審判公正,具有法定情形的,亦應回避。
6、在補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后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
民事訴訟中消極回避和積極回避有什么不同?
1、民事訴訟中消極回避和積極回避是兩種不同的回避方式民事訴訟回避的表述,消極回避是訴訟中當事人或者是法定代理人按規定申請法官退出審理的行為民事訴訟回避的表述,積極回避是由于一些特殊情況,如審判員是當事人或其近親屬跟該案件有利害關系等,主動提出退出審理活動的行為。
2、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回避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自行回避,又稱積極回避,即應當回避的主體主動申請退出審理活動的行為。
3、如果需要回避的當事人沒有回避的,可以申請案件的重審。民事訴訟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審判人員以及其民事訴訟回避的表述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有關人員,在遇有法律規定的回避情形時,不得參與案件的審理,已經參與的要退出該案訴訟程序的制度。回避制度最典型地體現了程序正義的特點和要求。
4、第三,回避事由 《民事訴訟法》粼5條規定了三種情況可作為回避事由: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 代理 人的近親屬;二是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是與本案當事人有其民事訴訟回避的表述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的。
5、法律分析: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回避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自行回避,即應當回避的主體主動申請退出審理活動的行為。另一種情形是申請回避,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根據法律規定申請法官退出本案審理活動的行為。
民事訴訟規定的回避情形包括什么
1、回避的情形有哪些回避的情形如下:(1)本次案件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需要回避;(2)與本次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3)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影響審判公正的關系的,需要回避。
2、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所以,與本案訴訟代理人有近親屬關系的,也應當回避。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
3、法律主觀:《 民事訴訟法 》第45條規定第四十五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 代理 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4、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人員回避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幾種:審判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審判人員與本案存在利害關系。審判人員與本案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存在一定的關系,而這對案件的公正審理有影響。
民事訴訟中回避的情形主要是什么
1、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所以,與本案訴訟代理人有近親屬關系的,也應當回避。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
2、法律主觀:《 民事訴訟法 》第45條規定第四十五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 代理 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3、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人員回避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幾種:審判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審判人員與本案存在利害關系。審判人員與本案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存在一定的關系,而這對案件的公正審理有影響。審判人員接受過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4、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和勘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5、立案后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
6、民事訴訟需回避的情形具體如下:(1)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2)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坷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
民事訴訟法回避制度內容
1、民事訴訟法回避制度內容: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2、民事訴訟回避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回避理由、回避申請、回避決定、回避后果和復議。其中回避的理由包括:(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3)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3、法律分析:民事訴訟回避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回避理由、回避申請、回避決定、回避后果和復議。其中回避的理由包括:(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3)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4、民事訴訟法中的回避制度,確保審判公正性,保護當事人權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審判人員需自行回避的情形包括: 與案件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有近親屬關系。 與案件存在直接利害關系。 與當事人或代理人存在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其他關系。
5、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適用回避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包括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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