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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直接逮捕
1、法律分析:批準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 應當制作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并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査批準。
2、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立案之后將犯罪嫌疑人抓捕歸案,先進行刑事拘留,根據案件的初步偵查情況確定案件的社會危害性大小,最長三十天移送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如果檢察院作出批捕決定的,則就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逮捕之后再由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3、法律分析:可以。人民檢察院在偵查中可以使用五種強制措施,即: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4、法律主觀:看實際的情況,如果最終檢察院決定對該案不起訴才可能不開庭。案件小到可以不追究的前提下,可以不起訴不開庭。 如果需要開庭的, 批準逮捕 后一般情況會在3個月內起訴到法院 開庭審理 (偵查2個月審查起訴1個月),案情復雜延長的話就說不準了,但最多不應該超過12個月。
5、刑事案件37天后接到逮捕證這意味著檢方已經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將被執行逮捕并關押在看守所。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如果逮捕,犯罪嫌疑人將被關押在看守所,等待進一步調查和審判。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1、該《規則》分通則、管轄、回避、辯護與代理、證據、強制措施、案件受理、初查和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席法庭、特別程序、刑事訴訟法律監督、案件管理、刑事司法協助等17章708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的刑事訴訟規則是:罪刑法定原則、人人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應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案,正確履行職權,實現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統一。檢察院是全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
3、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如下:罪刑法定原則、人人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應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案,正確履行職權,實現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統一。檢察院是全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
對未被拘留的人提請逮捕,檢察院應當十五日內作出決定的規定是哪部法律...
1、《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一十六條 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收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十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二十日。
2、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若已被拘留,人民檢察院需在七日內作出決定;若未被拘留,則需在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對于重大復雜案件,可適當延長至二十日。省級以下(不含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二百八十二條 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經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七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收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十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重大、復雜案件,不得超過二十日。
4、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5、對于檢察機關有沒有實施批捕,可以到當地檢察機關查詢,根據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在接到公安機關的報捕材料后,由偵查監督部門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第十章
外國人、無國籍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人民檢察刑事訴訟規則逮捕的案件或者涉及國與國之間政治、外交關系的案件以及在適用法律上確有疑難的案件人民檢察刑事訴訟規則逮捕,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分別由基層人民檢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并提出意見,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或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職責由偵查監督部門執行。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若已被拘留,人民檢察院需在七日內作出決定人民檢察刑事訴訟規則逮捕;若未被拘留,則需在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對于重大復雜案件,可適當延長至二十日。
關于偵查監督,《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十章 刑事訴訟法律監督,有專門的規定。提問中的說法,不是法條中直接規定的,而是經過“總結”后的某個人的“個別認識”。正確與否,在此不作評價。第二節 偵查監督第三百八十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第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該《規則》分通則、管轄、回避、辯護與代理、證據、強制措施、案件受理、初查和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席法庭、特別程序、刑事訴訟法律監督、案件管理、刑事司法協助等17章708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檢察院批準逮捕三個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兩項條件,但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會的,即無逮捕必要,不應逮捕。
檢察院批準逮捕三個條件是什么?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逮捕需要具備三個條件:第一,證據條件,即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第二,責任條件,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第三,采取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批準、決定逮捕的條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逮捕的上述三個條件相互聯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才能對其逮捕。
批準逮捕需要滿足下列條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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