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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古代的青銅劍壞了會判刑嗎?
看情況吧,如果是你個人的話,一般不會有事,如果是別人的或者國家的,你需要賠償,賠償不起就會判刑。另外,如果是有價值的文物,會非常麻煩。
[img]販賣西周青銅器的量刑標準
青銅器為國之重器 販賣 走私 根據文物保護法 將處以十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家里祖傳的一把青銅劍不給國家會判死刑?什么樣的古器才算文物?祖傳的如果不賣的話可不可以不上交?
在我國地上地面上以及海洋中的文物都屬于國家的,撿到后必須交給國家,你這個屬于祖傳物品,可以不用上交,出售也是根據個人意愿決定,不是別人可以強迫的。
文物買賣怎么判?
對文物的購買者一般是不進行刑事處罰的,但對于文化的倒賣者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觸犯了倒賣文物的罪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五條
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
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二十六條
倒賣文物罪
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擴展資料:
在安陽一建筑工地施工時,董某聽說打樁打到了古墓,晚上就和同伴挖掘古墓,挖出銅鼎、銅鏟、玉棕等14件文物。不久后,他就把其中的12件文物以700萬余元的價格出售。
他們沒想到的是,這個古墓是殷墟遺址邊緣的商代晚期墓葬,而挖出的文物中,有國家二級文物。
盜挖商代古墓12件文物賣了700多萬元
董某是安陽縣安豐鄉人,2011年10月的一天,他在安陽市大華金商都建筑工地18號樓打樁工程施工時,聽一位施工人員說,有人打樁打到古墓,“打”出了一件青銅器。他花了3萬元收購了這件青銅器。
“我沒有把發現古墓的情況給任何人說,想自己挖出來掙點錢。”隨后,董某就和平時干盜墓的王某商量好,再找幾個人晚上10點以后來挖墓。
踩點后,在一天晚上,王某糾集另外3人,和董某一起偷偷盜掘這個古墓。當晚就從古墓中挖出兩個銅鼎、一個玉棕、一個銅鏟等14件文物。
過了兩三天,董某聯系了文物販子呂某,在呂某家里將12件文物以700萬余元的價格賣給鄭州倒賣文物的毛某(另案處理)等3人。董某給了呂某15萬元好處費,分給王某200萬元,自己得了500萬余元,又用36萬余元買了一輛汽車。
經山西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董某等人盜挖的文物中,銅鼎、玉棕均為國家二級文物,涉案文物出土于殷墟遺址邊緣地帶的商代晚期墓葬,具有很高的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
盜墓者被判15年仍有9件文物未追回。
案發后,安陽市公安局追回了部分文物,但還有9件,直至案件判決,仍未被追回。2012年10月31日,呂某到安陽市龍安區檢察院投案。
安陽市龍安區法院認為,董某、王某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并盜竊珍貴文物,其行為均已構成盜掘古墓葬罪。呂某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珍貴文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倒賣文物罪。
2013年12月6日,法院一審以盜掘古墓葬罪分別判處董某、王某有期徒刑15年、14年,并處罰金各20萬元,并責令退出贓款;以倒賣文物罪判處呂某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10萬元。判決后,3人均不服,提出上訴。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新聞網-男子盜挖商代古墓12件文物賣700多萬元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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