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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能充當證人的是
1、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書記員的詞,不能充當證人的人員包括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刑事訴訟書記員的詞,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刑事訴訟書記員的詞,以及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此外,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等也不能充當證人。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證人證言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2、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所謂“生理上有缺陷”,是指生理方面有影響證人作證能力方面的缺陷,例如盲人不能成為目擊證人等等。
3、審判員、陪審員、書記員、鑒定人、譯員以及民事訴訟中的檢察官等,均不得在其所涉案件中充當證人。【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4、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如果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不得作為證人。所謂“生理上有缺陷”,主要是指那些影響作證能力的身體問題,比如盲人無法成為目擊證人。而“精神上有缺陷”通常指的是精神病患者,包括癡呆病人和間歇性精神病人等。
5、實際上大部分成年人都是可以充當證人的,而未成年人或者生理上精神上存在問題的不可以?!痉梢罁俊缎淌略V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6、證人在作證時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以上是關于整人的規定望采納。綜上所述,大部分成年人都是可以充當證人的,而未成年人或者生理上精神上存在問題的不可以。
法庭上的書記員主要負責什么
1、書記員在司法工作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負責履行一系列職責以確保庭審的順利進行。首先,他們負責辦理庭前準備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這包括準備法庭所需的文件、通知相關方以及協調各方以達成庭審前的準備工作。在庭審過程中,書記員檢查訴訟參與人的出庭情況,確保所有相關人員均準時到達并做好準備。
2、法院書記員的角色在法庭運作中至關重要,其主要職責包括記錄并整理法庭審理過程中的所有文件、文件和證據,以及執行法官的命令。他們負責準確記錄法庭上的所有口頭陳述和決定,轉化為書面記錄,確保審判過程的透明性和公正性。同時,保管法庭記錄,確保它們的安全性和易訪問性,維護審判資料的完整性。
3、工作內容: 記錄案件細節:法庭書記員負責記錄案件中的各類信息,包括出庭人員的姓名、證言內容和證據。這些記錄作為法庭的正式檔案,日后可作為證據使用。 管理案件進展:書記員協助法官掌握案件進度,準備和整理法庭文書,負責證據的交付和收集,以及通知證人出庭。
4、書記員是國家司法工作人員之一,是以擔任案件的記錄工作為主要職責并協助檢察院辦理其他事項的工作人員,是檢察院人員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除了人們印象中的開庭記錄外,更包括從收案、閱卷、提審、研究、起訴、出庭,直到案卷的裝訂、歸檔和登記備查等每個環節的參與。
5、法律依據:《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第二條 書記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辦理庭前準備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 (二)檢查開庭時訴訟參與人的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 (三)擔任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記錄工作; (四)整理、裝訂、歸檔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事務性工作。
刑事案件法庭開庭的詳細流程
1、庭前籌備。審閱公訴機關移送的案件卷宗刑事訴訟書記員的詞,視情況舉行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2)開庭階段。庭審開始前刑事訴訟書記員的詞,書記員檢查訴訟各方到場情況并宣讀法庭規定刑事訴訟書記員的詞,審判人員入席后由審判長宣告開庭,隨后傳喚被告上庭,核實個人信息及告知相關權益,詢問是否需申請回避。
2、首先由審判長確認到庭情況及訴訟權利刑事訴訟書記員的詞;其次公訴方宣讀起訴書,被告人進行陳述;隨后進入法庭陳述、辯論與質證環節;最終由法院做出有罪或無罪裁決。裁決下達后,判決書需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注明上訴期限及上訴法院。
3、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的法院審判流程為:(一)庭前準備:查閱公訴人移送審查起訴的案卷材料,必要時召開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
4、刑事案件開庭流程刑事訴訟開庭流程如下:(1)庭前準備。查閱公訴人移送審查起訴的案卷材料,必要時召開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2)開庭。
5、審判長宣布開庭,傳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下列情況: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住址;或者單位的名稱、住所地、訴訟代表人的姓名、職務。是否受到過法律處分及處分的種類、時間。是否被采取強制措施及強制措施的種類、時間。
在刑事案件中,公訴方的書記員有哪些職責
書記員在開庭的時候,主要是做好記錄。另外,有些書記員還負責起訴書和公訴詞的起草。具體的,你可以參考《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里面也有書記員的一些工作。這是鏈接: http://?ID=200711201133578903htm 希望能夠對你有些幫助。
書記員在審判中的工作職責主要是負責法庭記錄、文書處理以及協助法官進行庭審活動。首先,書記員要負責準確無誤地記錄庭審過程。這包括記錄法官、原告、被告以及證人等各方的發言要點,確保每一句話、每一個關鍵信息都被詳細記錄。
書記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辦理庭前準備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 (二)檢查開庭時訴訟參與人的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 (三)擔任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記錄工作; (四)整理、裝訂、歸檔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事務性工作。
一個案件經過依法審理后產生的判決具有法律的嚴肅性,書記員應當協助做好宣判、送達工作。 第六,對于上訴的、抗訴的或者依法需要報核的案件,書記員要辦好送交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移送手續。 第七,是訴訟中的最后程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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