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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45條的具體條文規定
1、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145條的具體條文規定,具體如下:對于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過查明后,發現確實是和案件無關的,那么需要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內容是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3、《刑事訴訟法》145條規定:“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刑事訴訟法不起訴條文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刑事訴訟法規則條文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刑事訴訟法》中明確刑事訴訟法規則條文了以下幾種不起訴情況:(1)已過追訴時效者;(2)既往行為雖具嚴重性但嚴重程度相對較低,且給社會帶來的損害較小之人;(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已經離世;(4)經過特赦令免除刑罰者;以及(5)依據刑法規定應由受害人提起訴訟,但未提起或撤回訴訟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不起訴條文有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對于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或裁量不起訴。是檢察官根據起訴便宜主義對自己擁有的訴權的舍棄而決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的,必須是犯罪情節輕微。
若犯罪情節輕微且無需刑罰或免于刑罰的,檢察院可行不起訴決定;如犯罪嫌疑人無罪,或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任一情形者,亦應做不起訴裁決。【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變更羈押期限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明確規定了變更羈押期限的法定程序。對于無需繼續羈押的人,應依法提出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相關部門需于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函告檢察機關。【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
法律分析:變更羈押期限后原有羈押期不算,重新計算。重新計算羈押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定》的規定法定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法律分析:羈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一般情況下,刑事拘留的最長限為37日,逮捕的最長期限為7個月,到了期限后,沒有釋放也沒有變更強制措施,就叫超期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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