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住建部重申拆遷補償標準的知識,其中也會對住建部6號文件規定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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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賠償款提交給銀行審核,銀行需要多久錢能到賬
提交到銀行是很快的一般在1-2工作日就會發放的,銀行核對金額賬戶姓名無誤就會發放的,除非是金額大銀行想留幾天增加日均。
棚戶區改造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各地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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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戶區指的是簡易結構房屋較多、建筑密度較大、房屋使用年限較長、使用功能不全、基礎設施簡陋的區域,往往具有住房簡陋、環境較差、安全隱患多、改造難度大等特點。
棚戶區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發展工程,目的是改善困難群眾的住房條件。事實上,棚戶區改造并不是一個嚴格的法律定義。根據住建部《關于加快推進棚戶區(危舊房)改造的通知》,城市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具體范圍由市縣人民 *** 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那么,在進行棚戶區改造的時候,應當如何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呢?
棚戶區改造涉及的土地性質一般是國有土地,但由于改造區域面積較大,可能也會包含少部分的集體土地。因土地性質不同,征收程序和補償標準也會有所不同。
對于發生在國有土地上的棚戶區改造,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對被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補償可以參考就近區位類似結構的商品房的價格,具體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對于發生在集體土地上的棚戶區改造,若該區域已經被納入城市規劃區,可參照發生在國有土地上的棚戶區改造進行補償。
(京平·金)
住建部對爛尾樓的處置方法
第一,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審計清算,摸清負債情況。
第二,查明主要矛盾和債務糾紛,
1、開發商股東糾紛。
2、業主購房合同糾紛。
3、拆遷戶安置糾紛。
4、施工隊拖欠工程款糾紛
5、其他供貨方財物糾紛。
6、銀行債務
7、拖欠 *** 土地出讓金及稅金和配套費情況。
8、各項手續是否合法。
9、項目以外的合同及債務糾紛及股東自身的債務糾紛。
第三、由住建部們牽頭協調開發商自我救助和業主自救。
第四,開發商自己尋找合作方自救。
第五, *** 組織公檢法成立專案組進駐,查賬、查這,若違法則采取限制開發商自由和拘留措施。
第六,法院介入進行破產清算。
第七,公開拍賣招商, *** 制定招商優惠條件,由具有一定開發經驗和實力的開發商介入接盤。
第八,所有爛尾樓的后續收入統一由 *** 專項管理。
第九,重點解決順序:
1、首先解決已購房業主竣工交房及按揭貸款問題。
2、其次解決拆遷戶安置問題,必要情況下,適當降低補償標準。若不同意,則摧毀原先的拆遷補償協議,由 *** 出面重新與接盤方簽訂協議。
3、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
4、解決工程款糾紛。
5、解拖欠決 *** 稅費款。
6、解決銀行債務。
7、解決供貨方及其它融資債務。
若項目資不抵債,業主攤付一定比例的房屋差價。拆遷戶降低補償標準,農民工工資和其他款項均按比例縮減。開發商個人債務及非法融資部分均不予受理兌現。必要時公安和監察部門查明收入來源予以沒收前期資本。
以上就是 *** 處理爛尾樓的大體思路。
住建部6號文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6號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規范商品房屋租賃行為,維護商品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賃(以下簡稱房屋租賃)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租賃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直轄市、市、縣人民 ***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識的宣傳,定期分區域公布不同類型房屋的市場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于違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
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第八條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不得低于當地人民 *** 規定的最低標準。
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第九條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的維修義務并確保房屋和室內設施安全。未及時修復損壞的房屋,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應當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減少租金。
房屋租賃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條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動房屋承重結構和拆改室內設施,不得損害其他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應當經出租人書面同意。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第十二條房屋租賃期間內,因贈與、析產、繼承或者買賣轉讓房屋的,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十三條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后30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 ***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租賃當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四)直轄市、市、縣人民 ***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十六條對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轄市、市、縣人民 ***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向租賃當事人開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與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記載的主體一致;
(三)不屬于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轄市、市、縣人民 ***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告知房屋租賃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十七條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應當載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賃用途、租金數額、租賃期限等。
第十八條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遺失的,應當向原登記備案的部門補領。
第十九條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30日內,到原租賃登記備案的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或者注銷手續。
第二十條直轄市、市、縣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信息系統,逐步實行房屋租賃合同網上登記備案,并納入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記載的信息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稱)、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賃用途、租金數額、租賃期限;
(四)其他需要記載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 ***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 ***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 ***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個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直轄市、市、縣人民 ***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申請不予辦理、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申請予以辦理,或者對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信息管理不當,給租賃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保障性住房租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賃和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建設部1995年5月9日發布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42號)同時廢止。
住建部房屋維修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修繕的管理,保障房屋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與使用功能,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城市(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房屋的修繕管理。
公有住宅向個人出售后的維修養護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房屋修繕,是指對已建成的房屋進行拆改、翻修和維護。
本規定所稱房屋所有人,是指持有房屋產權證的直管公房管理單位、自管房單位和私房所有人。
第四條城市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修繕企事業單位,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五條城市房屋的修繕,應當根據地區和季節的特點,與抗震加固、白蟻防治、抗洪、防風、防霉等相結合。
對于文物保護建筑,古建筑和優秀近代建筑等有保護價值房屋的修繕,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對于工業建筑、公共建筑的修繕,還應當參照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房屋修繕管理機構的職責
第六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房屋修繕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房屋修繕管理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于城市房屋修繕的管理,應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城市房屋修繕的法規、標準和方針、政策,組織編制城市房屋修繕的長期規劃和近期計劃,并督促實施;
(二)按照管理權限對房屋修繕企事業單位進行資質管理;
(三)組織或參與房屋修繕定額的編制、修訂,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四)指導并督促房屋所有人落實房屋修繕資金;
(五)負責房屋修繕工程的安全、質量監督管理;
(六)組織房屋修繕業務、技術的培訓和房屋修繕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
(七)依法調解和處理有關房屋修繕的爭議和糾紛。
第八條自管房單位的房屋修繕管理機構的職責,由其主管部門制定。其房屋修繕管理工作,應當接受當地人民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三章房屋修繕責任
第九條依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修繕房屋,是房屋所有人應當履行的責任。
異產毗連房屋的修繕,其所有人依照《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承擔責任。
第十條租賃房屋的修繕,由租賃雙方依法約定修繕責任。
第十一條因使用不當或者人為造成房屋損壞的,由其行為人負責修復或者給予賠償。
第十二條在已經批準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產權已經轉移給建設單位的危險房屋,其拆除前的修繕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十三條房屋所有人和其他負有房屋修繕責任的人(以下簡稱修繕責任人),應當定期查勘房屋,掌握房屋完損情況,發現損壞及時修繕;在暴風、雨、雪等季節,應當做好預防工作,發現房屋險情及時搶險修復。
在房屋修繕時,該房屋的使用人和相鄰人應當給予配合,不得借故阻礙房屋的修繕。
第十四條對于房屋所有人或者修繕責任人不及時修繕房屋,或者因他人阻礙,有可能導致房屋發生危險的,當地人民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排險解危的強制措施。排險解危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四章房屋修繕計劃管理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房屋修繕長期規劃和近期計劃,應當規定規劃或者計劃期內改善房屋完損狀況和使用條件的總目標及實施步驟。
房屋修繕近期計劃應當納入當地的城市建設計劃,進行資金和材料平衡。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直管公房管理單位、自管房單位編制年度房屋修繕計劃,并檢查其執行情況。年度房屋修繕計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房屋結構類型;
(二)修繕面積;
(三)修繕分類;
(四)修繕費用;
(五)計劃期內房屋完好率、危房率;
第十七條直管公房管理單位和自管房單位應當對年度房屋修繕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定期統計,并報送當地人民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章房屋修繕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房屋修繕資金的安排應當與下列要求相適應:
(一)保證住用安全;
(二)翻修危險房屋;
(三)具備正常的使用功能;
(四)在可能的情況下改善住房條件。
第十九條直管公房修繕資金的籌措,可以通過下列途徑:
(一)房租收入中應當用于房屋修繕的部分;
(二)從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中適當劃撥;
(三)本系統多種經營收入的部分盈余;
(四)法規和政策允許用于房屋修繕的其他資金。
第二十條單位自管房的修繕資金,由單位自行解決。
第二十一條私有房屋的修繕資金,由房屋所有人自行解決。用于出租的私有房屋,其所有人籌集修繕資金確有困難的,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房屋修繕質量管理
第二十二條對于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繕工程,房屋所有人或者修繕責任人必須向房屋所在地的有關質量監督機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未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不得施工。
房屋修繕工程的分類,按照《房屋修繕范圍和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繕工程,應當先進行查勘設計,并嚴格按照設計組織施工。
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繕工程竣工后,由房屋管理部門或者房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房屋修繕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組織質量檢驗評定。凡檢驗評定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條房屋修繕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質量保修的內容和期限,應當在工程合同中載明。
第二十五條房屋修繕工程發生重大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七章房屋修繕定額管理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建立、健全房屋修繕工程定額管理制度,對房屋修繕工程定額實行歸口管理。
第二十七條房屋修繕工程定額,應當做到項目設置恰當,結構合理,平均先進,簡明適用,并考慮下列因素。
(一)施工場地和修、用并存的限制;
(二)拆卸、修補與原有結構的結合;
(三)舊材料的加工及其他合理利用;
(四)手工操作為主和工程零星分散的特性。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屋修繕工程定額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組織對房屋修繕工程定額進行測定,為修訂定額積累資料。
第八章房屋修繕企事業單位管理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房屋修繕企事業單位實行歸口管理。
第三十條從事房屋修繕業務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向當地人民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登記,并按照批準的資質等級承接修繕任務。
已取得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或《資質審查證書》的單位,凡從事房屋修繕業務的,可以不另行領取資質證書,但應當向當地人民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核準等級手續。
第三十一條房屋修繕企事業單位應當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房屋修繕的規定、標準和服務紀律,保證工程質量和服務質量。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給予行政處罰:
(一)房屋所有人或者修繕責任人不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修繕房屋,造成房屋嚴重損壞或者危害他人生命財產的;
(二)無故阻礙房屋修繕,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無證或者越級承擔房屋修繕任務的;
(四)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繕工程,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
(五)房屋修繕工程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
具體處罰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報同級人民 *** 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行執行。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建制鎮的房屋修繕管理有特殊要求而不適用于本規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關于住建部重申拆遷補償標準,住建部6號文件規定的介紹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