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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追加起訴法律條文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 的提起 公訴 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以及自行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 犯罪嫌疑人 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而代表國家將其提交人民法院審判的一種 訴訟 活動。對于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但依照 刑法 規定不需要判處 刑罰 或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免予起訴。
立案后如需追加被告,通常向公安機關、檢察院陳述事實,待司法機關正式同意即可。若案件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即已被立案并進入追訴階段,則無需追加被告;而僅在起訴或審判階段方能進行被告追加。故而,追加被告的程序需視刑事訴訟所處的實際階段而定。
法律分析:檢察院發現遺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訴審理的可以追加起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而若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追加被告主要通過檢察院追訴漏犯的方式進行。檢察院在審查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時,若發現遺漏依法應當移送審查起訴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應建議公安機關補充移送審查起訴。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檢察院也可直接提起公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七條 審判期間,人民法院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補查補證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由其決定是否補充、變更、追加起訴或者補充偵查。
刑事案件追加起訴的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被告人的真實身份或者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中敘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實不符的,或者事實、證據沒有變化,但罪名、適用法律與起訴書不一致的,可以變更起訴。
法律主觀:追加被告的法律規定如下: 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條件,法院應當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當事人。 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條件但符合起訴條件的情形下,法院應當駁回追加被告的申請,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訴。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 的提起 公訴 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以及自行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 犯罪嫌疑人 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而代表國家將其提交人民法院審判的一種 訴訟 活動。對于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但依照 刑法 規定不需要判處 刑罰 或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免予起訴。
法律分析:檢察院發現遺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訴審理的可以追加起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法律分析:追加起訴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可以追加其他人為共同被告。在民事案件中,如果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一方不參加訴訟,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補充被告。在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審理公訴案件過程中,發現可能影響定罪的新事實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追加起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七日內答復。
立案后如何再追加被告?
立案后如需追加被告,通常向公安機關、檢察院陳述事實,待司法機關正式同意即可。若案件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即已被立案并進入追訴階段,則無需追加被告;而僅在起訴或審判階段方能進行被告追加。故而,追加被告的程序需視刑事訴訟所處的實際階段而定。
在立案后追加被告人,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首先,必須存在新的證據或情況,這些證據或情況足以證明被追加的被告人與案件有直接的關聯。其次,追加被告人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能違反法律程序和原則。最后,追加被告人的行為必須經過法院的審查和批準,確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正當性。
在刑事案件立案后,若需追加被告,通常需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說明相關事實。若案件在偵查階段立案追訴,則不存在追加被告的程序。而若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追加被告主要通過檢察院追訴漏犯的方式進行。
在立案之后,如果要進行被告追加的話,那么一般是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說明事實,由司法機關進行追加。但如果是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就予以立案追訴,則不存在追加被告的說法,只有在起訴或者是審判階段,才可以進行被告的追加。因此立案之后要進行被告追加的話,需要根據具體的刑事訴訟階段來進行程序的辦理。
那么如何追加呢?由于刑事案件一般是由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后移送給法院審理,所以如果在刑事案件立案后要追加被告,那么被害人及其他知道此案事實的人要想追加被告,通常需要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說明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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