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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股票凍結期限
- 2、刑事訴訟法144條凍結依據
- 3、刑事訴訟法144條的規定
- 4、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
- 5、凍結股權、保單權益的,應當經什么什么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_百度...
- 6、公安機關凍結賬戶的法律依據
股票凍結期限
1、法律分析:申請法院執行有時間限制。期限為兩年,從生效判決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開始計算。那么法院對股票的凍結期限是多長時間,法院執行過程中,查封房屋的最長期限是三年;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是一年;凍結股票的最長期限為三年。到期前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續行查封、凍結。
2、法律分析:刑訴法沒有具體規定凍結股票的期限,有關凍結財產期限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3、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4、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為二年。 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每次續凍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每次續凍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5、法律分析:申請法院執行有時間限制。期限為兩年,從生效判決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開始計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
刑事訴訟法144條凍結依據
1、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刑事訴訟法凍結股票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刑事訴訟法凍結股票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犯罪嫌疑人刑事訴訟法凍結股票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2、年修正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3、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4、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中解除凍結的規定是,偵查人員在偵查案件過程中依法查詢、凍結的犯罪嫌疑人的存款、股票、基金等財產,經查明與案件沒有關系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凍結,予以退還。
刑事訴訟法144條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五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是,【查封、凍結財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刑事訴訟法第144條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刑訴法144條內容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
1、法律分析: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內容如下。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加強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2、刑事拘留3日內《刑事訴訟法》第69條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審查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3、對與案件有關的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進行凍結。安機關查封、扣押和凍結的規定如下: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和凍結涉案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以及涉案的車輛、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機器、設備等特定動產。
4、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第三條 查封、凍結以及保管、處置涉案財物,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的適用條件和程序進行。與案件無關的財物不得查封、凍結。查封、凍結涉案財物,應當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養的家屬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和物品。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凍結財物。
5、公安機關查封凍結財產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第五條,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查封涉案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以及涉案的車輛、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機器、設備等特定動產。必要時,可以一并扣押證明其財產所有權或者相關權益的法律文件和文書。
6、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凍結股權、保單權益的,應當經什么什么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_百度...
凍結股權、保單權益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需要凍結犯罪嫌疑人財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明確凍結財產的賬戶名稱、賬戶號碼、凍結數額、凍結期限、凍結范圍以及是否及于孳息等事項,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協助辦理。凍結股權、保單權益的,應當經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凍結股權、保單權益的,應當經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凍結上市公司股權的,應當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第二百四十條 需要延長凍結期限的,應當按照原批準權限和程序,在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逾期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高傭聯盟資金凍結20多萬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準,可以凍結股東的股權保單權益,凍結財產通知書應當送交銀行業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郵政部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凍結股權、保單權益的,應當經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凍結上市公司股權的,應當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三條凍結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凍結股權、保單權益的,應當經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凍結上市公司股權的,應當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三條 凍結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公安機關凍結賬戶的法律依據
1、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資金,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和其他證券,以及股權、保單權益和其他投資權益等財產,并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
2、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六條 凍結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為二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
3、法律分析:公安局無權凍結,但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向申請凍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4、法律分析:公安局是不能直接凍結銀行卡的,需要通過法院。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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