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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哪些裁定可以上訴
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辯護人和近親屬的上訴必須經被告人同意,且應該以被告人的名義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必須具有主體資格。也就是說必須是案件的當事人才能提出上訴。只有針對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才能上訴,對法院作出的決定不能提起上訴。其中可以上訴的裁定共有三種:不予受理、駁回起訴以及管轄異議的裁定。提出上訴必須是在法律規定期間內。
刑事案件被告人上訴的條件是:必須有合格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必須是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裁定。符合法定的上訴期限。
刑事案件申訴、抗訴、上訴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不一樣的,若是出現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等的情形,可以提出申訴請求;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檢察院可以提出抗訴請求;當事人對刑事判決不服,可以上訴。
哪四個裁定可以上訴
1、哪些裁定可以上訴:在我國,可以上訴的裁定種類包括: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裁定和部分判決前的中間裁定。下面詳細解釋這些裁定的含義和上訴的相關內容。不予受理的裁定:當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不予立案時,會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這種裁定通常意味著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或屬于重復起訴等情況。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7條、140條之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可以上訴的四個裁定:不予受理的裁定;對管轄權有異議的裁定駁回起訴的裁定;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4、可以上訴的裁定書有不進行受理的裁定,以及對相關對象的管轄權有不同的意見的裁定,還有駁回了相關起訴的裁定,或者是決定結束訴訟的裁定。如果裁定書為以上內容,則可以進行上訴。
刑事抗訴及上訴裁定書的內容有哪些?
刑事抗訴及上訴裁定書的內容有雙方當事人的具體信息、訴訟案件情況、判決情況、上訴或者抗訴請求、法律依據以及需要說明的相關事項,在出具刑事抗訴及上訴裁定書時,必須對抗訴及上訴的相關情況進行明確認定。
抗訴書是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職權,向審判機關提出抗訴的書面文件。其主要內容包括提出抗訴的機關、抗訴理由、根據及要求等。
關于抗訴書的內容,主要內容包括提出抗訴的機關、抗訴理由、根據及要求等。在中國,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并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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