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審理過程
被告人小明因涉嫌盜竊罪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后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
經查,小明于某日晚上進入某小區,盜竊一輛自行車,并將其藏匿在自家房間內。后被公安機關抓獲。
在庭審中,小明對于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并表示愿意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二、理由分析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犯他人財物的行為,情節嚴重者應當受到刑事處罰。但是,在本案中,小明已經認罪認罰,且愿意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具有自首情節,應當從輕處罰。
同時,小明年齡尚輕,初犯,家庭情況較為困難,有悔過之心,且行為造成的社會危害較小,本院在考慮到社會效益和人道主義精神的基礎上,決定免除其處罰。
三、裁決結果
根據上述理由,本院依法作出如下判決
免除被告人小明的刑事處罰,但要求其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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