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刑法量刑基準型分則的知識,其中也會對量刑的基準刑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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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刑法量刑標準是多少
有多重量刑情節的,一般根據各量刑情節的調整比例,采用同向加減的方法調整基準刑;量刑情節包括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犯罪、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犯罪預備、犯罪未遂、中止犯罪、共犯、脅迫共犯、教唆犯的,量刑情節應當適用調整基準刑,也可以由其他量刑情節調整。被告人數罪并罰,有適用于每一罪的立功情節和累犯情節的,應當適用量刑情節調整每一罪的基準刑,確定每一罪的刑罰,然后依法實行數罪并罰,確定執行刑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條 量刑時,應當依照刑法規定的量刑原則和要素,結合本意見規定的量刑基準、量刑要素、量刑適用規則、量刑方法,決定被告人的刑罰。
第二條 量刑應與被告人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相適應,在刑法規定的法定刑幅度內進行。
第三條 量刑應當實現在地域和時間上的均衡。不同時期、不同法官之間對犯罪構成要件、量刑要素相同或相似行為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結果應當基本平衡。
第四條 對被告人的從輕處罰,應以分則規定的量刑要素所決定的刑罰為基準,再依據所具有的從輕的量刑要素比率確定宣告刑。充分考慮所犯罪行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決定從輕處罰的幅度,但不得低于法
量刑基準的確定
量刑不均衡現象是我國刑事量刑領域的頑癥,量刑規范化是中央確定的一項重要司法改革項目,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6月1日起,在全國法院開展了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自2003年以來,筆者所在法院開始注重量刑規范改革的理論和實踐研究,取得了很好的實踐效果。在實踐中,我們感到量刑基準與基準刑的科學確定,是一個重要而又復雜的問題。“量刑基準”(也稱量刑起點),是指根據某一類犯罪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對應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中明確的或隱含的量刑要求,進行細化而設定的統一量刑標準。而量刑尺度則是考慮具體的基本犯罪事實所反映的實際危害后果,而增加的刑罰量。量刑基準與量刑尺度相加的結果就是具體個案的基準刑。我國刑罰分則條文中量刑基準是客觀存在的,否則任何從重、從輕處罰只能是一句空話,問題是如何確定量刑基準、量刑尺度,進而計算基準刑。對此,筆者略陳管見。
一、量刑基準應當結合法官經驗確定。量刑基準不同于法定刑起點,來源于幾十年來刑事法官的實踐經驗,是從若干具體案例中總結出來的,對該類犯罪的一般既遂狀態犯罪構成要件所判處刑罰量的平均值。在缺乏系統實證分析的情況下,主要表現為群體法官的經驗總結。
二、法官經驗確定量刑基準、量刑尺度的方法。一般有兩種:一是實證歸納;二是演繹推理。演繹法是自上而下地從立法中尋找量刑基準;歸納法則是采用實證方法自下而上從實際判決中尋找量刑基準。對行為犯、結果犯根據本地區的社會經濟、治安狀況、案發頻率等,一般采用實證歸納的方法確定量刑基準較為合理;對數額型犯罪,以演繹的方法,將犯罪數額比對相應的法定刑幅度確定量刑基準較為合理;對于數額犯與非數額犯交叉的犯罪,則可綜合運用上述上兩種方法確定。
三、“頂線論”、“中線論”和“底線論”都不符合中國國情。對于量刑基準的確定方法,有學者提出“頂線論”,即以法定刑的最高點為量刑基準;也有學者主張“底線論”,認為基準刑就是法定刑起點;還有學者提出“中線論”,即從刑法理論和刑事政策進行邏輯推理,得出一個簡潔明了的結果。筆者認為,上述三種主張均是機械適用法律的結果,均不符合我國的司法實踐,因為刑法關于法定刑幅度的設置本身就并不完善,這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量刑的標準是什么
一、最高人民法院刑事量刑的標準是什么?
第十一條 【量刑基準】為防止量刑失衡,應當確立各罪的量刑基準,即按刑法分則構成規定,對已確定適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個罪,在排除各種輕重情節的情況下,依其一般既遂狀態的基本事實而應判定的刑罰。
第十二條 【量刑基準的確定】非數額型一般典型犯罪,以法定刑中段略下為量刑基準。法定刑幅度為單一有期徒刑的,以該幅度的五分之二為量刑基準;法定刑僅為兩個刑種的,以兩個刑種的結合點為量刑基準(不同刑種的結合點,合議庭或獨任庭可根據案情選擇適用);法定刑為多個刑種的,以中間刑種或中間刑種的結合點為量刑基準,但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基準為有期徒刑一年;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基準為有期徒刑二年;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一年。
數額型犯罪,以犯罪數額比對相應的法定刑幅度確定量刑基準。
絕對確定法定刑的,以絕對確定的法定刑為量刑基準。
本分則有規定的,從分則規定,但有故意犯罪前科的,基準刑不得低于拘役三個月。
二、緩刑的適用規則
第三十一條 【緩刑適用規則】對于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節較輕,具有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且已落實考察、幫教措施的,可以適用緩刑。
第三十二條 【緩刑適用但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不得適用緩刑:
(一) 犯罪造成嚴重后果或使國家或他人造成重大損失5萬元以上無法彌補的;
(二) *** 犯罪的再犯;
(三) 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節惡劣或者將贓款用于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 犯罪前一貫表現不好,受過刑事處罰(過失犯罪除外)或者勞動教養兩次或其他行政處罰三次以上的;
(五) 犯罪后認罪態度不好,不退賠、無悔罪表現的;
(六) 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七) 犯罪涉及的財物屬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項和物資,情節嚴重的;
(八) 判處緩刑,可能激化社會矛盾的;
(九) 本分則已作限制性規定的。
雖沒有上述情形,但適用緩刑不符合刑罰價值的,不適用緩刑。
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一)單位犯罪的兩罰制 刑法 對單位犯罪在絕大部分情況下采取兩罰制。在兩罰制中,對單位是判處 罰金 ,判處罰金采取無限額罰金制,即對罰金的數額未作規定。在兩罰制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是判處 刑罰 ,這里的刑罰包括自由刑與罰金,主要是自由刑。對個人判處自由刑的,又有以下兩種情況: (1)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判處與個人犯罪相同刑罰。例如刑法第220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 侵犯知識產權罪 ——引者注)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這里所謂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就是指依照對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2)在少數情況下,判處低于個人犯罪的刑罰。例如個人犯 *** 罪 的,最重可以判處 死刑 ,但根據刑法第387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第一節 一般原則 第一條 【量刑的規范依據】量刑時,應當依照刑 法規 定的量刑原則和要素,結合本意見規定的量刑基準、量刑要素、量刑適用規則、量刑方法,決定被告人的刑罰。 第二條 【量刑的事實依據】量刑應與被告人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相適應,在刑法規定的法定刑幅度內進行。 第三條 【量刑的時空均衡原則】量刑應當實現在地域和時間上的均衡。不同時期、不同法官之間對 犯罪構成 要件、量刑要素相同或相似行為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結果應當基本平衡。 第四條 【量刑從輕規則】對被告人的從輕處罰,應以分則規定的量刑要素所決定的刑罰為基準,再依據所具有的從輕的量刑要素比率確定宣告刑。充分考慮所犯罪行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決定從輕處罰的幅度,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刑。不得將多個從輕量刑要素合并為減輕量刑要素。 第五條 【量刑從重規則】對被告人的從重處罰,應以分則規定的量刑要素所決定的刑罰為基準,再依據所具有的從重要素及本意見確定的從重比例,綜合決定宣告刑。 第六條 【量刑減輕規則】在量刑要素未細化的前提下,對被告人的減輕處罰,應在法定刑幅度以下選擇適當的刑罰作為判定刑。只具有單個減輕處罰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對其減輕一般只能下降一個法定刑,刑期不得低于基準刑的40%。具有兩個以上減輕處罰量刑要素或者既有減輕處罰量刑要素又有法定從輕處罰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對其減輕處罰的幅度可適當加大,但刑期不得低于基準刑的20%。 第七條 【量刑均衡原則的適用】量刑既要考慮主刑的細化與均衡,又要考慮附加刑的細化與均衡。 第八條 【量刑前提】量刑的前提是查明影響量刑的一切事實,著重查明犯罪事實,在此基礎上,全面、準確地提取對量刑起作用的要素。 第九條 【自由裁量權規則】合議庭、獨任庭在適用本意見確定擬定的宣告刑后,綜合考慮個案的社會危害性及人身危險性,可行使10%以內的自由裁量權(僅指主刑),確定最終的宣告刑。本分則另有規定的,適用分則規定。 第十條 【先例參照規則】上級法院公布的案例,量刑時可以參照。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確定的典型或特殊案例,可以作為處理同類案件的量刑參考。 第二節 量刑基準 第十一條 【量刑基準】為防止量刑失衡,應當確立各罪的量刑基準,即按刑法分則構成規定,對已確定適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個罪,在排除各種輕重情節的情況下,依其一般既遂狀態的基本事實而應判定的刑罰。 第十二條 【量刑基準的確定】非數額型一般典型犯罪,以法定刑中段略下為量刑基準。法定刑幅度為單一有期徒刑的,以該幅度的五分之二為量刑基準;法定刑僅為兩個刑種的,以兩個刑種的結合點為量刑基準(不同刑種的結合點,合議庭或獨任庭可根據案情選擇適用);法定刑為多個刑種的,以中間刑種或中間刑種的結合點為量刑基準,但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基準為有期徒刑一年;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基準為有期徒刑二年;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一年。數額型犯罪,以犯罪數額比對相應的法定刑幅度確定量刑基準。絕對確定法定刑的,以絕對確定的法定刑為量刑基準。本分則有規定的,從分則規定,但有故意犯罪前科的,基準刑不得低于拘役三個月。 綜上所述,對于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該問題來說需要進行分類回答。首先對于單位犯罪來說,其量刑標準一般都為兩罰制,主要與犯案當事人相關。另一方面,在個人犯罪方面內容就較為復雜,根據案件種類,犯案時間以及當事人等多方面因素作為量刑的標準。
[img]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規范是怎么樣的?
一、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規范是怎么樣的? 第一章 總則 【制定宗旨】為了規范法官的自由裁量,實現量刑均衡,確保罪刑相適應原則的正確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及有關司法解釋,結合刑事量刑實踐,制定本意見。 第一節 一般原則 第一條 【量刑的規范依據】量刑時,應當依照刑 法規 定的量刑原則和要素,結合本意見規定的量刑基準、量刑要素、量刑適用規則、量刑方法,決定被告人的 刑罰 。 第二條 【量刑的事實依據】量刑應與被告人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相適應,在刑法規定的法定刑幅度內進行。 第三條 【量刑的時空均衡原則】量刑應當實現在地域和時間上的均衡。不同時期、不同法官之間對 犯罪構成 要件、量刑要素相同或相似行為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結果應當基本平衡。 第四條 【量刑從輕規則】對被告人的從輕處罰,應以分則規定的量刑要素所決定的刑罰為基準,再依據所具有的從輕的量刑要素比率確定宣告刑。充分考慮所犯罪行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決定從輕處罰的幅度,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刑。不得將多個從輕量刑要素合并為減輕量刑要素。 第五條 【量刑從重規則】對被告人的從重處罰,應以分則規定的量刑要素所決定的刑罰為基準,再依據所具有的從重要素及本意見確定的從重比例,綜合決定宣告刑。 第六條 【量刑減輕規則】在量刑要素未細化的前提下,對被告人的減輕處罰,應在法定刑幅度以下選擇適當的刑罰作為判定刑。 只具有單個減輕處罰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對其減輕一般只能下降一個法定刑,刑期不得低于基準刑的40%。 具有兩個以上減輕處罰量刑要素或者既有減輕處罰量刑要素又有法定從輕處罰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對其減輕處罰的幅度可適當加大,但刑期不得低于基準刑的20%。 第七條 【量刑均衡原則的適用】量刑既要考慮主刑的細化與均衡,又要考慮附加刑的細化與均衡。 第八條 【量刑前提】量刑的前提是查明影響量刑的一切事實,著重查明犯罪事實,在此基礎上,全面、準確地提取對量刑起作用的要素。 第九條 【自由裁量權規則】合議庭、獨任庭在適用本意見確定擬定的宣告刑后,綜合考慮個案的社會危害性及人身危險性,可行使10%以內的自由裁量權(僅指主刑),確定最終的宣告刑。本分則另有規定的,適用分則規定。 第十條 【先例參照規則】上級法院公布的案例,量刑時可以參照。 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確定的典型或特殊案例,可以作為處理同類案件的量刑參考。 二、其他法律規定 第二節 量刑基準 第十一條 【量刑基準】為防止量刑失衡,應當確立各罪的量刑基準,即按刑法分則構成規定,對已確定適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個罪,在排除各種輕重情節的情況下,依其一般既遂狀態的基本事實而應判定的刑罰。 第十二條 【量刑基準的確定】非數額型一般典型犯罪,以法定刑中段略下為量刑基準。法定刑幅度為單一 有期徒刑 的,以該幅度的五分之二為量刑基準;法定刑僅為兩個刑種的,以兩個刑種的結合點為量刑基準(不同刑種的結合點,合議庭或獨任庭可根據案情選擇適用);法定刑為多個刑種的,以中間刑種或中間刑種的結合點為量刑基準,但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基準為有期徒刑一年;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基準為有期徒刑二年;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一年。 數額型犯罪,以犯罪數額比對相應的法定刑幅度確定量刑基準。 絕對確定法定刑的,以絕對確定的法定刑為量刑基準。 本分則有規定的,從分則規定,但有故意犯罪前科的,基準刑不得低于 拘役 三個月。 第三節 量刑要素 第十三條 【量刑要素分類一】量刑要素分為法定要素和酌定要素。法定要素系法律明文規定在量刑時必須考慮的因素;酌定要素系雖無法律的明文規定,但根據刑事政策和審判實踐經驗,在量刑時可以酌情考慮的因素。 量刑在我的現實生活當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為一個人如果從事了違法犯罪行為,那么需要法院對這個行為作出評價,并且進行一定的量刑處罰,量刑的時候在程序方面,必須要公平公正,而且需要在法律所規定的幅度范圍之內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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