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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但公司賬戶沒有凍結,請問還可以再開設一個臨時或一般賬戶嗎?_百度...
- 2、公司破產以后轉入什么程序
- 3、企業在申請破產中間可以起訴企業嗎
- 4、合同糾紛案件,建筑企業的項目部是否具備民事主體資格?
- 5、當事部門是臨時機構(由區委區 *** 文件成立的),如何確定“行政訴訟”中...
...但公司賬戶沒有凍結,請問還可以再開設一個臨時或一般賬戶嗎?_百度...
一般賬戶可以開設,但是失信被執行人是不能開公司賬戶民事訴訟臨時機構的。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民事訴訟臨時機構的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予以處罰外,還可以根據情節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向其所在單位、征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
應該是可以的,但如果是因為原賬戶被查封,無法走賬,那下一輪法院查控到民事訴訟臨時機構你有新的賬號,估計很快也會查封。望采納。
一個公司不能在同一個銀行開多個一般存款賬戶。一個公司只能開一個基本戶,其他的一般戶、臨時戶、專戶是掛在這個基本戶下的,有了基本戶,才能開其他的賬戶。根據現行的制度,開戶的總數是沒有限制的。但是:所有的賬戶開立都必須有依據,而且一個依據只能開一個賬戶。
公司破產以后轉入什么程序
1、破產申請根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自向法院申請破產。 法院裁定受理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業破產民事訴訟臨時機構,企業由此正式進入破產程序。 成立清算組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人民法院與同級人民 *** 協商指定,由相關人員包括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組成。
2、債務人進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備破產 法規 定民事訴訟臨時機構的特定事由時,經破產宣告轉入破產清算程序。 債務人一旦經破產宣告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則不得轉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法律客觀民事訴訟臨時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3、公司破產清算需按如下程序辦理:宣告公司破產后進入破產清算民事訴訟臨時機構;成立清算組民事訴訟臨時機構;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破產企業的財務審計;破產財產的清理、清算;破產債權;債權人會議;和解;破產財產的處理與分配;破產終結。
4、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后,原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總經理,監事等人員不再行使原有職權,公司需要交給破產管理人管理。破產管理人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評估機構,以及清算事務所擔任。
5、成立清算組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人民法院與同級人民 *** 協商指定,由相關人員包括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組成。
6、再次,債務人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經債權人會議通過以及法院批準后正式進入《重整計劃》的執行程序;最后,《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執行完畢,公司恢復良好狀態的,重整程序結束,公司恢復正常運行。
企業在申請破產中間可以起訴企業嗎
1、依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破產企業進行破產重整的,破產重整期間是可以起訴破產企業的。公司要破產清算還能提起訴訟嗎 在破產清算期間是可以另行提起訴訟的。公司清算是終結解散公司的法律關系,消滅公司法人資格的行為。清算產生于公司進入解散狀態之后。清算須有清算機關,也稱清算組或清算人。
2、依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破產企業進行破產重整的,破產重整期間是可以起訴破產企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3、法律分析:可以起訴,企業在未注銷之前仍然具有法人資格,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九條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4、法律分析:可以起訴公司,但是這個時候公司并不是作為訴訟中的被告,而是破產管理人,因為公司已經不存在了,不能夠作為主體被訴訟。
合同糾紛案件,建筑企業的項目部是否具備民事主體資格?
所以,在審判實踐中,建筑企業的項目部是否具有主體資格,最根本的是要看其是否屬于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如果項目部領取了營業執照,則應認定為分支機構,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即項目部可以作為獨立的訴訟主體以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浙江震甌律師事務所鄭自力律師有的。但項目部屬建筑公司的內設臨時機構,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其責任和義務由建筑公司承擔。
但企業本身主體又較為復雜,設有子公司、分公司、工程處、項目經理部:其中子公司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有權成為民事訴訟的原告或被告。分公司若領有工商部門頒發的執照,屬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組織”,也享有民訴主體資格。
項目部通常是指建筑施工企業為完成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現場協調等事宜而設立的內部臨時機構。與經過工商登記、常設的項目部相比,其顯著特征體現于內部性、臨時性、非對外性。項目部并不具備法律規定的民事主體資格,無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同時,項目部也無法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雖然項目部未領取營業執照,不具有民事責任主體資格,但陳某以該項目經理身份持有使用印章已得到建筑公司認可,同時建筑公司對陳某以項目經理對外簽訂合同從未表示異議,所以陳某與建筑公司具有代理人與被代理人關系,根據我國代理制度,陳某以項目部名義所簽訂合同應由建筑公司承擔民事責任。
當事部門是臨時機構(由區委區 *** 文件成立的),如何確定“行政訴訟”中...
1、按《行政訴訟法》規定,由設立該臨時機構的行政機關作為被告。倘若該臨時機構僅由區委設立,那就復雜了,建議就別起訴了,按我國當前法律規定,這個組織(區委)不是行政機關,不可被提起行政訴訟訴,但視情況有可能對具體侵害人提起民事訴訟。
2、《行訴法解釋》第20條第1款規定,行政機關組源陵建并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但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3、這些內設機構有這樣一些特征;(1)它不是 *** 的常設職能部門,而是職能部門以外的臨時性質的管理機構;(2)它是行政機關自己設立的機構或者是 *** 牽頭由若干行政機關共同設立的機構,屬于內設機構;(3)它被賦予了一定的行政管理職能,或者是專司部分行政管理職能,或者是行政民事職能兼具的機構。
4、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 ***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亦規定,市、縣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5、當事人推選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訴的當事人中指定代表人。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代表人為二至五人。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C項正確,當選。《行政復議法》第十三條規定,對地方各級人民 *** 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 *** 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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