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掛失銀行卡犯法嗎,以及掛失銀行卡麻煩不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口頭掛失別人銀行卡算違法嗎怎么處理
- 2、如果工地用工人的銀行卡做工資卡,卡和密碼都在老板那,打進工資了,我掛失犯法?
- 3、用別人身份證給自己辦的銀行卡掛失了犯法嗎?
- 4、銀行卡掛失法律問題
- 5、堂弟三次掛失爺爺銀行卡算違法嗎
- 6、銀行卡借用他人發現不對及時掛失了失的派出所傳喚嚴重嗎
口頭掛失別人銀行卡算違法嗎怎么處理
如果是出于保護銀行卡內的資金不受損失,未經本人允許掛失銀行卡是不違法的。
使用銀行卡存取款是可以代理的,如果代理人去銀行辦理業務,不小心把銀行卡丟失了,為了保證銀行卡內的資金不受損失,可以辦理口頭掛失銀行卡,但需要驗證銀行卡的密碼正確后,才可以掛失成功。
[img]如果工地用工人的銀行卡做工資卡,卡和密碼都在老板那,打進工資了,我掛失犯法?
不犯法,因為銀行卡是你個人的,你可以掛失。但是,掛失后,下個月就發不了工資了。
用別人身份證給自己辦的銀行卡掛失了犯法嗎?
看起來你這問題也不會太糟糕,
只不過,如果是很好的朋友的話那是蠻可惜的。
其實最省錢又省力的辦法還是兩人商量和解啦,
畢竟應該是關系蠻好的朋友你才會這么信任他吧。
避免了兩人以后見面尷尬,而且也不用花錢上法院啊,
能和解的話當然是最好了,如果實在和解不了,也就只有上法院咯。
這下面有一類似案例,你自己參考一下。
案情:李某因為自己沒有身份證,便借同學韓某的身份證辦理了一張農業銀行的借記卡,并一直使用。2005年底,韓某通過偶然的機會知道了這張借記卡的卡號和密碼。2006年3月10日,韓某通過查詢知道該卡上有現金1.5萬元,便于次日持自己的身份證,到銀行謊稱借記卡丟失,將該借記卡掛失并補辦了一張新卡,將原卡上的1.5萬元轉入新卡中,供自己使用。2006年4月底,李某發現自己所持有的借記卡已被韓某掛失,便找到韓某要求歸還卡上的金額,此時,韓某已經將卡上的1.5萬元現金揮霍一空,拒絕了李某的還款請求。
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韓某的行為屬于盜竊罪。韓某瞞著李某,采取了秘密手段將李某存入該借記卡上的現金據為己有,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應按盜竊罪定罪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韓某的行為屬于侵占罪。韓某是該借記卡的擁有者,李某將現金存入該卡可視為其默認韓某對卡及卡上的現金具有控制權。韓某侵占他人財物且拒不交出,應認定為侵占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韓某的行為屬于詐騙罪。韓某所能控制的只是借記卡,其取得李某的財物是通過向財物的保管者——農業銀行謊稱借記卡丟失,補辦新卡才得以實際占有李某的財物。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構成侵占罪。據此,除去年滿16周歲具有行為能力這一主體要件之外,構成侵占罪還需具備的構成要件包括: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將代為保管的財物非法據為己有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
本案中,韓某明知卡上的現金是李某存入的,仍然私自支取這筆錢,用于自己揮霍,而且在李某發現后,拒絕了李某的還款請求,其主觀上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故意非常明顯。
客觀上,李某將自己的現金存放在用韓某的身份證所辦理的銀行卡上,實際上就是將自己的現金置于韓某的保管之下,雖然其持有銀行卡,但因為金融管理中實名制的規定,對于銀行來說,如沒有特別的情況及當事人的主張,銀行卡的所有人即是卡上現金的所有人。也就是說韓某是這張卡的合法所有人,對卡上的現金依法也享有控制權,其到銀行要求掛失補卡、支取現金等一系列行為,正是其對卡及卡上現金的控制及支配權的體現。
有人提出,“代為保管”需要所有權人的授權,本案中,李某與韓某之間并未就管理李某的現金形成合意,韓某不是李某現金的代為保管者。筆者認為,這是對“代為保管”一詞的誤解?!按鸀楸9堋笔侵笧樗吮9?,這里的保管可以是經他人授權的,也可以是未經授權的。如果只是將“代為保管”限定在經過授權的保管上,那么對于事實上形成的代為保管關系就難以用法律來衡量,如無因管理中的保管關系,如本案中的韓某對銀行卡及其上現金的合法控制關系。韓某也正是利用了這種控制關系來大肆揮霍李某的現金,侵犯了李某的財產所有權。
盜竊、侵占、詐騙都屬于侵犯財產的犯罪,三者都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客觀上都指向他人的財產所有權,在犯罪構成要件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盜竊、詐騙與侵占之間有著本質性區別:盜竊罪、詐騙罪的行為人在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故意產生之前,他人的財物并不在行為人的掌控之中,而侵占罪則不同,侵占罪的行為人在產生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之前,他人的財物已經在行為人的控制之下。本案中李某所持有銀行卡的法定所有人是韓某,雖然李某將卡保存在自己手上,但韓某隨時可以將卡掛失,占有其上的現金,雖然辦卡的目的是為了便于李某使用,但卡上的現金隨時處于韓某的控制之下,所以,本案中韓某秘密掛失該卡使用卡上現金的行為不能定性為盜竊或者是詐騙。
韓某在占有了李某的財產之后,拒絕了李某的還款請求,應認定為侵占罪中的“拒不退還”。至此,韓某的行為符合法律對侵占罪的規定,應認定為侵占罪。
銀行卡掛失法律問題
需要負法律責任的,其屬于違法行為的。
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買賣銀行卡違反了銀行卡業務制度,涉嫌妨害銀行卡管理罪和買賣居民身份證罪。非法買賣的銀行卡、身份證等可被用于洗錢、詐騙、逃稅、 *** 等犯罪活動,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秩序。
不出租、出借、出售個人銀行卡、身份證和網銀U盾等賬戶存取工具,以免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并承擔法律責任。持卡人一旦發現買賣銀行卡和身份證的犯罪行為,應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配合公安機關或發卡銀行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共同維護公平誠信的良好社會秩序。
擴展資料:
買賣銀行卡的相關要求規定:
1、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農業銀行-非法買賣銀行卡 害人害己禍無窮
堂弟三次掛失爺爺銀行卡算違法嗎
不算。
掛失銀行卡需要本人持身份證到銀行柜臺才可以操作,如果堂弟掛失爺爺的銀行卡肯定是爺爺叫堂弟這樣做的,這屬于幫助爺爺的行為,不是違法行為。
銀行卡不慎丟失了,或者被別人偷走了,這種情況下需要掛失,掛失了別人就使用不了了,資金就處于安全狀態。
銀行卡借用他人發現不對及時掛失了失的派出所傳喚嚴重嗎
銀行卡借用他人發現不對及時掛失了失的派出所傳喚嚴重。根據查詢相關 *** 息顯示,借用,出借、出賣、出租銀行卡的均屬于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傳喚的,應當積極配合,負法律責任,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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