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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聚眾滋事怎么定罪
- 2、聚眾斗毆如何定罪
- 3、聚眾斗毆一般參與者如何定罪
聚眾滋事怎么定罪
聚眾尋釁滋事定罪如下:行為人為尋求 *** 、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公安機關決定不立案的,應當向受害人或報案人出具不予立案的通知書。
聚眾斗毆如何定罪
1、聚眾斗毆的立案標準如下:犯罪分子系組織、策劃、指揮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構成犯罪,應予立案追訴;積極參加聚眾斗毆的犯罪分子,應予立案追訴。
2、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另外,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聚眾斗毆人數、次數、手段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達成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聚眾斗毆一般參與者如何定罪
如果情節不是很嚴重,有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的,可以 取保候審 。如果情節嚴重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的。
對于參加聚眾斗毆,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性質發生變化,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聚眾斗毆中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受害人,又是聚眾斗毆犯罪的行為人。
聚眾斗毆的定罪: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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